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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连坐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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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清代官员连坐制 度研究白阳内容摘要:清代官员连坐制度呈现出逐渐减轻、上下级连坐、结果归责等特点,这导致了“共谋行为”的产生,使制度运行陷入困境。通过对相 关制度历史演变过程的分析可知,清代官员连坐制度之所以形成上述特点,既与历史渊源紧密相关,又基于 清代 特 定的制度背景。而清廷为了克服官员连坐制度运行中的缺陷,不断采取颁布吏部处分则例、适用议抵、调整连坐适用范围等多种措施,调整官员连坐的处罚 力度保证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关键词:官员连坐结果归责共谋行为引言连坐制度由来已久,自秦汉时期就多有记载,并一直存续至清朝灭亡,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大致可以分为 如下三类:基于地域的保甲(什伍)连

2、坐,基于血缘的家族(亲 属)连坐,以及官员连坐。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连坐制度,已有不 少学者展开了研究。如 有的学者在宏观上梳理了中 国古代的连坐制 度,并侧重论述了亲属 连坐与官员白阳,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金陵法律评 论(年卷)的职务 连坐;?有的学 者 则立足于某一朝代,对该朝 代的连坐制度予以分析;?而更多的学者针对某一朝代中的亲 属连坐或官员职务连坐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研究为信息、激 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一文。该文指出,以保甲和连坐为内容的连带 责 任之所以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是因为其是小政府在 有限的信息约束下控制大国的有效手段,

3、起到了激励作用。具体而言,基于乡土社会信息的高度内部共享特性,保甲制 度可以节约信息的收集成本和监督成本。而基于扩大处罚范围、加 强威 慑作用的目的,我国古代统治者采取了家族连带。当个体信息获取困难时,行为后果具有团体生产特征,可实施集体性激励(惩罚),故 采取官员的职务连带。?诚然,已有研究对中国古代连坐制度的基本规范及存续原因进行了初步探究,并取得了一定 成果。对于家族连坐与保甲连坐问题,学界的观点趋于一致,即基于血缘或地域的原因,此种连坐制度便于获得信息,在民间)参见方式:试论中国古 代的 连坐制度及其影响,载市场周 刊(管理探索)年月刊;窦竹君:连坐:中 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制度 基础关于

4、连坐与社会治理的 思考,载河北 法学年第期;张建国:夷三族解析,载法学研究 年第期;陈玺、姜舟:中 国古 代缘坐制 度考辨,载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景风华:家 族 与从属:魏晋南北朝时期缘坐范围的重构,载南 京大学法 律评论 年 秋 季卷;卢 华斌:职 务连坐制度及其普世价值,载学理论年 第期;曾纪雄、杜立聪?我国古 代的保举 连坐制度初探,载内江师范学院学 报 年第期。?参见孙英民:从云梦秦简看秦律“连坐”法,载中原文物年第期;陈乃华:关于秦汉刑事连坐的若干问題,载山东师 大 学报(社会科学 版)年第期;吴益中:秦什伍连坐制度初探,载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 第期;张德美

5、:清代 保甲制度的困境,载政法论坛年第期;戴羽:天盛律令中的 连坐制度探析,载学术探索年第期;吕丽:连坐、收及家长制家庭的 遗迹二年律令?收律研究,载枣庄学院学报年 第期。张仁 玺:秦汉家 族 成员连坐考略,载思想战线 年 第期;彭炳金:论唐代官吏 职 务 连坐制 度,载人文杂 志 年第期;胡高飞:实践与制度 的 契合与 背 离以唐代亲 属连坐适用范围为 例,载贵州社会 科学 年第期;裴永 亮:云梦睡虎地秦简见秦地方官职务 连坐,载青海师范 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期;靳腾飞:秦汉时 期基层官吏职务连坐新探基于秦汉简牍的考察载湖北社会科学 年第期;邱滨泽:唐律监临官吏连坐制 度今析载研

6、究生法学年第期。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载中国 社会 科学年第期,法律史学的新发展社会形成相互的监督体系,使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就 得以终止,或使当事人因害 怕 牵连的不利后果而放弃作出不当行为的意图,从而在政府投人最小化的情形下,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然而,对于官员之间的连坐制度,相关解释似不充分。官员之间,特 别是上下级官员间既无血缘的 牵绊,又无处于同一地域而获得信息的便利,那为何要设置此种连坐制度?如果将官员群体视为一个团队,以“基于行为 的连带责任”予以解释,?官员连坐的设置旨在督促各级官员切实履行职责,并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但由于上

