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处方的规范书写与处方点评制度
一、规范处方书写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患者诊断、预防或治疗疾病而开具的用药指令,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医疗文书,是处方开具者与处方调配者之间的书面依据,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意义。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可以看出,处方是否安全、是否合理,是研究如何安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药物的主要内容之一。
处方书写质量是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处方是医生在诊治疾病过程中所出具的具有医疗、法律、经济等多重作用的书面文件。其书写质量的优劣,不仅反映了医生的医疗基础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同时,也是衡量一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各医疗机构因开具处方或调剂处方不当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4.08-10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细则,2007-02-14国家卫生部再次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并要求2007-05-01起实施.
二、《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书写。处方书写是否规范。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毒、麻药品单签字。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个别情况下可以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目前我院处方书写存在的问题
一、处方前记存在的问题
1.没写患者具体年龄。年龄一栏,个别处方只写“成”。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无临床诊断。临床诊断是用药的依据,且所开药物应与临床诊断相符,处方中存在漏写临床诊断的情况。
二、处方正文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名称存在的问题
1.使用商品名。如“氯化钾缓释片”写成“补达秀”、“萘敏维滴眼液”写成“艾维多”、“卡波姆眼用凝胶”写成“唯地息凝胶”等。
2.无通用名和通用名不准确。如将“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写成“安痛定”、“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或“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写成“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等。
3.药名用缩写。如“精制破伤风抗毒素注射液”写成“t.a.t”;“三磷酸腺苷注射液”或“三磷酸腺苷片”写成“atp”、将5%葡萄糖注射液写成5%gs等。
(二)、药品剂型存在的问题
1.无剂型。如将“阿莫西林胶囊”写为“阿莫西林”、“法可林滴眼液”写为“法可林”等。
2.注射剂用“针”表示。如把“地塞米松注射液”写成“地塞米松针”、“注射用阿昔洛韦”写成“阿昔洛韦粉针剂”等。
(三)、药品规格存在的问题
1.无规格。如把“甲钴胺片0.5mg×20片”写为“甲钴胺片20片”;如果一种药品在药房中有两种规格,而医师不写药物规格,譬如“胰激肽原酶肠溶片”(药房有60单位和120单位)药剂人员就为病人无法划价。
2.规格错误。药品规格要准确。
(四)、处方药量存在的问题。处方药量超过规定天数用药量,但未没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品用法用量存在的问题
1.没写“用法、ds或sig”。剂量、给药途径、每日给药次数前应写“用法、ds或sig”。
2.无用法和用法不完整。有漏写用法,用法中缺剂量和每日给药次数。
3.无剂量和每日给药次数:如将“开塞露20ml×1支用法:20ml肛塞qd”写为“开塞露20ml×1支用法:肛塞”;把“0.9%氯化钠注射液10ml×2支用法:冲泪道st(或qd)”写为“0.9%氯化钠注射液10ml×2支用法:冲泪道”等。
4.给药途径不正确。应该“i.v.gtt(静滴)”给药的错写为“i.v.(静脉注射)”给药。
(六)、其它问题
1.修改处方未签名。修改处方中任何一项均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用法用量有修改而未签名。
2.药品超过5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3.无斜线。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4.处方应用错误。如儿童(14岁以下)没使用淡绿色儿科专用处方,而使用普通处方。
三、合理用药存在的问题
1.临床诊断与所开药物不相符。如临床诊断为高血压,而处方所开药物为抗菌药物。
2.处方中药品间存在理化性配伍禁忌、不良相互作用和重复给药等。
3.每日给药次数不合理:“醋甲唑胺片”说明书中要求每日二次口服,处方写成每日三次;处方的点评制度
依据《药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要求定期进行处方分析,来提高处方质量,降低用药不合理性,以期解决与用药相关的社会、经济现象。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处方的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要求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具体工作包括5项:填写评价表、实施动态监测、实施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格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要达到以下5个目的。掌握本临床机构医师临床用药合理性的信息;建立不合理用药监测、干预、制约的机制;纠正不合理用药,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节约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以利于改善医患关系。
处方点评的主要内容,包含法规要求的内容和药学专业技术要求的内容,其中包括:处方书写质量点评,包括书写是否清晰规范,药品名称是否准确,用法用量是否清楚等,囊括了处方书写的所有格式要求;处方用药合理性点评,重点检查大处方、不合理使用药物;处方服务质量评价,以现场访问、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评价医师、药师的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处方书写是否规范。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医师开具处方是否使用药物通用名称。
(三)药品用法用量是否符合药物说明书中的说明,超剂量应用或增加使用途径医师是否签字以示知情并负责。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门诊部、药剂科对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书写格式
1、前记中“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
5、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6、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7、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或体重的;
