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 建立法宣工作制度,明确联络员职责和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兼职普法队伍建设,规范普法联络员的选任、配置、培训等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普法宣传人力资源,构建以点带面的普法组织网络体系,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普法联络员是协助所在领导落实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任务的具体责任人,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补充力量,在镇普法办公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普法联络员的选任、配置、培训等管理工作由镇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为进一步壮大普法宣传力量,镇普法办公室应面向行业系统内的事业单位、联系社区、联系镇村积极选聘系统外普法联络员。 第四条普法联络员应当具备下
2、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 (三)熟悉与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上级或所在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热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各单位分别配置1名普法联络员。 第六条普法联络员队伍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但根据普法工作需要或者人员变动情况确需调整的,镇普法办公室可以对所选任的普法联络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普法联络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贯彻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二)组织本单位职工按要求完成确定的各项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三)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上级和本单位普法办公室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法制讲座等集中学法活动; (四)提供本单位或本部门普法工作信息,反映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镇普法办公室应将普法联络员列为重点培训对象,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普法联络员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其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 第九条镇在表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时,应优先考虑普法联络员。对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职责的普法联络员,镇普法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调换,并取消其评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资格。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