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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_1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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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公安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公安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进一步完善公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工作,防止用人腐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暂扣财物管理工作,防止经济上腐败;建立健全廉洁从警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制度,规范惩治腐败工作,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工作制度。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制度建设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对过去制定的那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予以坚持,并吸收到惩防体系中来。

2、对现行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改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是要使工作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操作性不强,制度就缺乏生命力。要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水平,使制定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一方面,制定的制度本身要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建立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兑现奖惩的约束措施。同时要注意增强制度的刚性,像“五条禁令”那样,既有禁止性规定,又有处罚办法,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努力使制度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行得通、用得上、管得住。 二、建立和完善反腐

3、倡廉的领导工作制度 一是要明确领导责任。制度执行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领导重视不重视,关键是责任是否到人。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三个方面,即领导组织机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领导个人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以及上级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总责),并对本级领

4、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的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分管直接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部门及其民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将这些责任具体到人,具体到每一项具体工作。 二是要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质就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和抗衡的过程。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惩处的任务,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中间环节,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党委工作的延续和拓展,要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要根据工作需要大胆

5、授权,要建立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制度,要逐步实行下管一级垂直管理和部门派驻的领导体制。 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公安机关的“一把手”责重权大,在各项工作起核心作用。领导班子是否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是否负起分管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是否负起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责任,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都取决于“一把手”的态度和行动。“一把手”负总责,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环节和根本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制度 一是要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对本单位

6、反腐败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敏感部位和敏感环节,强化各项监督措施,抓好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共同承担某一项反腐败工作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是确定组织协调的形式。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向党委汇报工作的制度,要根据工作进展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反腐败工作整体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将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有计划 地进行经常性、专项性的检查指

7、导,对部署的工作进行督促落实;要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围绕反腐倡廉重点难点、围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中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为党委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三是规范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目前,组织协调主要应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进行:即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办案、纠风及专项清理等 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反腐败的三项工作(组织形式);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组织协调(会议形式);把组织协调寓于各种反腐败活动中,通过活动将有关方面的力量动员、组织起来,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活动形式)。同时要力求做到面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个别问题的组织协调相结合;纪检监察直接的组织协调和由党委或主管部门出面,纪检监察

8、当好参谋助手的间接组织协调相结合;硬性任务的组织协调和软性工作的组织协调相结合。 四是要及时处理好组织协调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职能。只有在“一把手”高度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全体民警积极参与的氛围中,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才能较好地发挥出来。在具体的组织协调过程中,“组织”是可预见、有计划的行为,协调多数是突发性、随机性行为,组织程度愈高,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少,组织程度愈低,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多。因此,加强“组织协调”应着力提高组织程度,及时协调组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从而保证“组织协调”的整体效能。 五是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各级公安纪检监察干部

9、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上,自觉地服从于公安工作大局,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法规党纪和相关的经济、科技、现代管理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发现和处理矛盾问题的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执纪办案能力以及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政治坚强、业务精通、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从而不断提升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问责制度 一是问责的对象要明确。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力和责任密不可分,有权力就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问责对象应该是一切公共权力的

10、使用者。其范围包括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组织机构责任。党内规章赋予了每个党员民警特别是各级公安领导干部、各级公安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民警行使的警察权都属于公共权力范畴。因此,全体民警、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都是反腐倡廉问责制的责任对象。 二是问责之责要清晰。只有在明确、严格的职责体系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也就是说将个人、集体、组织的反腐倡廉职责通过法律和制度确定下来是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问责制的充分条件。反腐倡廉问责责任应当包括:决策责任、人事责任、公共管理责任、廉洁责任、效能责任和监督责任等。各级

11、公安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体系、组织组织协调责任体系和齐抓共管责任体系。 三是问责的信息要公开。问责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需要公众的积极回应,需要公众的彻底监督。近年来,公安机关制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一些问责规定,但这些规定学习宣传的面不广,度不深,无法满足问责主体多样性的要求。公安机关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公安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都是由党委决定的。所以,公安机关要以党务公开带动警务公开,以警务规范化建设促进问责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四是问责的程序要规范。首先,启动程序要渠道明确。一般来说,党委和政府要以纪检监

