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各医疗机构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2、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医疗保健人员遇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有医嘱。
4、医务人员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填写订正卡;定期核查门诊日志,确保每位就诊病人信息的完整,对核查出的漏报、误报病例应及时补报和订正;病人出院时,如果与入院诊断病名不符,住院医生需及时填写传染病订正卡。
5、化验室人员遇有传染病阳性结果时,应有疫情报告提示制,并将报告单交经治医生处理(确诊或排除)。
6、放射科和化验室对结核病或其他传染病检查结果应专册登记。
7、报告的时限、方式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化验室传染病阳性结果管理制度
1、各医疗单位的检验室对法定传染病的阳性检验结果除在原始簿中登记外,还必须登记到“法定传染病阳性检验结果登记簿”中。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送检医生、结果、诊断病名、疫情报告等。
2、在出具的阳性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注意疫情报告”的字样。
3、门诊病人阳性检验报告单不得直接交给患者或家属,必须交给门诊经治医生,由其根据病情综合分析判断、确定是否填卡报告,并在专册簿中注明“疫情已报”或其它疾病的病名,并签名。
4、复查、慢肝病人在阳性检验结果登记簿上注明“慢肝”或“复查”字样,并有医生签名。
5、未来门诊复诊的病人,其阳性检验报告单必须粘贴于专册登记簿上,以备查。
6、配合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管理医生)做好医院内传染病报告自查等工作。
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1、各医疗单位考核方案中应有传染病报告奖惩条款。
2、责任疫情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经调查核实传染病报告率达100%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3、责任疫情报告人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扣罚责任人100元/例。
4、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卫生局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
1、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或传染病房,发现传染病人应隔离收治。
2、所有传染病人均需按病种分室隔离收治。
3、传染病房要配备消毒药物,传染病人的检查器械要专用,用后及时消毒。
4、传染病人应在指定范围内活动,不得互串病房或外出,到他科诊疗,应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5、传染病房应严格陪伴探视制度,做好陪伴人员预防保健工作。
6、传染病人住满隔离期后,方可出院;病人出院、转院或转科,应进行终末消毒。
7、传染病人的粪便、污水、污物必须经消毒处理。
8、医护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进入传染病区要穿隔离衣,接触不同病种,应更换隔离衣、洗手后,离开污染区,脱去隔离衣。
传染病区(房)探视陪住制度
1、为加强传染病管理,预防交叉感染,对传染病患者严格探视制度。
2、探视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探视,非探视时间一律不得探视,重危病人持病危通知单可随时探视。
3、每次探视限1-2人,时间不超过1小时。
4、儿童严禁进入病区探视。
5、探视时间。按院部规定执行。
6、探视者必须按医院消毒、隔离制度在指定点探视,探视一般病人不得进入病室,探视危重病人经医护人员同意,可在床边探视。
7、探视者的携带物品未经允许不得带入病房。
8、传染病人原则上不允许陪住,因病情需要,陪住者须经病区主任、护士长同意并发级陪住证方可陪住,医护人员对陪住者须进行消毒隔离须知教育。
9、对探视、陪住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免疫接种或预防服药措施。
篇二: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1.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2.报告的方式。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并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
3.报告的程序为。传染病病例的报告由首诊医生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报告卡(按要求电话报告)—>疫情管理人员收卡、登记—>网络直报(需电话报告县cdc的按要求报告)。
4.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同时,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等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对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5.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1.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2.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3)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6.每月29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和本月已报告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
7.在传染病漏报自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篇三:2015年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戊型、未分型)、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涂阳、仅培养、菌阴、未痰检)、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
其他传染病:水痘
4、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每半年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薄,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登记报告。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告卡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要与网上录入相一致。
9、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年1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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