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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规章制度细则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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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补正相关资料。 第二步。在20个工作日内(承若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前置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劳务派遣公司不在申报范围) 1、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2、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章); 4、书面劳动合同样本1份(封面盖章),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复印件1份; 5、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6、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7、企业有工会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到会职工签名;企业未成立工会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决议,到会职工和申报岗位的全体职工应签名确认; 8、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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