12、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渠道;人民群众要以人大、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媒体为渠道;民主党派要以政协为渠道。其次,归集程序要手段多样。要以党务公开、警务规范化建设、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等内容为依据,保证归集责任的可操作性;要采取监察、检查、质询、审计、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保证归集责任的有效性。最后,追究程序要协调有力。问责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政纪党纪责任、组织处理和自我引咎。 五是追究责任的力度要适当。公安机关在问责的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区分责任、合理配比责任、合理确定责任,做到既不让个人责任成为集体责任的“替罪羊”,也不让集体责任成为个人责任的“挡箭牌”,既不因为问责过轻而藐责,也不因问责过重而惧责。

13、 五、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激励制度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党风廉政建设是公安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是评价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名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抓好业务工作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也是政绩;惩治腐败是政绩,预防腐败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工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是要建立廉政绩效的评判体系。要将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进行分解、制定标准,建立评判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对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和落实党风

14、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本部门党风警风状况等进行自我评价;以上级公安机关派出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上级评价;以将考评结果向群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群众评价,从而建立起一个客观公正的廉政绩效评判体系。 三是要建立对廉政绩效的奖惩制度。要像开展执法质量考核那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考评,要充分利用考评结果,使廉洁者在政治上得到褒奖、经济上得到实惠、社会上得到尊重。要定期开展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在廉政勤政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加大对先进典型的提拔使用力度,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要广辟线索来源,严格办案程序,严肃执法执

15、纪,进一步完善惩处机制,让腐败者政治上身败名裂、思想上追悔莫及、经济上倾家荡产。 第二篇: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就是针对公安机关廉政建设实际,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使包括制度在内的各种反腐倡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有机整体,从而有效地抑制腐败的滋生和惩治已经产生的腐败,实现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的有机统一。机制是制度运转的动态形式,是运转着的制度体系,不依托相应的制度,机制就是无水之源,故制度建设是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

16、和执法监督、公安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公安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进一步完善公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工作,防止用人腐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暂扣财物管理工作,防止经济上腐败;建立健全廉洁从警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制度,规范惩治腐败工作,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工作制度。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制度建设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对过去制定的那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予以坚持,并吸收到惩防体系中来。对现行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改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

17、时俱进。三是要使工作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操作性不强,制度就缺乏生命力。要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水平,使制定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一方面,制定的制度本身要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建立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兑现奖惩的约束措施。同时要注意增强制度的刚性,像“五条禁令”那样,既有禁止性规定,又有处罚办法,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努力使制度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行得通、用得上、管得住。 二、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领导工作制度 一是要明确领导责任。制度执行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领导重视不重视,关键是责任是否到人。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要根据党风廉

18、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三个方面,即领导组织机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领导个人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以及上级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总责),并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的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分管直接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部门及

19、其民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将这些责任具体到人,具体到每一项具体工作。 二是要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质就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和抗衡的过程。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惩处的任务,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中间环节,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党委工作的延续和拓展,要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要根据工作需要大胆授权,要建立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制度,要逐步实行下管一级垂直管理和部门派驻的领导体制。 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公安机关的“一把手”责重权大,在各项工

20、作起核心作用。领导班子是否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是否负起分管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是否负起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责任,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都取决于“一把手”的态度和行动。“一把手”负总责,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关键环节和根本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制度 一是要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对本单位反腐败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敏感部位和敏感环节,强化各项监督措施,抓好制度建设,以制度

21、管人、管事;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共同承担某一项反腐败工作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是确定组织协调的形式。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向党委汇报工作的制度,要根据工作进展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反腐败工作整体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将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有计划地进行经常性、专项性的检查指导,对部署的工作进行督促落实;要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围绕反腐倡廉重点难点、围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中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为党委决策和指导工作服