7、下级官员间缺乏实现有效监督的手段,其集体性激励(惩罚)的方式往往难以起到 督促的效果,反而容易导致官员上下勾结、官官相护,形成裙带关系,构成“共谋”利益。那么,此种制度设计的初 衷究竟是什么?如果 在运行中存在诸多不利后果,为何其仍能在中 国传统社会 长期 存续?基于此,本文拟以清代的官员连坐为切人点,并结合官员连坐制度在历史上的变迁,对该制度予以进一步的探究。一、官员连坐的槪念界定对于官员连坐的概念,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标准,因而在文章中所指代的范围各有不同。有的学 者根据所 连坐的对象不同,将官员连坐分为上级官员坐部属、部属坐主管官吏、基层官 吏坐所辖人民、平级或 非 领属官员间 的连坐几类

8、。有的学者根据条文规范的不同,指出官员职务连坐包括同职公罪连坐、举官连坐与赃罪连坐。还有的学者则将 官员连坐总结为同职连坐、保举连坐、疏忽和包庇连坐、军人什伍连坐,而此处的同职 连坐既包括同一官府内,有一人犯公罪,其余官僚受 到牵连的情形,也包 括因其经手张维迎、邓峰:信息、激 励与连带 责任对中 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陈乃华:关于秦汉刑事 连坐的若干问题。?彭炳 金:论唐 代 官吏职务连坐制 度。金陵法律评论(年 卷)共同业务而引发的上下级官员的共同连带责任。?而针对上述不同的分类,有 学者指出使用“职务连坐”一词 不恰当,应借鉴行 政法的相关概念,将其称为行政连带责任,并与

9、保举连坐相区分。?笔 者认为,既然官员连坐属于连坐制 度的一种,则其首先应具备某种共性,即官员因监督不力而受到牵 连,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因个人未 积极履行非监督职责而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举荐不当 的保举责任、察觉到犯罪“见知不举”的行为、未妥善管理所辖百姓而应自负责 任 等,不应认定为官员连坐的范围。同时,军人什伍连坐也因其基于共同的地域而应归于保甲(什伍)连坐,而不能因其涉及军队的职务而纳人官员连坐。综上,本文所讨论的官员连坐是指,官员因监督不力而在其他官员受到处罚时受到牵连 的制度。其主要包括两类:同职内部连坐,即同一衙门内部不同官员间 的连坐,以及上下级机关间的官员连坐。二、清代官员连坐

10、制度的特点与困境官员连坐制度尽管不断地发展完善,至清代已形 成相当全面且系统化的规 范。本文即以清 代 官员连坐的相关法律规范为例,分析官员连坐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实践中的困境。大清律例 同僚犯公罪”条从原则上规定了官员连坐的基本内容:凡同僚犯公罪者,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 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 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 官一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官吏无四等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论,其余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论。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连署卢华斌

11、:职务连 坐制度及其普世价值。靳腾飞:秦汉时 期基层官吏职务 连坐新探基于秦汉简牍的考 察。法律史学的新发展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若下司申上司,事由差误,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误,而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 吏罪三等。谓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县之类。亦各以吏典为首。首领、佐贰、长官,依上减之。该律文清晰地表明,清代官员 的连坐主要包括了衙门内部的 同职连坐与上下级衙门间的官员连坐,而其基本处罚模式为,以第一经办人为首,逐级减轻处罚。当然,清 代有关惩处官员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吏部处分则

12、例为代表的单行法规之中。而则例中的相关内容则更为充分地显示了清 代全方位、体系化的官员连坐制 度。以乾隆朝吏部处分则例为例,其中明确涉及官员连坐的条文就超过条。?通过对律例、则 例条文的整理和分析,笔者认为清代的官员连坐制度存在以下两个特征。其一,清代官员因连坐而受到 的处分逐级减轻,且以上下级连坐为主。正如前文中清律所规定的那样,不论是同僚官 吏间还是上下级官员 间 的连坐,都呈现出逐渐减 等 处罚的特征。同样,吏部处分则 例中的规范也表现为由基层官员承担主要责任,地方各级官员自下而上 逐渐减 轻处罚的模式。如对于需要秋审的重犯,官员未及时解送,导致耽误秋审的,“府州县?具有代表性的条文主要

13、包括:査取捐纳等官文册、赴选人员声明祖籍寄籍、贡监考职稽査顶冒代倩、上司不揭参劣 员分别议处、误揭 属员、官 员交 代、归旗违限地方官 容留、容留提 镇等官任所人籍置产、都察院行查外省 案件、移驻规避、官员 回籍侍养、外 官告病委验取结声明 居官、开垦 荒地、隐匿人官田产、投充人作民、被灾 蠲免、捕蝗不力、地丁钱粮 初参、谎称民欠、兵饷协饷定限、采买米豆草 束、乾没侵欺、承追不及 千两赃罚银两、官卷不 许冒顶、绅衿抗粮另册详报、领票买 马、补充兵丁、贩卖军器、通缉叛犯、失报 投 诚 官脱逃、失察汉奸流棍滋事、苗通兵役生事、捏报土司并无 子嗣幼 小、捕役诬良、捕役豢窃、苦累事主、讳盗、失察逃 人

