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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日岗位纪律考核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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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日岗位纪律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根据国家及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执行请假制度。请假期满,应当到给假领导处按时销假。未能按时销假的,视为假期的继续。 未经请假,无故不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一个工作日即为一天,下同),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附表)。旷工满10天的,还应当扣除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10天未满15天的,不享受当月误餐补贴;旷工15天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15天逾期不归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有请假、销假,均应到局纪检组备案。 1、事假。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每人每个月的事假不能超过一天。 事假的时间计算可分为小时、半天和全天,累计满8小时的,即视为一天。事假无故超过一天的,超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极特殊情况下(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生病住院需要本人护理等),事假需3天以上的,需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事假期间按旷工扣款标准的50%处理。同时,事假超过3天不足10天的,还应当扣发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10天以上的,不能享受本月误餐补贴。 科员申请事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应当经过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事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事假,应当经局长批准。 2、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病假。每人每个月的病假一般不能超过3天。确因病情较重不能上班的,应当有正规医院(不包括个人诊所)的诊断书或者主治医生开具的病休建议书。 病假的时间计算比照事假。 病假期间的误餐补贴比照事假处理。 科员申请病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3天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病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病假,应当经局长批准。 3、学习假。工作人员因参加各种非公派的函授、刊授、进修等学习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学习假。每人每个月的学习假不能超过2天。 学习假的计算方法比照事假。逾期应当作为旷工处理。 4、产假。对计划内生育的育龄妇女,自生育之日起应当按规定申请产假。产假标准按照《辽宁某某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逾其应当作为旷工处理。产假期间不享受工作人员误餐补贴。 5、婚假。工作人员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申请结婚的,应当申请婚假。婚假按照《辽宁某某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逾期应当作为旷工处理。 科员申请婚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局长。 正、副股(所)长申请婚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局长。 6、丧事假。工作人员因亲属去世而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丧事假。丧事假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不能超过5天,逾期作为旷工处理。 科员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股(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局长批准。 7、其它假。工作人员因其它正当理由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其它假。其它假期的时间、核定,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以上条款执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同上。 8、基层所(队)应当设立“请、销假登记册”,并应掌握在所(队)长手中,以备局纪检组随时检查调阅,并为进一步的处理保留依据。 二、签到、签退制度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班、下班,应当执行签到、签退制度。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到(迟到)、签退(早退)的,每次罚款10元。 因公出差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应当在出差前报纪检组备案。 因执行任务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应当在执行任务前或执行任务完毕后及时向纪检组说明情况,以便备案。 基层所(队)应当设立“签到簿”,并由兼职纪检员负责签到、签退,局纪检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 三、学习制度 每周五的政治、业务学习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的必要手段。特别是政治学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不参加学习。 无故不参加学习者,以学习点名簿为准,每出现1次,即按旷工1天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主管局长请假,准假后报主持部门备案。否则即视为未参加本次学习。 基层所(队)应当设立“学习点名簿”,局纪检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 四、着装制度 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做到仪表端庄,整洁严肃。对不按规定着装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局纪检组和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局机关和各基层所(队)进行检查处理。 五、工作日岗位责任制度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工作日内应当严守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辽宁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上面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执罚方式及罚款的用途 本制度所规定的执罚部门是局纪检组。执罚方式是。纪检组将考核材料上报局长批准,由局财务科统一在工资款中扣除。 罚款由局纪检组统一管理。 所有罚款将作为本局临时性奖励支出。 七、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如有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局机关从指纹考勤机启用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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