22、务。 三是规范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目前,组织协调主要应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进行:即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办案、纠风及专项清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反腐败的三项工作(组织形式);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组织协调(会议形式);把组织协调寓于各种反腐败活动中,通过活动将有关方面的力量动员、组织起来,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活动形式)。同时要力求做到面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个别问题的组织协调相结合;纪检监察直接的组织协调和由党委或主管部门出面,纪检监察当好参谋助手的间接组织协调相结合;硬性任务的组织协调和软性工作的组织协调相结合。 四是要及时处理好组织协调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

23、中的重要职能。只有在“一把手”高度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全体民警积极参与的氛围中,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才能较好地发挥出来。在具体的组织协调过程中,“组织”是可预见、有计划的行为,协调多数是突发性、随机性行为,组织程度愈高,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少,组织程度愈低,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多。因此,加强“组织协调”应着力提高组织程度,及时协调组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从而保证“组织协调”的整体效能。 五是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各级公安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上,自觉地

24、服从于公安工作大局,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法规党纪和相关的经济、科技、现代管理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发现和处理矛盾问题的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执纪办案能力以及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政治坚强、业务精通、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从而不断提升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问责制度 一是问责的对象要明确。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力和责任密不可分,有权力就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问责对象应该是一切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其范围包括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组织机构责任。党内规章赋予了每个党员民警特别是各级公安领导干部、各级公安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反腐倡廉、拒

25、腐防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民警行使的警察权都属于公共权力范畴。因此,全体民警、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都是反腐倡廉问责制的责任对象。 二是问责之责要清晰。只有在明确、严格的职责体系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也就是说将个人、集体、组织的反腐倡廉职责通过法律和制度确定下来是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问责制的充分条件。反腐倡廉问责责任应当包括:决策责任、人事责任、公共管理责任、廉洁责任、效能责任和监督责任等。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 和完善领导责任体系、组织组织协调责任体系和齐抓共管责任体系。 三是问责的信息要公开。问责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的

26、基础上,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需要公众的积极回应,需要公众的彻底监督。近年来,公安机关制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一些问责规定,但这些规定学习宣传的面不广,度不深,无法满足问责主体多样性的要求。公安机关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公安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都是由党委决定的。所以,公安机关要以党务公开带动警务公开,以警务规范化建设促进问责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四是问责的程序要规范。首先,启动程序要渠道明确。一般来说,党委和政府要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渠道;人民群众要以人大、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媒体为渠道;民主党派要以政协为渠道。其次,归集程序要手段多样。要以党务公开、警务规范化建

27、设、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等内容为依据,保证归集责任的可操作性;要采取监察、检查、质询、审计、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保证归集责任的有效性。最后,追究程序要协调有力。问责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政纪党纪责任、组织处理和自我引咎。 五是追究责任的力度要适当。公安机关在问责的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区分责任、合理配比责任、合理确定责任,做到既不让个人责任成为集体责任的“替罪羊”,也不让集体责任成为个人责任的“挡箭牌”,既不因为问责过轻而藐责,也不因问责过重而惧责。 五、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激励制度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党风廉政建设是公安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

28、效是评价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名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抓好业务工作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也是政绩;惩治腐败是政绩,预防腐败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工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是要建立廉政绩效的评判体系。要将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进行分解、制定标准,建立评判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对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本部门党风警风状况等进行自我评价;以上级公安机关派出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上

29、级评价;以将考评结果向群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群众评价,从而建立起一个客观公正的廉政绩效评判体系。 三是要建立对廉政绩效的奖惩制度。要像开展执法质量考核那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考评,要充分利用考评结果,使廉洁者在政治上得到褒奖、经济上得到实惠、社会上得到尊重。要定期开展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在廉政勤政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加大对先进典型的提拔使用力度,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要广辟线索来源,严格办案程序,严肃执法执纪,进一步完善惩处机制,让腐败者政治上身败名裂、思想上追悔莫及、经济上倾家荡产。 第三篇:近年来公安机关反腐倡廉的趋势分析及对策研究近年来公安机关 反腐