14、、讳命、容留发遣 人 犯、人犯辱官 诈财、缉拿重犯、承审案件分别展 限、军 流徒犯捏报留养、遇赦不拟、盗案 刪改口供、印官徇情批发词讼、佐杂擅受民词印官滥批 词讼致毙人命、檀用非刑、秋审重犯解送 迟 延、未定罪名人犯越狱、遇赦滥禁、禁止 邪教、混 行修 例船只等。参见钦定吏部处分则例,乾隆朝,蝠池书院出版有限公司 年版。金陵法律评 论(年卷)官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又如,若官员未查出通缉反叛首犯藏匿在其所管辖地区,在其向上级申报并无藏匿情形后被发 觉首犯藏匿的,“将州县官革职,知府降四级调用,司道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再如,官员在审理不同案件时,若未能审出实

15、情,则从州县、知府到总督、巡抚也都要 承担连带 责 任,具体条文如下:官员承审反叛人犯,未经审出实情,后经别官审出者,将未经审出各官革职,转详之司道降四级调用,未经查出之督抚降一级调用;如将应取紧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问官降二级调用,转详之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如将斩绞人犯未经审出实情,后经别官审出者,将未经审出各官降一级调用,转详之司道罚俸一年,未经察出之督抚罚俸六个月;如将应取紧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问官 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如将军流等犯未经审出实情,后经别官审出者,将未经审出各官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如将应取紧要口供不行取 供者,承问官罚俸六

16、个月,司道罚俸三个月。?类似的条文还有很多,均 是由基层官员承担主要责任,上级官员受其连坐而受到相 应处分,而处分的强度则随着官员级别的提高而逐渐减轻。同时,尽管清律“同僚犯公罪”中体现了同一官府内部吏典、首领官、佐贰官、长官的四级连坐关系,但吏部处分则例中并未 有所体现,目前可见的规范基本都是以上下级官员为主,如州县官知府司道督抚,或 者承办官转详或转报上司督抚。由于清代对于官员的行政性处分主要是依照吏部处分则例来实行的,因此律文中的 同职内部连坐也就成为了具文。其二,清代官员连坐制度呈现为一旦出现律例条文中规定的不利后果,则上下级官员连 带追责的态势,笔者称其为“结果归责”。在对清代错?钦

17、定吏部处分则 例,乾隆朝,卷四十三,用刑?秋审重犯解送迟延,第页,?钦定吏 部处分则例,乾隆朝,卷三十五,叛案?通缉叛犯,第 页。?钦定 吏部处分则 例,乾隆朝,卷四十二,审断?不审出实情口供,第页。法律史学的新发展案追责的研究中,笔者曾经分 析过这一现象,即只要官员承审或 核转的案件最终被认定存在错误而其之前未被发现或改正,那么从州县官员到督抚的各级官员就需要 承担连带 责任。而有关故 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仅是错案追责开始之后处分程度的考量因素,并不影响各级官员受到连坐的后果。而有关官员连坐的其他条文也体现出 了相同的“结果归责”特征。例如,只要州县官没有察觉 所辖地方有人不持票证私 贩马匹

18、,其就被罚俸一年,其上级官员,包括知府、同知和道员则予以连坐,罚俸六个月,而督 抚也需连坐,被罚俸三个月。?又如,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汉奸流棍混入滋事,而州县官员未及时发现,“将失察之地方印捕各 官降三级调用,兼辖知府、直隶州 知州等官降一级留任,道员、按察使罚俸一年,统辖之督抚罚俸六个月”。?再如,州县官对其所辖地区的强盗案件隐瞒不报或将强盗案件故意报告 为窃盗案件的,其上级只要 没有发现其隐瞒的行为,就要受到连坐,若府道官员遇州县官员同城,则其降二级调 用;若府道官员不与州县官员同城,但在百里以内的,降一级调用;即便远在百里之外的府道官员也要连坐,受到降一级留任的处分;至 于督抚长官,则罚

19、俸一年。?这种“结果归责”的官员连坐制度无疑使官员承受 着巨大的压力,而上级官员 为了免受连坐的威胁,必然会产生庇护下属、规 避责任的情形。换言之,这种制度设计会使得地方各级官员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实施应对策略,对抗官员连坐制度,从而激化了“共谋行为”的产生。这也恰恰是清 代 官员连坐制度的最大困境。所谓“共谋行为”是指:“基层政府与 它 的直接上级政府相互配合,采取各种策略应对来自更上级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检查监督。”?就本文而言,其则是特指在面对官员连坐时的地方各级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各种方?参见白阳:清代错案追责制度运行中的 困境及 原因探析!,载浙 江社会科学 年第期。?钦 定

