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简介 价格鉴证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9年6月,依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国家开始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2001年11月,人事部办公厅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中,对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发展计划
2、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我区具体考务工作由XX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进行。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二、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注册管理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
3、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
4、,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6年。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五、科目设置 考试设五个科目。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