30、倡廉的趋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我公安机关明确注意到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将其纳入全局工作中有序研究和统筹规划,紧紧抓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环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探索和借鉴有利于监督机制朝着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的方式方法,明确了“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是公安监督工作的主题,找准了纪检监督工作服从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广大公安民警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加强公安干警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了他们的工作警惕性,明确了他们的工作服务性,将“为人民服务”理念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综合看来,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反腐倡廉的趋势走向上,逐步梳理清晰多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掌握了一些发展规律,对整体公安工作

31、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无疑带来了形影不离的巨大诱惑,面对物欲的吸引,部分公安队伍人员抛弃了价值观,迷失了自我,陷入万劫不复,玷污了公安队伍的纯洁性。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奋力战胜各种严峻挑战、取得显著成绩的过程中,滋生腐败的温床迅速消失怠尽,各类腐败案件的数量逐年减少,在对公安全局工作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亦维护的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和公众形象。但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在反腐倡廉的道路上依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绊脚石。 一、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遏止情况不容乐观。 我国乃人口大国,区域辽阔而复杂,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公安干警人数众多,

32、队伍庞大,他们的素质也就必然有所参差不齐。部分自觉性、警惕性、服务意识不强的人员在腐败的问题上往往是“臣服”得五体投地,尤其是部分基层领导无视党纪国法,无视“五条禁令”的存在,无视广大民警用鲜血、汗水争取到来之不易的荣誉,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打骂群众等违法违纪问题接连不断,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形象。虽然对于此类案件的遏止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在各地的实际操作中,其进度一拖再拖,其难度超乎想象。 二、部分干警并未树立“洁身自好”的观念。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经济利益的分化组合,必然带来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各种价值观念的相互较量,民警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从历年

33、民警违法违纪情况分析,很多民警出问题,就是受“生活圈”、“社交圈”影响。不可否认,每个干警的活动环境确有不同,生活背景各有所异,“近墨者黑”的个别现象在所难免,但作为在社会中有着较强主观能动性的公安干警,一味地为客观环境所影响甚至摆布,只能慨叹其具备了功利心性,完全丢失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与我公安始终贯彻实施的“为人民服务”理念背道而驰、渐行渐远了。 三、虽然我公安机关在反腐倡廉的道路上取得了显著成绩,迈出了有利一步,但还应该引以为戒:我们的预警机制并未完善,监督力度仍需加强,教育途径有待改进。 受到地域、经济、人文等环境的影响,多数基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整体推进力度不够,

34、反腐倡廉制度规定不够健全,部门警种的合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安内部监督合力还未有效形成,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还有待加强,奖惩、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工作还不规范。 以上三类问题仅仅是现几年来涌现的产生腐败现象的众多表象之一。实际上,针对这几年发生的腐败和违纪案件,综合分析,我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应以三个方面作为重点: 一、深化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防线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人做为腐败的载体,其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对腐败的滋生、蔓延是有根本性影响的。长期确立人的第一位,将对公安干警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到

35、与时俱进,从思想层面上杜绝腐败的彻底产生,这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成功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针对性明确地突出源头治理,树立反腐倡廉建设服务、保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理念,开展好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以领导干部的优良作风带出良好警风。同时强化外部宣传,做好舆论导向,内外因并举,争取做到警队内部和警民之间的双向和谐。 二、强化各项机制,作好各项预警 现阶段,我国地域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不平衡,必然给监督、预警机制的统筹规划和创新增加了难度,无论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还是社会其他部门的监督,或者是人民的监督,都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要排除这些限制,梳理清楚监督的脉络,做好各项预

