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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规章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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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药品的安全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及附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范围。公司销售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收集、监测适用。 4、责任。质量技术部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5、内容: 5.1定义: 5.1.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5.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5.1.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导致死亡;危及生命;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诉所列情况的。 5.2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 5.2.1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5.2.2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的反应。 5.3质量技术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5.4各部门应注意收集所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由质量技术部收集、汇总、分析各部门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按规定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5.5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5.6发现或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5.7如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5.8发现药品群体事件应当立即告知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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