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株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 各直属机构: 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
2、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序时进度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
3、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为成员
5、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五条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
6、。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约谈时限 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七条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
7、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XX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