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负担监测体系,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员产生范围 企业负担监督员应从企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财务(审计)人员中产生,每三年聘任一次。 第三条监督员任职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坚定,爱岗敬业; (二)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熟悉有关业务知识; (三)公正廉洁,不徇私情,敢于抵制各种不合理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四条监督员基本职责 监督员在自
2、治区和各市(县)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依法参与本地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国家和地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了解本地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有关情况,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二)了解本行业企业负担情况,适时参与各级企业减负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监督本地区内的涉企收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地企业减负机构或自治区企业减负机构报告; (四)对本地区内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减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监督的范围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有关涉企收费的部门和组织。重点监督下列10种行为: (一)
3、擅自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不出示收费依据,不填写缴费登记卡的; (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 (四)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的; (五)在公务活动中变相向企业乱收费的; (六)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学术研讨、评比表彰活动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七)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 (八)未使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而收费的; (九)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吃拿卡要”和报销各种费用的; (十)其他加重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 第六条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积极履行职责,大胆监督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工作成绩突出者,各级企业减负机构应予奖励。 第七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故意反映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