36、防警示,除了公安机关要和其他部分加强联系交流外,更主要的是自身的不断总结以求创新机制及借鉴、学习国外较为先进、成熟的反腐手段,加强区域合作,共享经验信息。 三、维护后勤保障,注重细节分析 作为一项持久的攻坚战,反腐倡廉工作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必须以只争朝夕的态度对待之,在营造反腐倡廉高压态势的同时,后勤保障工作也要谨慎维护。类似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道理,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从日常生活细节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为反腐倡廉工作有序迅速提供一切必要之保障,使之顺利进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以上认识对于复杂的反腐倡廉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反腐倡廉建设任务艰

37、巨、繁重,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和心力,我们要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以科学发展观理念为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同腐败现象斗争到底,为促进和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整体上台阶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朱博.孟建柱:全国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j中国新闻2009.(3)2陈志刚.甘肃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侧记.甘肃公安网2008.(8) 3关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2008.(9) 第四篇:论公安机关激励机制2论公安机关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也称激励制度.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

38、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激励机制的内涵就是构成这套制度的几个方面的要素。激机制中主要是激励一词激励包括精神激励薪酬激励荣誉激励工作激励。我们根据激励的定义,激励机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诱导因素集合 2、行为导向制度 3、行为幅度制度 4、行为时空制度 5、行为归化制度以上五个方面的制度和规定都是激励机制的构成要素,激励机制是五个方面构成要素的总和。其中诱导因素起到发动行为的作用,后四者起导向、规范和制约行为的作用。一个健全的激励机制应是完整的包括以上五个方面、两种性质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进入良性的运行状态。 对于其作用: 激励机制一旦形成,它就会内在的作用于组织系统本身,使组织机能

39、处于一定的状态,并进一步影响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激励机制对组织的作用具有两种性质,即助长性和致弱性,也就是说,激励机制对组织具有助长作用和致弱作用。其中具体的是: 1.助长作用激励机制的助长作用是之一定的激励机制对员工的某种符合组织期望的行为具有反复强化、不断增强的作用,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作用下,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不断成长。我们称这样的激励机制为良好的激励机制。当然,在良好的激励机制之中,肯定有负强化和惩罚措施对员工的不符合组织期望的行为起约束作用。激励机制对员工行为的助长作用给管理者的启示是:管理者应能找准员工的真正需要,并将满足员工需要的措施与组织目标的实现有效的结合起来2.致弱作用 激励机

40、制的致弱作用表现在。由于激励机制中存在去激励因素,组织对员工所期望的行为并没有表现出来。尽管激励机制设计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激励机制的运行,能有效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组织的目标。但是,无论是激励机制本身不健全,还是激励机制不具有可行性,都会对一部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起抑制作用和削弱作用,这就是激励机制的致弱作用。在一个组织当中,当对员工工作积极性起致弱作用的因素长期起主导作用时,组织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直到走向衰败。因此,对于存在致弱作用的激励机制,必须将其中的去激励因素根除,代之以有效的激励因素。 邓小平同志指出。“只是确定了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确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还不够,还需要

41、有人干”。公安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工作仅有严谨的方案、周密的部署还不够,关键在于人去抓落实。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是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各项公安工作落实的重要措施。在当前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改革现行公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势在必行。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旧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始终是邓小平同志强调的一个问题。,他在接见参加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代表讲话时就指出,“要逐步从制度上,习惯上,风气上,做到能上能下。”“这一点,我们不如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能上能下的。 对于我们公安工作来说: 1.公安事业的发展

42、需要完善的激励机制 我国已顺利加入wto,公安机关如何应对加入wto给社会稳定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制约公安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入世后公安工作面临的挑战。首先,治安问题可能增多,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其次,治安行政管理的领域扩大,执法环境将发生很大的变化,现行的警务机制、队伍素质不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再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面对如此严重的挑战,公安机关唯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才能激发起每个警察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公安事业的发展。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我国于2001年1

