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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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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

2、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

3、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第二篇: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

4、.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

5、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

6、.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

7、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三篇:党员诫勉谈话制度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群众致富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8、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 10、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 13、党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20%-30%之间(或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30%-50%之间)的党员;党内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50%(或群众民主评议

9、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40%),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 14、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二、诫勉谈话形式 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程序 1、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初步提出被诫勉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2、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后,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负责进行诫勉谈话。若被诫勉对象为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负责谈话。 3、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4、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

10、体要求; 5、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四、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五、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1、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市委组织部 第四篇: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章标题: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某某煤矿干部

11、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是讲正气、履职责、树形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勤政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消极腐败现象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手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庞庄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及时有效地帮助和纠正党员、干部在工作、党风和纪律上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和不良行为。通过诫勉谈话制度的建立,强化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使各级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为企业创业发展稳定提供保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全矿科级(含副总和井级)以下各类干部。 第二章诫

12、勉谈话的范围 第四条、凡是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的,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提出警戒,进行帮助教育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 1、缺乏学习热情。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经常拒绝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或过组织生活;经常缺席上级或本单位通知其参加的各种会议;不认真学习和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执行上级指示精神,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不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 2、不注意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松世界观改造,党性观念淡薄,在关健时刻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的。 3、作风不民主,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

13、因工作不扎实,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 4、违背实事求是原则,有虚报、谎报成绩或隐瞒问题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不能很好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造成群众不满的。 6、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 7、工作上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组织和领导安排的工作阳奉阴违,扯皮推诿的。 8、不讲团结,在领导班子和职工中拉帮结伙、挑拔是非影响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或造成干群党群领导班子不团结的。 9、事业心、责任心、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吃拿卡要,服务态度生硬;纪律松散,经常违反各项规定的;工作马虎应付,业务上出现一定程度过错的。 10、其它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程序

14、 第五条、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科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干部存在的问题后,在问题查清的基础上,提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初步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纪委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第六条、一般干部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副科级干部由分管矿领导进行谈话,科级(含副职主管)由矿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谈话对象必须在谈话后的七日内,向纪委提交对谈话的认识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诫勉谈话的要求 第八条、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和人员,不得向被谈话者透露举报人情况,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实

15、事求是,对谈话对象以告诫说理教育为主,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问题的重点。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申述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 第九条、被谈话人要如实向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在期限内认真整改,凡经诫勉谈话而不在期限内改正错误的,要严肃处理。不得打听、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谈话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如需公开必须经矿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

16、度由矿纪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四、诫勉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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