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 为了规范,保证新建装置投产符合国家规定,创造较好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3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2011第36号,制定本制度。 4职责 由安全管理部门联系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具体内容 5.1、“三同时”内容 5.1.1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
2、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5.1.2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收尘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等。 5.1.3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1.4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5.1.5公司新上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 5.2根据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公司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2.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5.2.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3、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5.2.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5.2.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2.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3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规定15.5.2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3.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3.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3.4其他需要论证
4、的内容。 5.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5本规定15.5.2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5.7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5.8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8.1设计依据; 5.8.2建设项目概述; 5.8.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
5、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8.4建筑及场地布置; 5.8.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8.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8.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8.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8.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8.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8.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8.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8.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9本规定15.2.1、15.2. 2、15.2.3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
6、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9.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9.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9.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9.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9.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9.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0本规定15.5.2.4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0.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10.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10.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
7、关文件资料。 5.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13本规定15.5.2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5.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8、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 5.15本规定15.2.1、15.2. 2、15.2.3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5.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15.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15.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15.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15.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15.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15.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5.8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
9、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5.16本规定15.2.4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6.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5.16.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16.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16.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16.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5.16.6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5.17本规定15.5.2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 18、职责划分 5.18.1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18.2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 5.18.3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项目负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质量。 5.18.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协同各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负责单位和所在单位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