8、药品名称不用通用名的;药品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9、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0、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1、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第二篇:处方的规范书写与处方点评制度修改处方的规范书写与处方点评制度
一、规范处方书写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患者诊断、预防或治疗疾病而开具的用药指令,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医疗文书,是处方开具者与处方调配者之间的书面依据,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意义。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可以看出,处方是否安全、是否合理,是研究如何安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药物的主要内容之一。
处方书写质量是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处方是医生在诊治疾病过程中所出具的具有医疗、法律、经济等多重作用的书面文件。其书写质量的优劣,不仅反映了医生的医疗基础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同时,也是衡量一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各医疗机构因开具处方或调剂处方不当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4.08-10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细则,2007-02-14国家卫生部再次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并要求2007-05-01起实施.
二、《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书写。处方书写是否规范。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毒、麻药品单签字。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个别情况下可以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目前我院处方书写存在的问题
一、处方前记存在的问题
1.没写患者具体年龄。年龄一栏,个别处方只写“成”。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无临床诊断。临床诊断是用药的依据,且所开药物应与临床诊断相符,处方中存在漏写临床诊断的情况。
二、处方正文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名称存在的问题
1.使用商品名。如“氯化钾缓释片”写成“补达秀”、“萘敏维滴眼液”写成“艾维多”、“卡波姆眼用凝胶”写成“唯地息凝胶”等。
2.无通用名和通用名不准确。如将“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写成“安痛定”、“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或“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写成“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等。
3.药名用缩写。如“精制破伤风抗毒素注射液”写成“t.a.t”;“三磷酸腺苷注射液”或“三磷酸腺苷片”写成“atp”、将5%葡萄糖注射液写成5%gs等。
(二)、药品剂型存在的问题
1.无剂型。如将“阿莫西林胶囊”写为“阿莫西林”、“法可林滴眼液”写为“法可林”等。
2.注射剂用“针”表示。如把“地塞米松注射液”写成“地塞米松针”、“注射用阿昔洛韦”写成“阿昔洛韦粉针剂”等。
(三)、药品规格存在的问题
1.无规格。如把“甲钴胺片0.5mg×20片”写为“甲钴胺片20片”;如果一种药品在药房中有两种规格,而医师不写药物规格,譬如“胰激肽原酶肠溶片”(药房有60单位和120单位)药剂人员就为病人无法划价。
2.规格错误。药品规格要准确。
(四)、处方药量存在的问题。处方药量超过规定天数用药量,但未没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品用法用量存在的问题
1.没写“用法、ds或sig”。剂量、给药途径、每日给药次数前应写“用法、ds或sig”。
2.无用法和用法不完整。有漏写用法,用法中缺剂量和每日给药次数。
3.无剂量和每日给药次数:如将“开塞露20ml×1支用法:20ml肛塞qd”写为“开塞露20ml×1支用法:肛塞”;把“0.9%氯化钠注射液10ml×2支用法:冲泪道st(或qd)”写为“0.9%氯化钠注射液10ml×2支用法:冲泪道”等。
4.给药途径不正确。应该“i.v.gtt(静滴)”给药的错写为“i.v.(静脉注射)”给药。
(六)、其它问题
1.修改处方未签名。修改处方中任何一项均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用法用量有修改而未签名。
2.药品超过5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3.无斜线。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4.处方应用错误。如儿童(14岁以下)没使用淡绿色儿科专用处方,而使用普通处方。
三、合理用药存在的问题
1.临床诊断与所开药物不相符。如临床诊断为高血压,而处方所开药物为抗菌药物。
2.处方中药品间存在理化性配伍禁忌、不良相互作用和重复给药等。
3.每日给药次数不合理:“醋甲唑胺片”说明书中要求每日二次口服,处方写成每日三次;处方的点评制度
依据《药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要求定期进行处方分析,来提高处方质量,降低用药不合理性,以期解决与用药相关的社会、经济现象。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处方的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要求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具体工作包括5项:填写评价表、实施动态监测、实施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格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要达到以下5个目的。掌握本临床机构医师临床用药合理性的信息;建立不合理用药监测、干预、制约的机制;纠正不合理用药,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节约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以利于改善医患关系。
处方点评的主要内容,包含法规要求的内容和药学专业技术要求的内容,其中包括:处方书写质量点评,包括书写是否清晰规范,药品名称是否准确,用法用量是否清楚等,囊括了处方书写的所有格式要求;处方用药合理性点评,重点检查大处方、不合理使用药物;处方服务质量评价,以现场访问、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评价医师、药师的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处方书写是否规范。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医师开具处方是否使用药物通用名称。
(三)药品用法用量是否符合药物说明书中的说明,超剂量应用或增加使用途径医师是否签字以示知情并负责。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门诊部、药剂科对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书写格式
1、前记中“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
5、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6、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7、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或体重的;