20、吏 部处分则例,乾隆 朝,卷三十三,马政?领票 买马,第页。?钦定吏 部处分则 例,乾隆 朝,卷三十 七,边裔?失察汉奸流棍滋事,第页。?钦定吏部处 分则 例,乾 隆朝,卷三十八,盗贼上?讳盗,第 页。?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个政府行为的制 度逻辑载社 会学 研 究 年第期。金陵法律评论(年卷)式来规避风险、逃避连坐的现象。周雪光在分析“共谋行为”时 指出:“由于某些激励机制的设计与 实际组织运行逻辑不符,导致了相互间不兼容甚至冲突;而这 些矛盾冲 突造就了与中央政策相 悖的利益共同体,为基层政府间共谋行为提供了利益基础。”?与此同时,正是基于激励机制与实际运行中的偏差,官员往往面临

21、无法完成的目标和巨大的惩罚压力,这促 使其只能通过共谋行为来予以应对。而当激励(惩罚)强度加大,则意味着问题暴露后官员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强了其通过共谋行为来规避风险的冲动。换言之,“在激励与组织目标不一致的情况 下,正式激励机制力度越大,目标替代的现象越严重,共谋行为的驱动力便越强”。?从前文所列举的条文中可知,上级官员往往由于对基层地方出现的各种恶性事件或不利后果失于查察,因而需要受到连坐,承担相应的处分。然而,上下级官员 间缺乏保甲(什伍)连坐所基于的地域 优势,因而 不能够时刻督下级官员的一举一动,也就不能起到及时收集信息、避免事 故 发生的效果;同时,上下级官员 间

22、也无血缘纽带,下级官员自然不会如家族(亲属)连坐中因顾虑他人被连坐的后果而放弃不法行为。这样一来,官员连坐似乎缺乏发挥效用的基础,而上级官员却 时刻处于受到连坐的恐惧之中,即便其花费所有精力去督促和监察下属各级官员,也似乎不能 确保下级官员 的行为不出差错或基 层 地方不出事 故。面对以“结果归责”为特征的官员连坐制度,上级官员似乎处于活火山山口,稍 有不慎便会引火烧身。再以官员的错案追责条文为例,其是典型以“结果归责”为特征的官员连坐制度,即 只要拟罪结果与最终判决结果出现偏差,未能实现情罪相符的最优结果,就形成错案,追责制度便随之启动。进而,之前审理过此案而未予以改正的地方 各级官员便予以

23、连坐,承担相应的处分。然而,错案的产生 可能与案件本 身的复杂性、外界环境的影响、制度本 身的局限性等一?周雪光:基层政府间 的“共 谋现象”个政府行为的制 度逻辑?同上。法律史学的新发展系列因素有关,故而彻底消灭错案的目标在现实状态下是无法实现的。由于清廷的这种制度设计与既定目标之间发生了偏离 与不协,故而不论官员连带制度如何完善与 强化,不管官员多么努力 与勤勉,都无 法免于受到连坐的威胁,因此,相关激励机制越强化,即相关规定越严苛、力度越强,其 产生的反作用也就越大,官员选择 规避的可能性也就越高。面对无法完成的目标与日趋严厉的处罚,官员不得不结 成利益共同体,对连坐制度予以抵制、规避。

24、?三、官员连坐制度之历史演变既然上述官员连坐制度存在诸多弊 端,无法发挥获取信息、防患未 然之作用,反而易导致官员共谋,形成利益共同体予以对抗,那么何以该制度长期存在呢?显然,统治 者设置官员连坐时 有其初衷,而该制度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也发挥了相 应的作用,但随着历史变迁,相应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使该制度逐渐丧失了合理性基础,进而导致弊病丛生。因此,需要梳理官员连坐制度 在历 史上的变化,从中探究该制度在清代 产生困境的原因。(一)秦汉时期的官员连坐根据已有材料可知,秦汉时 期的法律中已规定了官员连坐的内容。如秦律十八种中规定,官员不加讯问而将百姓长期 加以拘禁,则“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

25、”,需承担连带 责 任。?又如对于违反法令,导致谷物遗失、损 害、失 火的,“官吏 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即主管官 吏需承担主要责任,而大啬夫和丞也要被追责。?那么,这种官员连带责任是如何承担的呢?笔者曾以清代错案追责制度为例,分析了 因“结果归责”而引发的共谋现象及其危害。参见白阳:清代 错案追责制度运行中的困境及原因探析。?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同上书,第 页。金陵法律评 论(年卷效律中的条文体现了官员连坐的基本原则: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椟)。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

