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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公共场所的8个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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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公共场所的8个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任人(经理)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管理; 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清洁用具消毒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经营单位清洁用具的消毒工作,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清洁用具在专用的洗消间(区)进行清洗消毒,并且有专用的清洗、消毒池(桶),分类清洗消毒。 2、要定期将清洁用具如抹布、拖把等用消毒剂消毒并置于太阳下曝晒。 3、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清洁用具的定期消毒进行落实并进行登记。 4、消毒按顺序进行:消毒前洗净→消毒→冲洗→晾晒 5、消毒后的清洁用具经晒晾晒干爽后,放于固定处。 3、批量采购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单、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件、营业证复印件。零行购买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与健康证件复印件。 4、公共卫生用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验收,查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供货商、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登记清楚台帐。 5、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妥善保存好索取的证件资料和台帐,不得涂改、伪造。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进货索证、验收、登记台帐保管工作。 2、负责公共卫生用品索证和登记台帐人员,应该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和公共卫生用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现场查验供货资质。 3、批量采购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单、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件、营业证复印件。零行购买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与健康证件复印件。 4、公共卫生用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验收,查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供货商、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登记清楚台帐。 5、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妥善保存好索取的证件资料和台帐,不得涂改、伪造。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培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组织机构,定期(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档案。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五、对健康体检中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患者应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本单位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具体名单、联系电话及分工),明确职责,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报告程序。首位事故发现者—部门负责人—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人员)—企业第一责任人(法人或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教,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五、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等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六、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急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 七、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八、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九、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为有效促进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由专(兼)职人员负责; 二、制定各公共场所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四、负责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有记录及处理结果; 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 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督促患有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七、接受和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对本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经营场所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本经营场所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名单、联系电话及分工)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安全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三、按要求设置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四、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按要求更换、清洗、消毒,定期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和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督促患有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做好疫情报告登记。疫情报告顺序为:顾客或从业人员—部门负责人—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人员)—企业第一责任人(法人或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七、对发生疫情的场所应做到及时消毒,其他场所隔周用有效消毒药剂进行消毒。 八、发现顾客患有传染病,立即进行隔离,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篇:各类公共场所禁烟标准附件 各类公共场所禁烟标准 一、无烟工作场所标准 1.工作场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工作场所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2.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3.工作场所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4.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6.全体职工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7.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二、无烟机关标准 1.机关领导从自身做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主动戒烟,是推行无烟政策的关键因素。同时制定措施,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吸烟; 2.有控烟领导组织,有控烟规划、工作、方案,有控烟制度和工作保障; 3.机关内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各类工作场所及职工餐厅等禁止吸烟,场所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4.不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烟灰缸等烟具; 5.机关工作人员在室内工作场所一律不吸烟,并主动劝阻来访者吸烟; 6.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积极开展控烟宣传; 7.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戒烟,吸烟率在原基础上逐渐下降。 三、无烟医院标准 1.医院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医院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2.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3.医院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4.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6.医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7.鼓励和帮助吸烟医生戒烟。 四、无烟餐厅标准 1.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无烟指示标识,客人就餐前给予提醒或引导; 2.无烟餐厅应全面禁烟,对设立吸烟区的餐厅应设立单独分隔的、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区; 3.无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等烟具; 4.不向就餐客人推销烟草制品; 5.餐厅内不得有烟草广告及相关促销产品。 五、无烟酒店(宾馆)标准1.提供无烟客房服务。 凡星级以上酒店(宾馆)都要设置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有“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标志。 2.公共消费场所实行“吸烟区”与“禁止吸烟区”分开。酒店(宾馆)内的酒吧、茶座、餐厅、洗浴、歌舞厅等公共消费场所,应划分“吸烟区”与“禁止吸烟区”,醒目处设有提示标志。“吸烟区”与“禁止吸烟区”隔绝、封闭,有单独的机械排风装置。努力使吸烟区在一定时间后全部禁烟。 3.公共非消费场所实行全面控烟。 酒店(宾馆)内的休息大厅、会议室、走廊、电梯、餐厅等公共非消费场所应禁止吸烟; 不得设置烟灰缸;醒目处有禁烟标志; 为满足客人需要应就近设置吸烟室;酒店(宾馆)内外不得有烟草广告和制品。 4.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利用水案、宣传栏、公告栏、滚动屏、客房提示员或卫生科普小册子、折页等介绍无烟奥运和酒店(宾馆)控烟制度,开展场所控烟健康教育。 5.酒店(宾馆)有控烟工作制度、计划和总结,主要领导参与负责控烟工作,有专职控烟劝阻员,有控烟健康教育管理档案。 六、无烟站场、地铁、公交、出租车标准 1.应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2.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3.本单位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4.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6.全体职工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7.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8.车内禁止吸烟(无论行使或停车等待,无论车窗是否打开); 9.车内醒目处应有禁烟标志; 10.车内外无烟草广告。 七、无烟公园(风景区)及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会场标准 1.应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工作纳入场馆发展规划; 2.在显著位置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3.各场馆设有控烟监督员; 4.