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
3、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
4、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
5、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 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