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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全套资料(职责、学习、考核、奖励、培训等)(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监督机制,促使党员提高自身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党章》《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洁建设,进行企业党内监督,查处违纪案件,支持保护改革,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纪委委员职数5人,设书记一人。每届任期3年,纪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亲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委、公司党委文件精神,加强党风廉洁建设,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
第五条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交办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核,做好党内违纪案件的汇报、检查、审理、处理工作。
第六条纪检职能
(一)教育职能。以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日常教育和系统教育,使其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二)保护职能。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不受损害,对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监督职能。检查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贯彻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文件和决议情况。
(四)惩处职能。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要按照有关党纪条规、条例,给予处理。
第七条纪委书记职责
(一)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团结依靠纪委一班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组织纪律,努力完成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指导督办案件的信访、检查、审理和党风廉洁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
(三)主持召开纪委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公司党委的文件、指示精神。
(四)讨论决定纪委年度工作安排、总结,检查决议的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讨论违纪党员的处分,并呈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八条纪检干事职责
(一)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职能,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发挥助手作用。
(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检查、审理工作。
第三章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教育
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断加强公司党员的党性党纪教育,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提高广大党员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条党风廉洁教育:
(一)定期向公司领导和各党支部发放党风党纪教育书刊。
(二)定期组织观看党风党纪、廉洁建设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片。
(三)利用会议、党内组织生活等形式,以及橱窗专栏等宣传媒介宣传党纪党规。
第四章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专人登记和受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查处,给予反映人答复,并向公司党委汇报有关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案件检查与审理
第十三条纪委依照党章和党纪条规行使案件检查权,案件检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查实处理。
第十五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达到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十六条纪委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委应组织调查组,由调查组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支部,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并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第十八条公司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中如需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实,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触犯刑律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不法行为,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查证确属被诬告的党员,要及时澄清,为其正名,消除影响。对诬陷者或打击报复者,要坚决查处。
第二十二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公司纪委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纪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种类进行处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消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二十五条对纪检人员的要求:
(一)不准泄漏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二)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三)不准接受被调查人的财物和其它好处。
第六章监督范围
第二十六条监督并受理公司所属党员(不含高管党员)的违纪问题。
第二十七条监督并受理公司所属党组织(党支部)的违纪问题。
第七章加强纪检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纪检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纪检业务知识,不断总结纪检工作经验,提高自身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纪检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条纪检人员开展工作要耐心细致,讲究方法,善于以理服人。
第三十一条纪检人员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不徇私情、以权(职)谋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根据上级纪委要求和公司党委工作,制定纪检工作计划,努力履行纪检工作职能,更好地为公司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公司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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