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
2、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 (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办法”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
3、xx补充办法 (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
4、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
5、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6、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7、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
8、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
9、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
10、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
11、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12、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订计划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xx
13、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xx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xx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xx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按适
14、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制订计划 第六条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xx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15、)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
16、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法律部主要从以
17、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xx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xx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
18、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国家xx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订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订程序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
19、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制度和规程),是指公司安环部按照职能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的文件。 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制定、起草、审核、批准、发布、解释、修订、废止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遵循法规统 一、依照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和公开、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1 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予以签发批准。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程序
20、包括制定计划、起草、合规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计划、起草、合规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权时,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以安环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进行。 第二章制定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
21、规、标准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相抵触; (三)贯彻民主集中、公开发布原则; (四)从公司的安全管理实际出发; (五)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繁琐过滥。 第十六条安环部每年要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 -3 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草案。主要进行合规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审核,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未经公
22、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确认的送审稿,不得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审核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和员工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它方面。 第二十六条 分管安全领导对初次报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草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草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 意见。安环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环部
23、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安环部对征求的意见应当予以研究处理;意见合法合理的,应当采纳;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安环部应当将征求的意见、分歧的原因、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公司领导组织协调。 第六章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稿经审查通过后,由安环部提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三十五条经签署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在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所有相关岗位。未经公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作
24、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七章解释、评审、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三十七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环部。但是,对于其他部门涉及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7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安环部应当根据需要将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 第四十五条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2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
25、或新颁布时; (2)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臵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安环部可以报请公司领导进行评审、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报请评审和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当提出评审、修订意见;其他部门认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具有应当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的其他情形,要求评审、修 -9 第四篇:
26、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办法仁天集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办法 (暂行初稿) 为完善及规范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形成机制,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1、 2、 3、此处规章制度指经营性规章制度,不涉及资本、股权等制度。现有各项规章制度在新的制度出来以前继续有效,在相关新制度发布后失效。制度形成程序为: 1、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由分管副总拟定暂行初稿以后,总 经理审批签字,由行政部发文执行; 2、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暂行初稿,首先报分管副总初审,然后报总经理进行全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下发至初稿制定部门,初稿制定部门根据意见修改或提交行政部发文执行。 4、自暂行初稿开始执行之日起,30
27、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间。全公司员工均可在此期 间,以书面形式向行政部提交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意见根据公司奖罚条例给予奖励,若事关公司机密或总经理认为没有必要征求意见,则省略此步骤。 5、制度修改程序为:针对现行制度,各部门若认为有修改必要,可向分管副总提 出,经总经理同意后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30日。全公司员工均可提出建议,公司同样对采纳的建议给予奖励。 6、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最终审定机构为:由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 理)以上人员组成集团公司规范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此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只在需要制定新制度或旧制度需要修改时成立。 7、征求意见期间结束
28、,由行政部召开会议对收集的意见进行讨论,参与者为集团 公司规范化管理改革小组机构成员。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经成员会签、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档案管理员对文件编号、存档,行政部发文形成正式制度开始执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情况。 拟定: 日期:审批:日期: 第五篇: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公示与适用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
29、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典型案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
30、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
31、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风险提示】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比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
32、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33、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
34、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
35、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典型案例】 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评
36、析】 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 支持。 【风险提示】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
37、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
38、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适用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
39、度还是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公司由于控制成本,单位用车全部外
40、包,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辞退。于是公司通知王某,准备辞退他。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驾驶员,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王某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风险提示】 为了避免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的混乱,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有必要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8页 共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