8、药品名称不用通用名的;药品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9、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0、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1、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二)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每张处方用量超过规定的;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分线使用管理合》规定的;
7、药品的用法和用量不合理的。
(三)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每张不合理处罚5元。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违反处方管理规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三)此实施细则,2009年9月已发到各科室,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篇: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需完善)
1、中医门诊病历的书写
门诊初诊病历
(1)主诉。病人最痛苦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现病史:主症发生的时间、病情发展变化的情况、诊治经过及必要的既往病史。(3)望、闻、切诊:与诊断有关的望、闻、切诊的阳性所见,必要的体格检查等,舌象(舌体、舌质、舌苔、舌底脉络),脉象。(两周岁以下小儿需查指纹)。
(4)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结果。
(5)辩证分析:归纳四诊所得的主症、阳性体征、舌象、脉象等,扼要分析病位、病因、证候属性、病机转化。(6)诊断:含中医病(症)名、证名及西医病名。(7)治法:根据辨证写出指导用药的立法。
(8)方药。运用成方可写方名及加减。自拟方可不写方名。每行写四味药,药物名称右上角写特殊煎服法,右下角写剂量“g”或“克”。
(9)医师签全名(右下方)
门诊复诊病历
记录前一次诊疗后四诊变化情况,如治法及方药发生变动,应做到简要辩证分析。如有上级医师的政治意见亦应记录在案。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医生书写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或同一张处方开具,但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有患者身份证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同时药品剂量与数量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13、药品超剂量使用要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用药不超过7日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使用天数但必须注明原因。
14、处方用纸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淡黄色,普通处方-白色,麻醉处方-淡红色,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15、审核、调配、医生签章等清晰规范。
第四篇: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制度
(一)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处方书写
1、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
(三)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主任或院长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醉药品每次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下次再用至少须间隔10天。如住院重危病人或癌症晚期病人确需超过限量使用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
(四)处方保管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大庆仁和医院
第五篇:处方管理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题大全处方管理办法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填空题
1.《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4.一些临床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或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5.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6.医师处方时,须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只有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将麻醉药品注射剂带出医院使用。
8.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分别在本院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9.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
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盐酸哌替定(度冷丁)。
10.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抗焦虑、抗惊厥、肌肉松弛、镇静和催眠等作用,主要适应证焦虑,还有失眠、惊恐发作、癫痫、酒精戒断等。
11.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
1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13.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14.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5.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签字。
16.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1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8.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19.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0.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2.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23.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24.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25、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26.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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