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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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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XX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长府发[199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现将《XX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快我市文明卫生城建设,切实巩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实现市容、卫生、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驻(住)我市市区、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建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卫生、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门前三包”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门前三包”任务,并应分别与把在街道办事处(含街、路广场管委会,下同)和其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个体工商户应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六条“门前三包”系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周围划定的地段包市容、包卫生和包秩序。 (一)包市容 1、保持建筑物的门面、橱窗、牌匾等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负责自修门前道路(包括人行步道)。 2、负责门前绿化,管好树木、花草、绿篱。 3、制止违章建门斗、棚厦、门栏、外阳台和乱堆放砂土、砖石、煤柈及其它杂物。 4、制止在建物、公共设施等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二)包卫生 1、负责清扫马路边石以上的地面,清除超高土、垃圾、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保持门前及马路边石以上的整洁卫生。 2、及时清除门前马路中心线以内及扫雪责任区的积雪、污水。 3、制止违反“卫生六不准”的行为。做到门前无痰迹、无便溺、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 4、维护和看管好卫生箱等公共设施。 (三)包秩序 1、制止违章摆放摊、床、亭和无证商贩活动。 2、制止违章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等车辆。 3、制止行人不走人行道和骑车带人。 4、制止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5、制止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应接受街道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各责任单位均应指派专人上岗执勤,负责“门前三包”的具体管理工作。指派专人上岗执勤可由本单位自行抽派人员和几个责任单位轮流或联合组织人员的形式进行。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抽调人员上岗执勤的,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可根据其承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日0.05元标准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执勤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上岗执勤。执勤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只能用于聘用“门前三包”上岗执勤人员,不得挪做他用。 第九条市城建部门确定的重点街路,地段和场所,由县(市)、区城建、工商、公安、爱卫会和驻街单位级组成管理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对市容、卫生、秩序的综合治理。 第十条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各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各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负全部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摊群点、个体工商户的“门前三包”工作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应看管好、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公共设施。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对破坏者进行调查、处理;查不到破坏者或对破坏者隐匿不报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应依法办事,守职尽责,努力工作,文明管理,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员有依照城市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的权利。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本部门系统内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评比结果报送责任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建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城建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应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城建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责任单位处以5至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至3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5至150元罚款。上述罚款一律按月上缴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按季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内的责任单位,有10%以上因履行“门前三包”任务不当而受到处罚的,取消该部门评选先进和文明系统的资格,取消该部门负责人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各责任单位因履行“门前三包”任务不适当,受到三次以上处罚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对责任单位挂“门前三包”不合格牌,限期改进,并取消该单位负责人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七日颁布的原《XX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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