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思考123范文模版 张秀芹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摘要。众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预防腐败、促进廉政的有力措施。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进行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及财产申报的实际状况,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逐渐形成我国的预防腐败的体系,为创造一个政治清明的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预防腐败;财产申报法 所谓公务员财产申报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权
2、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并要接受有权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1(p117)。该项制度在我国目前来说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在今年3月份的“两会”期间却再一次成为公众热切议论的话题,这与我国迟迟未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不得不再次呼吁尽快借鉴外国的立法例,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并适时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 一、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实践介绍 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1883年的英国,被称为是“阳光法案”。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些国家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有发展中国家,并且实践证明,它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的
3、重要举措。 虽然英国在1883年制定了净化选举 防止腐败法,称为世界上最早将财产申报纳入法律的国家。但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称之为是制度最完备的。 美国1978年颁布的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到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机构工作的公务人员,对自己及其配偶的财务情况必须在任职前进行申报并予以公开。该法还对申报材料的接收和保管办法、公开方式、查询手续、拒绝申报及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990年,美国又出台了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制度。除此之外,美国还有一部廉政法,该法规定逾期不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单的政府官员将被司法 机构起诉。因此说,
4、美国对于政府官员的财产公开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2(p44-45)。 新加坡也具有比较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其自1960年颁布反贪污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财产申报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共同价值观白皮书等,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所有的国家公务员都必须在任职时申报自己的财产。并且每年的1月2日须申报自己在任职年度内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申报的项目主要有:银行存款、贵重饰物、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个人财产,配偶、依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并且还要及时登记财产变动情况及对投资利益进行限制。新加坡凭借其完备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法规,有效的预防了腐败的滋生。其曾在一项“透明国际”1针对90
5、个国家开展的腐败印象指数的调查中,廉洁度位列第七,是唯一一个进入前10名的亚洲国家3(p27)。 此外,除了以上国家,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比较完善的针对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立法,比如法国的资金透明度法,韩国的公务人员伦理法,俄罗斯的反腐败法等法律。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国在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腐败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早在1987年就提出过申报财产制度问题,1994年全国人大正式将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项目。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
6、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规定仅将工资、津贴、补贴、各类奖金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的范围,这种申报实际上是“收入申报”,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就是公开、合法的,与我们所讲的“财产申报”区别甚大。收入申报制将官员的非法所得排除在外,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这种局限性决定其对于预防、惩罚官员腐败的作用十分有限。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令人遗憾的是该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却不尽人意。后来在制定公务员法草案的过程中,有人曾提出“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应条款,但在征求意见时,遭到绝大多数官员的反
7、对,因此在最终颁布实施的公1它是一个著名的国际反腐败组织,即“国际透明组织”,简称ti,在1993年由德国人彼得艾根创办,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国际性的民间组织。总部设在德国柏林,该组织以推动全球反腐败运动为己任,现今已成为对腐败问题研究得最权威、最全面和最准确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 务员法中没有写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立法是步履蹒跚,虽然中纪委、检察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一些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多次重申,我国正在加强论证这一制度,但同时又强调不能仓促出台,需要制订配套措施。诚然,在我国现有环境下,财产申报或许会有技术性、配套措施及执行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与抵制等各种
8、各样的问题,然而,在金融危机下,我们面临的反腐败形势更具有紧迫性,公众对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公务人员的廉洁度期望值都很高,因此说,我国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就成为了十分迫切的立法需求。 三、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设想 虽说目前我国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仍然有很大的阻力,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停滞不前。我们应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和财产申报的实际状况,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笔者认为制定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时,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 对于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在制定时,应该确定怎样的申报主体,理论界学者们是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每一个国家工
9、作人员都必须统一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接受审查并受到社会的监督。因此,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该是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主体,这正好与我国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相一致4(p48)。还有学者认为,财产申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任命的科级(包括科级)以上干部等所有有可能利用其职权、地位、影响进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活动的人5(p21)。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应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先从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开始,通过35年的实践,再逐步扩大其范围6(p152)。 那么,究竟该如何设定公务员财