26、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椽计 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尽管该律文是针对在上计程序中,会计出现错误时 官员所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其清 晰地表明,秦朝时 官员连坐已经呈现逐级减等处罚的特点,即当官啬夫 赀二甲时,令和丞减等赀一甲;当官啬夫 赀一甲时,令和丞仅 赀一盾。这种逐级减等的官员连坐方 式在已有研究中有所 涉 及,?在秦律杂抄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具体简文详见表。?表秦律杂抄中有关官 员连坐的主 要条文犯法 者连坐者简文县司 马令、丞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 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啬夫令、丞臧(藏)皮革橐(蠢)突,赀啬夫一甲,

27、令、丞一盾。工师丞、曹长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啬夫县啬夫、丞、吏、曹长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 长各一盾。音夫令、丞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 廿 给。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废),令、丞各一甲。啬夫佐采山重 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厩啬夫令、丞、佐、史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汉承秦制,有关官员连坐的制度 大抵不会发生 重大 变 化。虽然相关记载不多,但从张家山汉墓竹简的零星条文中也可略见一斑。如捕律中规定:“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

28、知),士吏、求盗皆以卒?睡虎地秦墓竹 简 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页。?参见陈乃华:关于秦汉刑事连坐的若干问题;吴方基:秦代地方日常行政的权责关系以县 令丞行政权责为中心的考察,载求索年 第期。?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 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页。法律史学的新发展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发及斗杀人而不得,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罚金各二两,尉、尉史各一两。”?从上述条文可知,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了官员连坐制度,且其处罚模式已有明显的逐渐减轻处罚之特征。然而,此时官员连坐的主要形式为同职内部连坐,即相关啬夫犯错,同一衙门内的县令、县丞、曹长等上级主管官员被连坐。由于其处于同一衙门

29、内,共同负责完成相关工作,亦即其因职务原因居于同一区域内,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获取信息,因此 此时的官员连坐制度与 什伍连坐设置的初 衷一致,均是为了克服小政府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统治大国家的这一困难。具体而言,相较于上级衙门或民 间百姓,处于同一衙门 内的官吏 能够较容易地获取该衙门内的信息,具有信息优势;而让该衙门 内的主管官员对其下属的行为承担连带 责 任,其就获得了监督下属的激励和权力。通过株连的方式,统治 者使同一衙门的官员 间相互监督,促 使主管 官员为避免自身受到 牵连而积极、主动地去关心、收集下属官员 的行为信息,及时纠正错误,从而大 大节约了获 得信息的成 本,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

30、效果。与此同时,将官员连坐的重点放 在同职内部,其目的是确定一定的范围,以防止其激励作用失灵。换言之,若被连坐的官员范围过大,而上级官员因地域较远不能有效地获得相应的信息,则非但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反而容易导致官员为了逃避连坐而欺上瞒下,亦即发生前文所提及的共谋现象。上述特征恰恰与基于地域便利、以最小成本获取信息而设置的什伍连坐有 异曲同工之妙。此外,从条文的表述也能看出官员连坐与什伍(保甲)连坐间 的相似性。法律杂抄中记载了如下条文:“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 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 战所,告曰战围 以折亡,叚

31、(假)者,耐;敦(屯)长、什?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 竹简 整理小组:张 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 年版,第 页。金陵法律评 论(年卷)伍智(知)弗告,赀一甲;稟伍二甲。”?从这些什伍(保甲)连坐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其也同样以减 等处罚 的方式施行连坐,只是其限于什伍的范围内,使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百姓和军士相互监督;而当时官员连坐则主要限于同职衙门内部,使处于同一衙门里的官员实现监督。(二)唐朝时期的官员连坐唐律疏议名例 律中“同职犯公坐”条展现了唐 代有关官 员连坐的基本规范。诸同职犯公坐者,长 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 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

32、,止坐异判以上之官)。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次四等官为法。即无四等官者,止准见官为罪。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 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 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从唐律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官员连坐包含了同一衙门内的同职连坐和上下级连坐。具体而言,对同一衙门中连署官员 的连坐,其以主典、判 官、通判 官、长官四等为标准,以犯错者为起点进行减等处罚,如主典有错,判 官 未发觉,则在主典应 承担的处罚基础上减一等处罚,通判官

