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 下胡良中心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下胡良中心校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第一条。;辖区内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可在本中心各校就读。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第三条。小学新生入学需持受完学前教育的幼儿教育手册、户口本。 二、学籍注册 第四条:入学后,全体学生均实行学籍注册,统编学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籍一经确定,学籍学号、学籍档案不得更换,学号不得转让其他学生,直至小学学业结束为止。如学生转出本市,其学号自动作废。 三、学籍档案的管理
2、 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教导处管理,确定一名学籍管理员负责办理新生学籍、学生异动手续和保管学籍档案工作。 第八条。学籍档案实行“分班填写,集中管理”的办法,档案要专柜存放,妥善保管。 第九条。学籍档案的内容要如实填写,准确记载。学籍表中学生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详细住址等)在注册学籍时由班主任一次性填写完整,学生成绩及学年评语等,由班主任一次逐年填写,一学年结束,学校教导处要及时督查档案的填写情况。学校不得在学生毕业时突击填写档案。 第十条。无学号档案视为无效档案。 四、学生升级、留级 第十一条。学生实行学年升级制。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极特殊情
3、况由家长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手续。 五、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校要开具转学证明(注明转学原因、去向、日期)并注明该生本学段入学时间,并到教育局办理学籍变动登记,学生转出不办手续视为辍学。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正常转入的学生和收取转入手续费。 第十三条。学生正常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学生档案、拒开转学证和收取转出手续费。 六、学生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因病、伤长期缺课一月以上仍需治疗、休养的学生,需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提交市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历(含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病情证明(加盖“病情
4、证明专用章)、收费收据等,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校长审核签字后,学校开具休学证,到局普教科办理审批手续,并在休学证上注明休学时间、加盖公章后休学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具备复学条件的(休学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学生应向学校缴验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病历和病情证明书(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经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并在学籍档案上注明复学时间、加盖公章后,学校可根据其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意见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休学期满仍未痊愈的,可申请延长一年休学期并缴验病历。休学证、病历、病情证明书和收费发票等休复学资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复学生学号不变。
5、 第十六条: 为防止学生变相留级,休学期内学生一律不得转入他校就读、寄读、借读。 第十七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退学,如学生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注销学籍。 七、奖惩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 1.热爱祖国、关心政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法制观念强,维护社会公德和学校利益,敢于和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同学中形成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特长突出、成绩优良取得名次者。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品。授予各级“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等光荣称号。 第二十八条。受奖励的学生应公开表彰,校级以上奖励应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为达到教育目的,经批准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张贴通知,并将处分通知家长做好帮扶工作。校级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籍档案,直至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处分资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档案。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 2016/2017学年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下胡良中心学校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