10、产申报法的主体范围呢。我们可以先考察一下国外的立法例。关于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国家规定所有的公职人员不分级别和职务一律要求实行财产申报,如俄罗斯、新加坡、泰国、巴基斯坦等;有的国家规定达到法定的某种级别或职务以上的公职人员才需要 进行财产申报的,如美国、韩国、加拿大等。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比较庞大,财产申报的主体不宜太广,如果牵涉面过大,反而不利于监督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在立法时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即将立法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单位中掌握一定的人、财物权及在单位中掌管签字报销的公务员明确列举出来,这部分公务员的财产必须
11、进行申报,另外对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领导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列举出来,财产也须申报,另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和保持法律的稳定,可以再制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其他需要申报财产的公务员等。如此一来,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后,可以以司法解释等形式来扩大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 (二)申报的财产范围 申报财产的范围是财产申报立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比较难界定的一个问题,我国现有的政策性文件中确定的财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这些收入只是公务员的合法公开的经济收入情况,无法反映他们的真实的财产状况,更无法监控他们的灰色和黑色收入情况。而且,只是对公务员
12、的个人财产申报情况进行了规定,对其家庭全部财产的情况根本没有明确的规定,结果造成许多腐败行为无法被披露。 笔者认为,在界定我国公务员申报的财产范围时,应该与国际接轨,从国外的财产申报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都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有价证券、债券、债务、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等,比如:房产、地产、汽车、机械设备、支票、存款、股票、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黄金(包括黄金制品)、白金(包括制品)、白银(包括制品)、宝石、古董、艺术品等,另外这些财产存放的地点也要一同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其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在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时,需要申报
13、的财产应主要包括:不动产状况(比如房产等)、私家轿车、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价值500元以上的家庭物品(如金银及饰品、名人字画、家用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及投资或偶然所得、各种收入和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津贴、补助、讲学、写作、审稿等)、4 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或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其他财产等,可以采用列举加总括的模式,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公务员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而且这种财产申报的范围不但包括公务员个人的,还要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财产7(p153)。 (三)对拒报或不如实申报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在执行中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在立法时,可以规定对情节轻
14、微并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党纪、政纪等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并拒不悔改的,可以考虑引入刑罚处罚制度,以刑罚这种强制手段惩治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从而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笔者建议,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可以根据财产申报的特点和要求,借鉴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定,对一些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定罪量刑。对多次未申报或虚假申报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与实际财产差额处罚。另外对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的财产,经查如果涉嫌其他犯罪的,根据管辖的分工另行处理。同时,今后修改刑法时,应该增加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并可以考虑附加罚金刑,从而实现
15、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 除此之外,我国在制订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时,对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财产申报的时间以及相应的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监督措施等,作出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开展廉政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当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除了自身的运行机制外,还需要其它相关制度的配合和支持。所以我们还需要加强其他法律、法规、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只有形成一个廉政措施系统,才能发挥其巨大威力。 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阳光法案”,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法律“利器”。因此,我国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也应该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
16、,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为创造一个政治清明的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邹虎.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j.社科纵横,2010,(2):1172王英.美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j.求知,2010,(8):44-45 3万磊.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094郑重.建立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考量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9,(5):4856周杏梅.公务员财产申报之立法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3):152-1537李周伟,沈林荣.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j.党政干部论坛,2009,
17、(1):21 第二篇: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在审查过程中公职
18、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19、。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
20、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2、法制不健全 我国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面临的另外的一个阻力是法制的不健全。 1)缺乏法制保障 涉及到领导干部的财产权、隐私权和公务员制度,只通过一般的制度形式而不是国家法律形式实施,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
21、度和监督程度,而且实施的范围也受到限制。 2)我国的配套制度仍不健全 “阳光法案”的阳光要达到“强烈”还需其他的法律制度相协调、相互影响。公权力腐败带给腐败分子的收益最根本上来说是财产的非法收入,但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价值取向的不同,财产的积累并非是每一个人的根本追求,目前在腐败领域基于权力与权力交易、规避危险、间接获益、逃避责任等目的而产生的腐败行为,是财产申报制度无法纠察和根除的。 结语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形式将公务员的自然人格与其担任的职务、掌握的权力有效分开,起到警示、监督、控制公务员使用公共权力的作用。以此来预防权力异化,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剑。但我国的