33、减二等,长官 减三等。如 判官有错,则 未察觉的通判 官 减一等 处罚,长官 减二等,主典减三等,以此类推。而各级机关之间也会因未察觉错误而导致官员被连坐,即上下级机关间的官员连坐。如果上级未发觉下级的错误,减一等处罚;下级未发觉上级的错误,减二等处罚。由于各级政府内部都有不同级别的官员,因此其仍按照同职 连坐中主典、判官、通判官、长官四等?睡虎地秦墓竹简 整 理小组:睡 虎地秦墓竹简,第页。?刘俊文:唐律疏议 笺解,中华 书局 年版,第 页。法律史学的新发展标准来减 等处罚。例如,县向州报送的文件里有错 误而州未察觉,若该工作均是由主典首先负责的,则州的主典在县 主典所受处罚 的基础上减一等

34、处罚,州 的判官减二等,州 的通判 官减三等,州的长 官减四等。这就是所 谓“首减首,从减从”。唐代延续了秦汉时期同职连坐的做法,只是由于隋唐时期官吏分途,使得官员连坐制度 仅针对有品级的官员,而排除了胥 吏。同时,唐代开始广泛地运用上下级机关间的官员连坐,以期实现官员的互相监督。这里需注意 的是,此时不同衙门间的官员虽存在地域的差异,从而导致无法直 接监控上下级官员行为的困难,但律文最后的“但书”部分仍展 现了统 治者考虑到信息 获得的可能性,以避免因信息不可得而使上下级官员连坐出现弊端。律文最后提到:“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疏文中解释为:“辞状隐伏者,谓脱错文字,增减事情,辞状隐

35、微,案覆难觉者。自余官以下,案省不觉,并 得免罪,故云勿论”这也就说明,如果某级政府机关出现错误,而该错误难以被该衙门以外的上下级机关所察觉,则“上司、下司或比司虽承误不觉,亦不连坐”。由此可见,尽管 唐 代将官员连坐广泛运用于上下级机关的官员之间,但仍遵循了连坐制度的基本精神,即考虑被连坐对象能够监督的范围,通过在可监控范围内设置连坐来 督促 相关人员积极实现监督职责,及时提供信息、纠正错误。因此,其处罚的是能够掌握相关信息却过失不察或已经掌握相关信息却知情不举的情形,从而避免在客观条件下无法实现监督而导致上下级官员承担不合理或过重的处罚。(三)明清 时期的官员连坐明清时期,官员连坐制度得以

36、延续,律条继承了唐律中的主要内容,仍包括同职内部连坐和上下级机关的官员连坐。然而,随着社会背景及相关制度的变迁,官员连坐制度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其一,唐律中“同职犯公坐”条的“但书”部分已不见诸明清律中,这也?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页。金陵法律评论(年卷)就意味着不论上下级官员是否有能力发现原经办衙门的错误,只要未予察觉,就会受到连坐,这便是前文所提及的清代官员连坐“结果归责”的特征。这样显然增强了官员的连坐责 任,以便迫使上级官员切 实 履行监督职责。但造 成的 另一后果则是,即便官员小心谨慎、兢兢业 业地对上下级官员经办的事务进行监督,仍不能保证完全不出差错,因为其在地域上并非同处一衙

37、,无法有效获取该衙门 内部信息,而原衙门在文书中某些增减情节、隐匿信息也难以发觉,使得必然有某些事 务是在上下级官员的监控范围之外的。若此种情形下仍对官员进行连坐,久而久之,官员们 为了规避这种连坐风险,则自然会结成利益共同体,对抗连坐制度,即形成“共谋行为”。至于为何明清时期出现上述变化,则很大程度上与朝廷试图加强监督,从而保证官员连坐制度能够发挥积极效应的努力有关。唐律中的“但书”部分虽然考虑到了信息获得的可能性,限 制了官员连坐的适用范围,但也可能成为上级官员逃避责 任、怠职懒政的借口。为了修正这一弊端,则朝廷采取矫枉过正的方式 加强官员连坐 也在情理之中。这样 的例子并不鲜见。以清代

38、错案责任适用 范围的条款为例,其大致经历了这样的变化:清朝 初期,则例规定仅对于故出故人以及对过失造成的错案不予改正的情形予以处罚。乾隆三十八年()之后,清廷扩 大了对过失导致错 案的责任适用范围,将涉及死罪审拟错误的案件纳人了追责;继而全面地规定,凡是审拟错误的案件,尽管 部 驳后得以改正,州县官和知 府仍需要根据不同的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责任。例文之所以经历这样的调整,是由于随着错案追责制度 的运行,基于适用范围而引发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乾隆三十八年,富尔 敏 在上奏中指出,若承审的州县官员以及核转的知府对于应判处迟或斩、绞立决的要犯“不能悉心推鞫,至以徒杖问拟,则罪名轻重悬殊,即非有心故

