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谈话制度 华文新魏谈华文新魏华文新魏话华文新魏华文新魏制华文新魏华文新魏度华文新魏 一、为加强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院领导与干警的联系,畅通院领导与干警的联系渠道,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院党组成员应当定期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与干警谈话活动,了解干警的思想,掌握干警的动态,督促干警的工作,关心干警的生活。 三、部门负责人应当经常与本部门的干警进行谈话。发现本部门的干警思想上、情绪上有消极反应或违法违纪倾向时,应当及时找该干警谈话。如谈话后仍不见效,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得知情况后,应及时与该干警谈话。 四、干警对院内的各项工作有意见或有建议,可以向主管领导或(更
2、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其他领导直至检察长提出。院领导应当予以认真地接待并向院党组反映。 五、干警对本院工作有意见不通过正常渠道提出,私下散布言论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全体干警大会检查、直至经济处罚。 六、院领导对干警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够在本职工作权限内解决处理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汇报。 七、院领导对干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解决、不汇报的,由院党组视情节予以处理。 八、本部门干警被分管领导、检察长进行诫勉谈话一次,而该部门负责人未因此事项与干警谈话的,或分管领导指示部门负责人应与本部门干警谈话,而部门负责人在此前未与该干警谈话的,视为工作失职;发生此类现象两次以上的,视情节对该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 分管领导发生前款现象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九、院党组应每季度召开会议,听取各位党组成员与干警谈话的情况,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的整体情况。对干警提出的问题或要求进行认真的研究。切实解决干警关心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十、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与干警等人员谈话时,应制作笔录,并及时向政治处反馈情况,政治处应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