2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沿革,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除了制度本身的缺陷,还有思想上的问题、法律地位的问题等其他配套措施缺陷的问题。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客观性是不容质疑的,不会因为某些人的不认可而终结了他的最终产生。 第三篇: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官员财产申报立法需要勇气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官员财产申报立法需要勇气 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不仅能满足公众期待、凝聚民心民意,更能化解执政风险、增强执政基础。 作为全球公认的“阳光法案”,官员财产申报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综合性反腐
23、败立法问题,并将修改完善反腐败方面的单行法律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再度受到关注。 这是一项考验决心与勇气的立法。虽然早已被视作契合民主法治的反腐利器,虽然民间对此早已形成强烈的共识和诉求,虽然有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七次在全国两会上提交立法议案,但中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却始终不见“胎动”。即便是上述信息,也未透露出明晰的立法“时间表”与“路线图”。 屈指算来,财产申报开始列入立法规划议事日程至今已有18年时间。实际上,从条件不成熟论到与隐私权冲突论再到适时建议论,暗藏在官僚利益集团之中的种种借口,早已被公共舆论撕去“伪善的画皮”。任何国家,财产申报对官员
24、都不是什么好事情,立法不可能等到官员自觉接受、“达成共识”的那一刻。尤其在腐败高发的关键时期,期待出现那种所谓的“条件成熟”无疑是自欺欺人。在官员财产申报上,我们缺的不是立法条件和技术,恰是决心与魄力。 早在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想一想那时的社会状况,条件就成熟吗。迄今为止,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在立法方式、申报对象、范围、程序、审查、监督、惩处问责等方面,积攒了大量丰富、可资借鉴的经验。而在国内,从2009年新疆阿勒泰宣布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到广东选择两个县区试
25、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相关的地方探索也已有4年时间。经过如此漫长的酝酿与探索,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也应该到了“见分晓”的时候。 当前,社会对反腐的期望值不断攀升,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不仅能满足公众期待、凝聚民心民意,更能化解执政风险、增强执政基础。在党的十八大期间,有不少代表提及官员财产申报,多位高级官员还公开表态,“如果中央决定,愿意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这释放出良好的信号,同时也说明:只要高层对这项立法下定决心,就没有攻克不了的难题。 第四篇: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姓名: 学号: 【摘要】 在当今反腐倡廉建设进入复杂关键的时期中,官员财产申
26、报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这使得这一制度的建立及其急迫。而纵观世界,香港政府有着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我国内地应该重点借鉴香港政府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然后尽快的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后不断的完善,从而有效的遏制贪污腐败的现象,使我国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关键字】 反腐;官员财产申报;独立机构;公众监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近年来,腐败现象逐渐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反腐倡廉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27、在共和国的历史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的同时,反腐倡廉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因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着党的形象,关系着人心向背,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我国的廉政建设也在一直在稳步推进之中,2009年1月1日起至今,随着新疆XX市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以及媒体的大量报告和两会代表们的力倡疾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反腐倡廉的焦点。推动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反腐大业的首要利刃,这一制度什么时候能够建立起来以及是否能够做到让公众监督,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甚至有专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落实反腐就是空谈。可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迫切和重要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
28、贪污腐败的措施,这一制度也叫“阳光法案”。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它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人类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反腐终极利器。纵观阳光法案的实施历史,实际上就是腐败官员不断落马、社会监督日益严密、政治伦理不断明晰的历史。阳光照到哪里,贪腐即无所遁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虽然很多国家的国情都不尽相同,却不约而同地先后接受了这一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实践,也证实“阳光法案”确为他们的反贪腐利器。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就“阳光法案”的作用说过:“
29、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而这一制度的完善也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法规。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制定了官员利益申报制度。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自实施以来执行状况良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注重相关事宜的教育,在思想上端正公务员的认识。其次,将财产申报制度列入法律层面,树立法律权威。再次,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财
30、产公开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问题。而香港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第一名”,这一制度功不可没。 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香港与我国内地同为华人社区,尽管香港与内地社会制度不同,民情有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香港廉政公署给我们提供的主要经验就是两个。一是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具有政治、法治双重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在政治法原理上的理智性;二是举报式的民主机制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具有民主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民主的本源性认知。 首先是机构独
31、立性方面。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是两个制度环节,其中申报是公开的来源,公开则使申报处于公众知情和监督之下。即使首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首要的问题是向谁申报、向谁公开的问题。向谁公开的问题比较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作与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因此事实上只要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即使尚未建立专门的财产公开制度,政府也应该根据条例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而公众也有权直接依据条例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向谁申报的问题则复杂得多。香港在法治架构下,机构关系比较清晰明了,廉政公署依据政治法和民主原理较易
