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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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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 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 面提高办学质量,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主任建立责任 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三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招收年满6周岁(以每年 的8月31日为界)的儿童免试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 适龄儿童入学。残疾

2、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 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限,学校实行秋季招生。 第四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进入电子学籍统 一管理,并上报教育局普教科。学生变动情况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由 学校汇总报教育办公室,毕业时需经核对无误,方可升入初中、高中。 第六条。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义务教育登记卡。义务教育登记卡 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由班主任负 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第七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

3、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三、请假 第八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加复印件二份)报教导处审批。 四、转学 第九条。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转学由教办主任审批,并按指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转出程序:(1)、县内:由家长联系转入学校,联系好后,由转出学校出具县内转学联系单,校长签字,教办主任签字同意,方可转学,同时到教办教导处登记;(2)县外:一由家长联系转入学校,联系好

4、后,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联系单,由校长签字,交教办主任签字,同意后至教办教导处开具转学联系单至将转入学校;二回收得到转入学校确认的转学联系单,存档备案;三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将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学生健康卡、学生评价手册等一起转出(保留复印件存档);四修改电子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转入程序,学校一确认转学联系单并返回;二接收转学证明书,及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学生健康卡、学生评价手册等;三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义务教育卡中注明;四修改电子学籍档 案。 第十二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五、休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

5、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在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交教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并由教育局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六、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 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第十六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七、退学 第十七条。未受完

6、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 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九、评价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第二十一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

7、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第二十三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 十、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四条。小学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六条。义务

8、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 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十 一、毕业 第二十七条。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由学校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之规定,直接送入相应的初中入学同时转出义务教育登记卡等。 十二、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十三、其他 第三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将学生的不良行为记录入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一0年三月一日始在本校试行。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红光学校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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