39、纵,而人死出生所系匪浅”,不应予以宽免。其进而指出:“既已草率于前,复得幸 免于后,庸劣之员恃有此例,一切听断皆以轻心掉之,吏治尚可问乎?”?为了淸 实录,第 册(乾隆朝)卷,中华书 局 年 版,第 页。法律史学的新发展防止官员仗凭错案责任适用范围中免责的条文而有恃无恐,怠于履行审判职责,皇帝才对“部驳改正例”进行了修正,加强了处罚力度。嘉庆年间,清廷对该条例又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扩大了错案追责的范围,加强了惩处力度,这同样是由于原有规范无法充分发挥上级官员的监督作用,因此清廷试图继续调整例文来避免制 度运行中的问题。由此可 见,中央政府会通过调整管控强度的手段来 实现其统治目的。其二,同职

40、内部连坐缺失,各级长官 直 接承担连坐责任,处分力度 增大。如前文所述,虽然律文中仍详细阐述了同职内部 官员 的连坐责任,但由于对官员 的行政管理首先需依照吏部处分则例来施行,而则 例中 的规定并无同职内部连坐的条文,均是各级政 府的长官,如 知县、知州、知府等长官来直接承担 责任,因而律文中 同职内部连坐的内容也就 成了具文。之所以缺少同一官衙内部的同职连坐规定,很大程度上与清 代地方的“一人政府”特征有关。清代以降,虽然各级政府中存在大量的衙役、长随、书吏,但这些胥吏并无品级,不被纳人正式的官员管 控制度之中。而在清代的基层政府中,除了州县官外,佐贰、首领官和杂职等 相应的僚属官员仅占非

41、常次要的地位。正如瞿同祖先生所指出的,这不仅表现为各地僚属官设置较少,其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卑微,无法发挥重 要功能,处于闲置状态,而主要的工作是经由州县官来完成的。因此,州县官成为“一人政府”,凡事躬亲,承担主要责任。在这种官职安排、结构设置背 景下,原本衙门中存在的各级官员共同处理政务的情形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由长官一人负责所有政务,因而连坐时也自然由其本人来承担相应责 任了。缺少同职内部连坐设置的直接后果是,各级衙门 的长官被连坐时将直面处罚,而 不能在同一衙门 内部其他官员 的处分基础上逐级减 等了,这显然 加重了对官员的处分力度。如果官员一直面对巨大的处罚压力,不仅 会打击其工作的积极

42、 性,还会使其结成利益共同体来规避风险,同样造成共谋行为。综上,通过对官员连坐制 度历史演变的分 析可知,官员连坐制度设置?参见翟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 忠信、何鹏、晏锋 译,法 律出版社 年版,第页。金陵 法律评论(年卷的初衷与什伍(保甲)连坐的相同,均 是 在可以监控的一定范 围内,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互相监督,从而获 得信息,并及时避免、纠正错误与危险,因而其最开始侧重于同一衙门内部的官 吏连坐。其后,官员连坐逐渐扩展到上下级政府的官员之间,但仍注重其监控范围的可能性,故而保持了官员连坐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但清代以降,随着免责条文的消失,只要出现了错误或疏失,不论监控难度 如何,未察觉的上

43、下级官员都要受到连坐,亦即显示为“结果归责”的特征;同时,又由于“一人政 府背 景下 同职内部连坐的失效,各级长官直 接构成上下级官员连坐的唯一对象,使其所面临 的处分力度 大大增加。上述两种因素结合,则导致了清 代的官员连坐制度 似乎失去了发生效用 的合理性基础,反而促使地方各级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来对抗该制度,形成共谋行为,从而产生一系列弊端。四、清代官员连坐制度的调整为了避免官员连坐制度对官员处罚过重,进而导致官员在巨大压力下结成利益共同体欺上瞒下,不仅使官员连坐制度 失去效力,还生出诸多弊端,清廷采取了相应的举措 来缓和 制度本身的矛盾和不恰之处,以减轻官员对连坐制度的消极抵触状态,保证

44、该制度能够继续 发挥一定的监控、督促作用。首先,由于“一人政府”模式的形成,清代的官员连坐制度与唐律的规定相比,较少存在同职内部 连坐的情形,这 导致一旦公 务失错,各级政府的最高长官将独自承担连坐的相应处分,不再享有在同一衙门内各级官员 的处分基础上逐级减等的待遇。如唐代办理公务 首先由主典负责,出现错误而其他官员未察觉的,该衙门的判官 减一等处罚,通判官减二等,该衙门的最高 长 官则可减三等处分;而清代则直 接由该管最高长官,如知县、知 州、知府 等官员直接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加重了对其的处罚力度。与此同时,和唐代相比,明清时期官员优 礼制度的适 用越来越受到 限制,甚至成为具文或被废除。唐

