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教职工在50人以下的学校可召开教职工大会,50人以上的学校可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确良1/4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