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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墓群保护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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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魏晋墓群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管理,确保新城魏晋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魏晋墓群的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新城魏晋墓群进行文物保护以及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生活、参观游览、考察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其

2、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新城魏晋墓群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的监督和指导。 *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魏晋墓文物管理所负责新城魏晋墓群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长城保护研究所负责新城魏晋墓群的文物保护、加固维修、文献研究、“四有”建设等工作。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文化、公安、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

3、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要确保每年将一定比例的景区收入用于文物保护。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款、赞助财物,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国际的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文物旅游等事业,促进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保护对象与保护区 第七条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对象是: (一)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下文物; (二)由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三

4、)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上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八条XX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是: 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包括: 南墓区墓葬较密集区域。东以新城镇农灌渠第三支渠为界,南、西、北三面边界皆在戈壁滩上。共有八个坐标点:东南角点位:北纬394952.6,东经982627.9,高程:1484米;南面点位:北纬394928.6,东经982600.8高程:1493米;北纬394923.1,东经982549.8高程:1499米;西南角点位:北纬394931.7,东经982524.7,高程:1501米;西面点位:北纬395003.2,东经982522.2高

5、程:1499米;西北角点位:北纬395019.4,东经982512.4高程:1492米;北面点位:北纬395027.7,东经982533.8高程:1494米;东北角点位:北纬395029.7,东经982559.0高程:1489米。面积:189.8公顷。 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包括: *市新城镇移民村西南水井房(北纬395249.3,东经982459.4,高程1482米)为基准,向东南至酒(泉)新(城)公路新城段,向西南至*市新城镇毛庄子南三岔路口(北纬395051.8,东经98240.02,高程1511米),再到南墓区西南角标志碑(北纬394836,东经982231.8,高程1543米)。 第九

6、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会同市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三章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当组织编制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经省文物局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编制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缓冲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和缓冲区

7、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省、市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市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新城魏晋墓群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

8、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市文物管理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由文物保护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掘文物。 第十五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墓群旅游环境容量。 第十六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

9、损害。 第十七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墓群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市文物管

10、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市文物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二条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及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申请在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市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新城魏晋墓群安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新城

11、魏晋墓群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对制止损毁、破坏、盗窃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新城魏晋墓群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2、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省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规定,可以依法委托*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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