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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为保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库存食品混淆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如发现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报情况,符合生产厂家所规定的下架退市条件,开具下架退市凭证,立即下架退市。
2、仓库保管员凭配送中心开具的下架退市凭证,对下架退市食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货库区。
3、下架退市食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该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况及下架退市原因、处理结果等内容。
4、将下架退市食品退回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应当对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下架退市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
5、配送退回的食品质量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乌鲁木齐西域鑫元物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下架﹑退市制度
⑴、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或伪造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
⑵、禁止经营的食品;
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
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食品;
⑷、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
品,或者食品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
⑸、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调离前解除的直接入
口的食品。
1.于每周一检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
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不及时处
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与行政处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解除劳务合同,构成
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制度XX省XX县区龙梦酒类商行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制度
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XX省XX县区龙梦酒类商行
2012年11月23日
第四篇: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食品标准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退出流通环节。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法律规定必须有qs认证标识而无标识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持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质量监测中被判定
为不合格的;
(九)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十)经营者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特别是将退市食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应主动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五篇: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五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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