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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执纪执法部门季度联席会规章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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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市执纪执法部门季度联席会制度(试行)] 文章摘要:结合我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执纪执法部门季度联席会(下称“联席会”)为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日常议事机构,负责纪律审查工作的协调配合.第三条联席会由市纪委牵头召集,成员单位为市纪委…… 市情概况 自然环境 历史简况 综合 国内贸易 领导介绍 涉台机构 机构设置 气候状况 水资源 能量资源 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 地理环境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突出抓早抓小抓预防,贯彻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重要精神,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形成纪律审查工作的整体合力,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协调配合的意见》(赣纪发〔2009〕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纪执法部门季度联席会(下称“联席会”)为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日常议事机构,负责纪律审查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三条联席会由市纪委牵头召集,成员单位为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信访局.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执纪执法工作或与执纪执法检查工作相关的领导.必要时可请司法、国安、人事、国土、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参加. 第四条联席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和指示; (二)研究落实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他成员的批示、意见; (三)通报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情况,交流反馈问题(线索)信息; (四)检查、通报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情况,确保移交渠道畅通; (五)组织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在全市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研究决定各类案件尤其是执纪执法机关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查工作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优势,组织力量联合审查; (六)协调解决问题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研究解决违纪违法问题审查工作中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对大案要案、复杂疑难问题的定性、适用法律等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 (八)总结违纪违法问题审查工作情况,及时分析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原因,并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办法; (九)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提请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市纪委分管纪律审查工作的副书记为联席会的召集人.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联席会; (二)协调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和处置工作; (三)向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对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向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联席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各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议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和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条联席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办部门为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收集联席会议题,做好会务工作,编发会议纪要,对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二)定期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好相关报告工作; (三)收集、整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信息交流; (四)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做好跟踪督办和反馈工作; (五)完成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具体部门为日常联络部门,并明确一名联络员.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要与联席会办公室保持经常联系,具体职责为: (一)及时向联席会办公室提供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调查情况; (二)在联席会召开前,负责报送本单位需要提交联席会审议的议题; (三)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通知本单位参会人员,做好参加会议的材料准备工作; (四)列席会议,遵守保密纪律,严守会议秘密; (五)完成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在排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移交工作中,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对各自立案所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线索,相互之间应当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问题线索的单位负责向市纪委通报、移送. (二)被告人原系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案件审理部门通报,并提供裁判文书.审判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通报. (三)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通报.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通报.对前述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案件,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随案移送案件移送函、证据材料、涉案款物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系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通报,并提供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案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纪委,并提供相关材料.因特殊原因不宜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六)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向市纪委移送.审计机关在移送问题线索时,已经对移送事项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应当将审计决定一并抄送市纪委.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 (七)财政部门在公务消费监管、农业部门在农村“三资”监管、信访部门在信访受理中,发现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向市纪委移送.在移送问题线索时,已经对移送事项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情况一并抄送市纪委.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二条各成员单位在协作配合审查党员干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在办理案件中,需要提请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同级相关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相关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协作配合. (二)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商请协助办理的有关事项,应以单位名义出具商请协助办理书面函.紧急情况的,可由双方机关负责人口头沟通后实施,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在接到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商请后,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及时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三)市纪委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检察、公安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检察、公安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协助并及时向市纪委回复结果. (四)市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可以提请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协同办案,检察、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市纪委应当及时转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五)市纪委在纪律审查中,需要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的,可以提请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排查及移交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案件审查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案件线索排查,对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违法涉案单位或个人逐一进行登记,切实做到处理一起、报送一起,不留“死角”和“空档”;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擅自扩大范围或向无关人员泄密的人和单位,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联席会商定的有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可增发相关部门和与会人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认真抓好议定事项的落实,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联席会办公室,并在下次联席会上通报. 第十五条联席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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