43、2月11日加入 2.公安队伍建设需要完善的激励机制 随着中国的入世,公安队伍将会不断壮大,管理要求将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用什么方法来教育、引导、管理并建设好这支队伍,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我们这支队伍的建设不能靠钱解决一切问题。在队伍建设方面,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们重要的方法和优势,然而近年来在队伍建设上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说明我们现在的思想观念、政治工作、业务水平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要适应这个变化,就必须认真探讨和寻求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而激励则是队伍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它能使民警有自我责任感,能把握自己的思想,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也说明公安机关的成长壮大、公安

44、事业的兴旺发展,其重要因素及关键之一就是能否建立一套科学的能够激发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激励机制。 3.警察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完善的激励机制 需要是从根本上影响人的行为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离开需要,人的积极性就不会产生,也就会失去动力。每个警察都有一种表现自己的欲望,希望自己的行为能够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肯定,但是他们对自身价值的表现程度往往与外在评价有关。当他们的某种行为受到激励,需要得到满足,就会更加积极的表现自己。因此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满足警察自身的需要,就会激励民警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为适应公安工作需要而完善自己。 在公安机关里传统的激励机制中存在弊端要求构建和完善激励机制.主

45、要问题有 1、激励对象局限。 激励对象是激励行为的指向目标。长期以来,警察队伍的激励思想大多带有理想化色彩,过分强调个体在精神追求上的崇高,将个人的正当需求当作私欲膨胀加以批判。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往往以高大全的完美人物作为榜样的标准,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为了集体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等等,以少量榜样人物的出现作为激励目标的实现,忽视了平凡岗位上大量警察的辛勤劳动和成长进步。这种高标准的榜样激励措施在现阶段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过于完美的激励标准与现实有一定差距,大部分警察在看待这些榜样时,觉得过于完美崇高,难以模仿学习。从实际情况看,每年立功受奖的警察人数在队伍中毕竟是少数,加上立

46、功受奖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相当一部分警察不想争取这种机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是多数警察的心理表现。因此,传统的激励机制存在激励对象上的局限性,对于警察队伍中的大部分人而言缺少足够的激励作用,产生不了普遍意义上的激励效果。 2、激励内容存在问题。 传统的警察激励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发放荣誉证书和发放奖金。由于存在激励认识上的偏面性和激励观念的狭隘性,特别是警察管理层对激励理论认识的有限性,忽视激励内容上的开拓创新,从而造成传统的警察激励内容单调。特别在物质激励上,由于警察机关的行政机构属性,使得警察管理层在实施激励的时候不可能参照企业管理的高额物质激励办法,物质激励在警察激励措施中只

47、是一种象征性的手段,警察烈士的抚恤金与企事业单位的奖励存在巨大反差,再加上警察管理层存在平均主义思想,使得物质奖励上存在平均发放现象,从而使物质激励逐渐沦为保健因素,发挥不出应有的激励作用。同时,在精神激励方面,各种荣誉虽然是精神激励高层次的体现,但因没有与其他诸如工资待遇、警衔晋升、职位升迁等因素挂钩,体现不出其应有的价值。 3、考核激励存在的问题 (1)、考核内容多、乱、杂及考核标准笼统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领导者把考核当成管理监督民警的唯一手段,布置工作、安排任务、落实措施都被转化为考核内容,同时下级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考核内容有多少考多少,每年有增无减,急剧“膨胀”。使基层民警疲于应付考核,无法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存在考核指标模糊,无细化量化分解,无法对民警的考核内容进行定量考,使考核缺乏科学性。 (2)、考核机构设置不合理考核过程监督体系不健全,从而有可能使纪律性不强的领导,在考核过程中欺上瞒下,甚至以权谋私,把考核当成谋利的一种手段。 (3)、考核结果难以科学利用,影响考核的效果。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实行考核制度并且运用了考核结果,但是取得实效的并不多,其根本原因就是考核结果与用人、晋升、奖励等相脱节,使考核失去意义。甚至还有些地方在实施考核过程中顾及情面、“评优不评差”,考核不客观。还有一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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