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待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单位及职务、本人简历、参加培训情况,团组织推荐情况。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组织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容受奖惩情况。 三、公示时间。公示的时
2、间为十天。 四、公示形式及范围:公示采取张榜公示的形式:公示的范围,以党支部为单位公示,张榜公示应选在便于师生员工知晓的公开场所进行,逐步推行在学院党建网络公示,要考虑让尽可能多的师生员工了解情况,参与监督。 五、公示程序: 1、公示对象。 (1)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政审合格后,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列为公示对象。 (2)经支委会议研究提出需要转正的预备党员,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工作由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党总支予以指导。 2、收集反映。
3、公示期间,要设立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各种意见,制作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来信(访、电)登记表。 公示截止后,要制作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3、调查处理。对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最后由党支部对照党员标准提出是否发展(转正)的意见并报党总支同意。 同意发展(转正)的,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规定程序办理。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应将发展(转正)对象的公示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及研究的意见向全体党员报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发展。 六、公示要求: 1、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党员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党支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的质量。 2、公示工作应严明纪律,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要追究责任。举报、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对借公示之机捏造事实,诽谤陷害公示对象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3、公示只是听取党内外职工对发展对象意见的一种形式,不能以此代替正常的发展工作程序。党支部要在进行公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做好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