设立吸烟区的应设立单独分隔的、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区; 5.场馆内外无烟草广告; 6.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第三篇: 4.8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2、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3、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7、禁止盗窃、破坏、非法销售、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8、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 9、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用。 第四篇:餐饮各类制度16个[最终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于餐饮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查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听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病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餐饮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要带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餐饮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三、聘请卫生监督所管理人员,不定期对餐饮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等卫生知识,提高卫生安全素质。 四、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所举办的卫生知识培训班学习,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五、每月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1次,对不能达到卫生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六、每年举办一次卫生知识的竞赛,强化职工的卫生意识。 七、凡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一律按时参加卫生知识培训,不得缺席 八、建立餐饮工作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卫生知识培训状况。 食品采购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保障顾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进入本店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营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饮料(含引用桶装水)、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二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商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条餐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餐厅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据: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有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第六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经营者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餐厅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餐厅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九条餐厅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自行保管,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 第十条餐厅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见本制度第一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一进入岗位必须自觉穿戴工作服和工作帽,食品原料进库后必须首先在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得随意放置。加工所用的原料应保证新鲜。 2、进入食品加工流程前,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工具,检查货物等,特别要注意个人卫生,及时清洗双手。使用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3、所用的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厨房间,对菜的清洗必须严格执行分类分开的原则,必须在指定的水槽里清洗,蔬菜要在蔬菜清洗池清洗,荤菜要在荤菜清洗池清洗,不得随意放置或冲洗。 4、对蔬菜的粗加工必须认真细心,多余的残叶和其中的霉变部分必须及时彻底的清除,并反复清洗,对粗加工后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到专用垃圾桶里,盖上盖子,以防蚊蝇。 5、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等动物类)必须按标志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 6、粗加工完成后,原料不得随意放置,必须及时放到半成品专用存放柜里面,以防蚊蝇等的。 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一、烹饪人员(厨师)要严格检查待烹饪加工食品原料的安全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异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绝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时要充分加热,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不能只讲食品颜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内生。菜肴着重体现菜品特色,感官性强,做到可口易于消化。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险食品一定要煮烂、煮透,确保食品安全。肉类食品烹调后应无血、无毛、无污染、无腥味、无异味,严防外熟内生。 三、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存放时必须使用清洁、经消毒过的菜盆、瓢、碗、盘等专用容器盛装,并有序排放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未经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成品、半成品与原料、生食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在经过尝试后、确认感官无异样、无异味方可出售。 六、烹饪加工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要加盖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冲洗干净、随时保持操作间清洁,无油垢。地面无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冲干净。 七、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八、按照餐饮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加工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6、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设施 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 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10分钟。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6、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三、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四、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五、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配备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七、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用具不得使用。 2、用具清洗,消毒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 3、洗刷用具必须有专用水池,粗洗冲洗分池清洗,不得与清洗其他水池混用。 4、用具清洁时洗洁净及热水擦洗,不留油污。 5、消毒后的用具必须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设备用,己消毒和未消毒的应分开存放,并在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6、每日两次消毒,做到责任到人。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施、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漂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放蝇、防鼠、防虫、漂洗以及污水处理、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隔栏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非手动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 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手加工、储存食品的工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封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放一起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必须由公司统一采购,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现将我公司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添加剂。如食用盐、食用碱、酵母、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如葡萄糖内脂、拉面剂、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 1.防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2.甜味剂,允许使用甜叶菊苷,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约为蔗糖的300倍。 3.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它方面中使用。 4.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亚硝酸盐(硝酸钠)。亚硝酸盐是一种发色剂,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鲜红,我国规定亚硝酸盐(硝酸钠)可用于肉类制品,其最大使用量为0.5克/千克,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肉制品不得超过0.03克/千克。为严防残留量超标,淹制后的肉类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严禁使用甲醛(福尔马林)、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投诉受理制度 一、值班经理是投诉第一受理人。接到客人投诉后,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处理,超权限的迅速上报分管领导。 二、接到客人投诉后,态度要诚恳、耐心、保持冷静。 三、站在客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尽量缩短与客人之间在感情上的距离。 四、了解客人投诉原因和要求,告诉客人需做调查及大致等候时间。调查认真仔细,不推脱、搪塞客人。 五、所有投诉处理,尽量避免在顾客较多的场合。 六、接触客人时,态度友善,不争吵、辩论。 七、若属客人误解引起的投诉,婉转解释,消除误解,沟通顾客之间的联系。 八、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九、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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