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个统一”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企业联络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联络员是指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资格,受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委派办理企业工商事务,并负责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企业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三)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2、(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五条企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企业所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态度进行监督和评议。第六条企业联络员应由企业对照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1名人选,并填写企业联络员登记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备案。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企业联络员的资料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联络员信息档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时召开企业联络员工作会议,并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企业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建议企业更换其资格: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二)有参与企业登记管理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本企业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再担任企业联络员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企业应保持企业联络员的相对稳定性。企业联络员因工作调动,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