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颁布时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 编辑本段具体条文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2、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含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颁布时间颁布时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 编辑本段具体条文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
4、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含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
5、、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
6、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 编辑本段具体条文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
7、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含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
8、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