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2008年7月25日)第七条第三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第四款“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和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应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无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法定时限
申请筹设30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3个月,直接申请正式设立3个月。
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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