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1、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标准)实施,做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2、对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符责任,一致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凡发生伤亡事故,应对伤者迅速抢救,保护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制定改进措施,否则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事故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直接追查刑事责任。 国家、部、省关于伤亡事故报告
2、、调查处理和统计的制度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了一系列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规定和程序,使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规定、制度主要有: 1、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林汉雄1987年9月30日签发的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签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令,该令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
3、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本规定。 6、1994年2月5日建设部以建监(199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7、1994年1月29日建设部司发文(94)建安字4号文印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8、XX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9、国家出台的这些规定制度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和制度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我国和省、市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上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制度。 1、企业职
4、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该规定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我国最早的一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75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讲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的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规定分别阐明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还有总则及附则。 (1)75号令规定了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各级部门逐级报告的程序。 第二章第五条即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
5、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现改为公安部门)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75号令规定了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
6、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有关
7、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3)75号令规定了在对事故处理中的几个原则;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护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 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8、,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3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4)75号令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程序的规定 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第3号令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9、该规定也是建国来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一个专门规定。该规定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辖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该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一条,规定了重大事故分类及管理归口,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罚则等。3号令在总则里对重大事故做了等级划分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
10、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3号令第五条确定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要求,及报告程序规定。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
11、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
12、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组成及调查组报请批准,做也明确规定,明确了调查组的责任和任务。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别、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 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第十条重
13、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调查组有权查询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三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
14、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定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章第一次提出了对事故发生及报告等责任加强及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
15、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它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为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成本,积累生产经验,促进企业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无论发生大小事故,都应对事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提出书面报告,伤亡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二、事故分析由技术负责人主持,相关人员参加,主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损伤情况及现场改进意见和处理方法。 三、重大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向上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由安
16、全科组提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公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人员及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真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数据,不允许有意阻扰。 五、质安部下达整改通知,应要求按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XX市XX县区市政工程总公司 高科路道排工程项目部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
17、作。 3、主要职责 3.1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公司各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 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a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c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
18、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 4.1.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
19、责任。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4.2.2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
20、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部,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b.事故的简要经过。c.人员的受伤情况。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部: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部。(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部,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1、,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事故调查 4.3.1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部及综合管理部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车间、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 4.3.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
22、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 4.3.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 4.3.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
23、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 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部。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部。 4.3.7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发生的示意图等)。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
24、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事故处理 4.4.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理;轻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照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批准。 4.4.2对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还要考虑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对险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根据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
25、性和可能性,性质严重或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重复性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 4.4.3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违章违纪负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互保联保小组中负有责任的成员按每年年初签定的互保联保责任书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4.4.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应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应上报公
26、司领导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4.5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部采用事故处理通报、安全管理学习资料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布。 4.4.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至公司领导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4.5其他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伤、重伤、死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报安全生产部、财务审计部、综合管理部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微伤害事故,报安全生产部、财务审计部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5、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实施,各部门执行。 5.2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
27、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 5.2.1各类工伤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 5.2.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5.2.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2.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2.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挠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的。 6、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
28、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7、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综合管理部、复印件二份送安全生产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8、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
29、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9、附件 9.1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告电子档时,请附相关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人员伤害部位的照片)。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有效控制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鉴定验收等环节,有利于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30、 2相关文件和术语2.1相关文件 2.1.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2.1.2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2.2术语 2.2.1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或者死亡的情况。注1:事故是一种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注2:未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事件通常称为“未遂事件”。 2.2.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3职责 3.1安全技术部。是本程序的主责部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2分公司。事故发
31、生单位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事故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工作。 3.3综合办公室(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3.4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5工会主席参与安全生产例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发表意见。 4工作程序4.1事故分类 a)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元;b)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100人,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 c)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5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 d
32、)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 4.2事故分级报告 4.2.1本公司事故级别的划分 a)各类死亡事故;因事故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车辆交通死亡事故主责和全责;一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一级生产安全事故; b)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 一、二级标准者;车辆交通死亡事故同责及次责;因事故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二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二级生产安全事故; c)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 三、 四、五级标准者;因事故(包括火灾)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车辆交通事故损失达到2万元以上;三级水质事故;
33、本公司作为三级生产安全事故; d)事故造成员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国家制定的六至十级标准;因事故(包括火灾)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车辆交通事故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四级水质事故;本公司作为四级生产安全事故。 4.2.2事故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b)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c)事故类型、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d)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善后处理情况; 4.2.3事故分级报告时间及流程 4.2.3.1发生四级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公司经理或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
34、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2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4.2.3.2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及时、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主管经理报告,主管经理向上级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必要时时,通知集团公司、监理单位。 4.2.3.2涉及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凡构成公司三级及以上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任人科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2.3.3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分管经理应当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重大死亡
35、事故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4.2.3.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4.2.3.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误报、隐瞒不报和漏报事故和其他重要信息。如隐瞒事故不报或虚报,任意缩小或扩大事故,故意延迟报告等情况,对责任人应按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2.3.6各单位在与分包方签定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责任、义务和奖惩措施。 4.3应急响应 4.3.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救,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执行,迅速组
36、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预防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3.2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4.4事故调查过程4.4.1组建调查组4.4.1.1当事故发生后,各部门按处理权限处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公司所在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报告的严重程度成立联合事故调查组,或者由安全技术部组成调查组。 4.4.1.2根据事故性质,四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
37、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调查。 4.4.1.3由公司经理组织安全技术部及事故现场负责人等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4.4.2开展调查 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参加调查。所有调查需要做好笔录记录,并拍照保留证据,收集伤员治疗的医疗方案。调查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公司有关奖惩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在十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3调查组负责编制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其内容应包括: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b)事故发生的单位、部门; c)人员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d)事故简
38、要经过; e)事故原因的初步原因分析;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f)针对事故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措施,或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g)明确事故责任者,以及对其的处理意见。 4.5事故处理过程控制 4.5.1任何事故处理各部门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a)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b)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c)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d)防范措施没有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4.5.2事故的两类责任划分及原因 e)4.5.2.1事故责任分类: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二种。f)4.5.2.2事故的原因g)事故原因有二个方面: h)第一是: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经济原因、社会
39、原因、自然灾害所造成。i)第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所造成。j)4.5.3工伤事故的处理 k)对于出现的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人员、重伤人员(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的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申报工伤鉴定,再按鉴定的工伤等级标准进行处理。 安全技术部建立并更新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
40、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台帐、意外伤害保险档案。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档案。 4.5.4制定处理方案 4.5.4.1安全技术部根据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处理专题会议,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针对事故的原因,共同讨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要求,并明确后续改进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4.5.4.2凡是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事故的,会上应明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事件、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或负责人的责任。 4.5.4.3事故处理方案应得到事故处理方案公司所在地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安全技术部组织对其进行审批。 4.5
41、.4.4事故处理方案应根据以下方面进行考虑:a)处臵的难易程度; b)质量问题对下道工序的影响程度;c)处臵对工期或费用的影响; d)处臵对工程的安全性或使用性能影响程度。 4.5.3.5通常事故处理方案包括: a)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现场负责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责成事故发生单位处理。 b)对于一般事故(死亡)以上事故,事故处理期间,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进行停工整顿,制定纠正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以改进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c)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5记录 5.1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5.2事故处理方案 5.3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5.4职
42、工伤亡事故登记表5.5事故调查报告台帐5.6意外伤害保险档案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
43、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国务院493号令。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
44、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