32、获得合理定位。但内地政治架构中党的领导、人大至上造成权力构成与权力关系上的复杂性,确定明确的受理申报机构并不容易。但基于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官员具有宪法的正当性,我国政府是否应该设立多一个独立的反腐机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这一机构由人大通过专门法律来设置,然后该机构直接向人大负责。人大内部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主要依据国家法律处理公务员廉洁问题,并不妨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党纪为依据对党的官员的追惩。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可以不纳入官员,其成员通过专职聘任方式任命,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法律上应明确赋予这样的机构设置可以提供官员财产申报的自上而下的压力。这个机构一直不能够成立也是官员财产申报
33、制度无法建立的重大原因。 其次是民主参与机制的问题。官员财产申报要避免零申报的制度尴尬,就需要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点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式民主机制的经验。如果没有市民的积极举报与支持,香港廉政公署不可能获得大量的腐败信息并做出如此大的腐败业绩。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公众举报制度结合起来,形成有机的制度体系。从目前来看,我们可以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如实申报的官员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但无论官员是否如实申报,申报受理机关除了专门的调查核实之外,应将官员的自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由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官员自报和公众举报的比对,申报受理机关应有权依据法
34、律规定对相应官员做出差别处理。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群众举报并建立严格有效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中国目前各种类型的举报实际上很多,比如信访、申诉等,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香港廉政公署对于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泄密者将遭到严惩。通过法治保护举报人的民主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只有举报力满怀信任地、毫不畏惧地进行真实举报,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对于反腐败的促进意义才能够在这种反复试验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巩固与扩展。此外就是举报反馈机制的效率问题,只有高效率及回应性才能持续鼓励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总是石沉大海肯定也会挫伤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民主参与机
35、制解决的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自下而上的动力问题。只有民主参与的持续性得到了保障,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通过这一制度的反腐功能才能获得长效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到,反腐倡廉离不开新技术的运用,离不开网络新兴媒体。如何充分利用新技术和网络媒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这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反腐败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1这也表明了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社会空间的发展为内地的反腐提供了新的契机与可能,网络监督也是一种让公众更好的监督官员的不正常消费行为,并将之作为一种网络监督与举报行为对待,则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反腐功能起到重
36、要的动力支持作用。 总的来说,借鉴香港政府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申报制度建设道路出来,从近来温家宝总理几次与网友交流的讲话可以看出,党和国家也正努力在消除这一制度建设所遇到的重大阻碍。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增大了政府官员权力行为的透明度。它以“侵犯”官员或公务人员隐私权的方式,将公职权力的运行与公职人员私利的获取途径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中,置于公民与法律的监督之下。尽管XX市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不完善,还有待于配套制度的跟进;但这一规定的实施的确标志着该地区已向“阳光法案”迈出可喜的一步。随着反腐倡廉的逐步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尽快得以
37、推广。到那时,公民权利监督的效果将会更明显,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将会更完善。从而使得我国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也为今后更好的坚定不移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打下稳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读本;人民出版社,2011. 第五篇: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杨明成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
38、。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不过笔者认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
39、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
40、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如果实施一项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内容包括执行法
41、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代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成本问题而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管理相对人应
42、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管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五、重视法律专家的作
43、用。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法律专家包括行政法专家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起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言,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其中包括行政法专家可能才是一个最佳的组合。由这样的群体起草法规规章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专家参与法规或者规章的起草或者咨询法律专家应当作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保障。 六、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收费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这个问题之所以顽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如果从作为
44、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现象。首先,行政机关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税收以及法律规定的负担除外)的法规或者规章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应当与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同步进行,要让立法者清楚该项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费,收费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从而可以对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评判,阻止违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第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管理相对人有机会发表意见。在一个厉行法治的文明社会里,让人们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应该让他们知道为什么。第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作为法规或者规章的附则或者附件一并接受审议,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