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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十项规章规章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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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规模养殖场十项规章制度 XX县区规模养殖场(小区) 动物疫病防控及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动物检疫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建立动物疫病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确保畜牧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消毒、卫生、防疫、免疫档案、免疫标识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2、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登记,并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者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已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强监管和年审工作。 3、规模养殖

2、场(小区),全面开展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率达100%。 4、出省境动物必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由监督所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后,方可运输。 二、责任内容 1、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义务。并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2、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做好环境卫生和粪便清楚工作,动物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病死动物,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技术人员监督下,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所有病死畜禽一律不得出场和销售。 5、需要出售或调出产地前的动物,必须向当地报检点检疫执法人员提

3、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6、对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要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的XX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用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强化检疫审批手续,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初审合格,报省所核准后,方可办理调运和检疫等相关手续。调运的其它动物,凭检疫证明,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补检和备案。 三、监督管理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4、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殖场(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5、款。 4、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对不落实产地检疫报检制度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吊销其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

6、盖章生效,并各执一份。 分所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养殖场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XX县区规模养殖场(小区)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管理责任书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模养殖逐步成为我县畜牧业发展的主体,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但有些场户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规模养殖的防疫监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有效防控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任务目标 规模养殖场不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

7、不得使用动物禁用的8大类药物以及含有禁用药物和蛋白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责任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提供统一招标采购的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疫苗和省上统一提供的免疫标识、物资发放;负责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的组织实施和督察指导;负责指导(小区)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健全防疫制度;指导规范强制免疫、用药、用料、消毒等养殖档案记录,进行科学养殖,规范防疫。 三、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责任 1、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负责人是本场防疫、免疫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执 行国家对动物疫病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免疫接种所 需器械。可在兽医人员的指导下实施免疫;强制免疫的病种主要包括:口蹄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新城病等。动物强制免疫必须达到 “三个”100%;即免疫率100%;养殖档案建档率100%;猪牛耳标佩戴率100%。 2、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加强 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3、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包括免疫程序、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 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情况。 档案材料填写应当规范且保存两年以上。 4、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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