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制度的规定 市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 备案制度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家监察部、省监察厅有关通知精神和州委提出的“一手抓干部、一手抓项目”的工作措施,便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掌握全市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好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做到“提前介入,强化监督,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范围 中央、省下达市、县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方式 备案的方式采取由组织实施或牵头负责的部门和单位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备案;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并附统计表(附后)的形式上报。 三
2、、报送时间 凡当年获得批准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获得批准开工的即日,各县有关部门应向该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报告备案,市直各部门应直接向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报告备案。各县监察局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该县项目报备案情况向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报告备案。 四、工程建设项目报告备案的书面文字和统计表应简明、扼要、真实、准确,其中统计表中各个栏目应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各县、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如上报备案的项目情况包括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要再及时报备案;对报告备案中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五、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深入到辖区内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的动向,加强监督检查,并根据掌握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项目建设正常运行和顺利完工。 附: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200 年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