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118933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4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建筑功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XX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设计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以及全市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施工,必须按国家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六条市、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推广应用煤矸石烧结砖、粉煤灰混凝土砌块、空心砖、混凝土砌块和轻质板材等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同时应不定期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市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并定期在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办公室不予审查通过;发展改革委不予下达投资计划;规划局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其竣工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限产。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十一条在城镇、工XX县区新建或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到墙改办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向墙改办申请返还专项基金,墙改办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验收,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他建筑,按照节能效果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返还相应比例的专项基金。 返还的专项基金应当充抵工程成本。 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与墙改办签订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承诺保证书。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对符合相关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专项基金。 除一、二款规定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扩大免缴专项基金范围,不得批准减缴、缓缴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XX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设计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的; (三)城镇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使用粘土实心砖,不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限制时限和范围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XX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缴专项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XX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返还相应专项基金的; (二)擅自免缴、减缴和缓缴专项基金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