45、代官员在被连坐时虽直面刑罚,但可适用法律 史学的新发展八议、上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优 礼条款予以减免。但明清时期,“官当”的规范已不见诸大明律与大清律例,犯徒流之罪的官员也就不再能够以官抵刑。尽管存在“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条,规定了官员 因公、私行为而犯 罪时应受到 的“行 政处分”,但因私罪而应杖一百者就需革职不叙,故并不适用于徒 流案件。且明律中的规定原本 并 非是为了抵消刑罚,而是在官员根据相应刑罚予以赎罪 后,对官员任职的重新处理。?这种在官员收赎的基础上附加“行政处分”从而加重追责力度的方式,自然无法与唐宋时期的“官当”制 度相提并论。与此同时,“八议”也蜕变为抽象的原

46、则,较少被援引适用,即使适用也只包 括“亲”“贵”两类人。?这种减少官员优礼待遇的行为无疑表明,官员被 连坐时将失去相应的保障,从而必然增加了处罚的 力度。基于上述情形,为了避免处罚过重而带来的不良后果,尽可能使官员免于直面刑罚,保证轻重适当,清廷制定了吏部处分则例,以此作为处罚官员 的标准。依 据则例中的条文,官员因公罪受到处分时一般被施以罚俸、降级、革职等行政性处罚方式,从而适当减轻了 因律典中优礼条文的调整所带来的处罚过于严苛之趋势,使其基本上免于直面刑 罚 制裁。?其次,官员因过失导致错误,以及上级官员因疏忽失察而被连坐时,可以通过议抵的方式来减免处罚。所谓议抵是指官员以其所获得的加级

47、纪录来抵销相应的处罚。以官员的错 案 责 任为 例,乾隆五十八年的一件案件中,审理案件的各级官员将罪犯错拟流罪被刑部查出,因此根据吏部处分则例的相关条文,承审的知县、知府受到降一级调用的处分,上级审转的按察使及巡抚被连坐,分别应当罚俸一年和罚俸六个月。但由于各级官员?参见明应檟:大明律释义,卷一“名 例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条,中 国律学文献(第二辑第一册)第 页。?有 关“八议”制度在明清时期的适用情况,参见 苏 亦工:明清律典与条 例,中 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对明清 优礼与管 控之间的关系,笔者曾 以错案责 任制度为例予以分析,参见白阳:优 礼与管控之间:清代错案 责

48、 任“双轨 制”之形成及其原因探析,载交 大法学年第期。金陵法律评论(年卷)均有加级纪录,因此只需销去加级纪录一级便可抵销此次处罚。?由此 可知,官员 即便因连坐而受到处分,仍有减免的途 径,这无形中也减 轻了官员所面临的压力。再次,清廷在条文设置中对官员连坐的适用 范围不断进行调整。以“徇庇容隐”条为 例。早在康熙九年,清廷就规定,各地官员如果有贪婪行为,“司道府等不行揭报,被督抚访实题参,将同城之司道府各降三级调 用,不同城者各降一级留任”。?到了雍正六年,对于这一规定予以进一步的兀香:凡方面以下大小官员贪婪之处,劣迹昭著,该管各官不行揭报,被督抚访察题参者,同城之知府降三级调用,司道降二

49、级调用,不同城之知府降一级留任,司道罚俸一年;其因事受财、劣迹未著,同城之知府失于 觉察,降一级留任,司道罚俸一年,其不同城在百里以内之知府罚俸一年,司道罚俸九月,百里以外之知府罚俸九月,司道罚俸六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清廷不仅将知府纳人处罚对象,形成逐级减 等处罚的模式,还区分了“劣迹昭著”与“劣迹未著”两种情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上级官员 的监督难度,适度减轻了连坐处罚 的程度。其后,在乾隆 十年,清廷又进一步规定,对于不同城的上司 以及到任不到一月的上级官员,清廷免除其连坐处罚;换言之,这些官员由于地域因素或时间因素无法及时掌 握下级官员的信息,因而无须因下级官员有贪劣行为而受到连坐

50、。道光四年,清廷对此规定又进行了修订,加人了直隶州知州的连坐责任,并减轻了处罚 力度:“属员犯有贪婪劣迹,该 管上司失察不行揭报,经该督抚先行查出参奏,同城之知府、直隶州知州降二级调用,司道降一级留任;不同城之知 府、直隶州知州降一级留任,司道罚俸一年;到任未及一月?参见驳案 新编,卷五,山东司“一起为报门事”。?清会典事例?吏部?处分例(光绪 朝)卷八十二徇庇容隐”。?同上。者免议。”?法律史学的新发展通过上述措施,清廷不断调 整官员连坐的处罚力度,保证官员连坐制度继续得以运行,并呈现前文所描述的处分逐级减轻、以上下级连坐为主,以及“结果归责”的特点。五、结语清 代的官员连坐制度的特征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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