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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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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登记时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并按住宿登记表要求项目如实填写。 二、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月装订,定期报送辖区派出所备存。 三、店内必须设置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险柜,并在登记时提醒客人寄存贵重物品(现金、手机),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 四、店内必须设立门卫,对进出旅店的人员要查验证件,如有会客人员,时间应在晚上12点之前。 五、实行24小时值班,每二十四小时必须定时不定时查房,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并随时提醒旅客出门时锁好房门。 六、对店内服务人员严格要求,不得随便乱查旅客物品,除打扫卫生以外,不得的私自进旅客房间。 七、接待境外旅客,应在2

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夜间离店旅客,一般应查验车票、证件、防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立即溜走。 九、严禁在宾馆、旅店业等公共场所卖淫嫖娼、赌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 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十一、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经营者应全力配合,发现有不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XX县区公安局肃州分局 宾馆旅店业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旅馆信息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

3、系统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各宾馆、招待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市所有营业性旅馆均应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应配置联网微机,专用软件,单独入网,所有设备属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登记应由旅馆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登记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到前台上机工作。 四、旅馆前台服务人员是系统运行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认真查验旅馆有效证件,做到逐人验证,确保人证相符。 五、旅馆前台服务人员要将所有入住的旅客信息认真登记,并全部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每天按要求的旅客信息及时传输至公安局信息中心,不得延误。

4、六、旅馆法人是旅馆前台联网运行情况的总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旅馆前台系统的登记输入和数据传送情况,坚决杜绝漏输、错输,不上报等情况发生。 七、旅馆应落实专人负责前台微机系统的维护,对系统出现的故障应立即予以修复,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专用软件问题不能修复的,向辖区公妄机关报告。 八、旅馆前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使用电脑,同时保证通信线路畅通,用电安全,禁止故意损坏设备,禁止删除登记的旅馆信息和程序旅客信息须保留30天备查,不得自行删除,旅馆前台服务人员禁止向系统输入非旅客信息,试验数据和可能导致系统中误报警,假报警的信息,禁止输入可能危害或者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信息。 九、对于未按以上管理

5、制度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旅馆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 XX县区公安局肃州分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各项制度,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验证登记制度,对住宿舍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登记率达100%,坚决执行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证件一律不得登记入住。 三、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 l、即时验证,录入系统5分钟之内上传。 2、

6、对没有身份证件的客人到辖区派出所出具准许入住单 3、对装有系统的计算机要有专人操作,其他人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4、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到邻近旅馆准确无误上传信息。 5、当班前台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绝对不能对入住的旅客信息漏传、错传,如发现问题有前台当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旅店业会客登记制度 一、旅店业前台接待和值班人员负责来访宾客接待,登记工作并建立来宾登记薄。 二、来访宾客须说明被访客人的姓名、房号,如有不符不得获准入内。 三、有来访宾客,前台接待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被访人,确认无误后方可登记执行。未经过被访客人的许可,一律不得让来访者进入楼层或进入客房你内等候。 四、来访客人需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

7、详细登记来访时间、姓名、年龄、性别、来访单位和事由。 五、前台接待员必须认真核对访客填写的会客登记事项,核对无误后,指引访客进入会客楼层。 六、楼层服务员要随时关注来访客人的时间和动向,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旅店业保安人员,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 七、会客结束后,前台服务员应在会客登记单上详细标注访客离房时间,并留意访客所携带物品,防止酒店物品丢失。 八、来访宾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物品,管制刀具,违禁品及枪械等危险品进入。 九、访客不得利用会客名义提供有偿服务或进行违法活动,访客在会客期间有污染公共环境、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十、访客必须在24。

8、00前离开客房,如需留宿,需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 十一、会客登记薄作为会客登记凭证及客人资料有前台接待员定期编号装订并保存两年被查。 第二篇:旅店业治安管理责任书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派出所与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

9、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

10、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XX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责任单位(盖章):_派出所(盖章):_ 治安负责人:_责任民警:_ 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11、责任单位、派出所各一份。 第三篇: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XX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1990年9月i1日XX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XX省公安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XX省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开办旅馆,须持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利用地下室和

12、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按照XX省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办理。 (二)有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第四条开办旅馆,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

13、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予以取缔。 第五条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许可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第六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大中型旅馆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小型旅馆要设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并发给旅客住宿证明。登记材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接待境外旅客住

14、宿,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主管公安机关。 (四)建立旅客会客验证登记制度;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 (五)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 (六)设置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保险箱、柜,指定专人负资保管。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当面验消,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公共区域内临时存放团体旅客的行李应加盖行李取,并有人看守。 (七)客房床柜,应保证室内行走方便,不得自行增设床位。 (八)不得用色相招徕旅客;不得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不得纵容、包庇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安置旅客住宿,除直系亲属外,应以男女分别安置为原则。 (十)妥善保管

15、旅客遗留的财物,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对旅客遗弃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馆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附设宴会厅、舞厅、歌厅、游泳池、健身房、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应设立衣帽间,并有专人维护秩序。公共娱乐场所、商业区与客房区之间应分隔开:无法分隔开的,应在连接客房区的通道处设专人管理。 (十二)对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十三)在旅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文艺、体育等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四)对旅客进行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 (十五)遵守

16、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旅客住宿必须避守下列规定: (一)向旅馆工作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按规定登记住宿。 (二)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及时寄存。 (三)禁止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转租房间、床位。不经旅馆工作人员同意,不准自行倒换房间、床位。 (四)禁止在客房内增设电加热设备。特殊情况需要增设电加热设备的,须经旅馆同意,并由旅馆派人安装。 (五)严禁将枪支、弹药和剧毒、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 (六)遵守旅馆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如实向公安人员反映情况,协助工作。发现旅客

17、违反本细则和管理制度的,应予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或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和形迹可疑的人员,应立即向旅馆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违反本细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经公安机关检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 二、三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条第 (二)至 (七)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第 (八)至 (十)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18、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五)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细则的,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处罚以外,可以采取限期整顿的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检查证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非营业性的招待所等的治安管理,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0年10月22日起施行。1983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XX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

19、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XX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821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5-11-27【生效日期】 1985-11-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5年11月27日XX省公安厅)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第二第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公寓、车马店、浴室、茶社、货栈和一切对外营业的执行所等,除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经营旅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

20、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第四条旅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的责任。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和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二)要建立住宿登记、财物保管、门卫值班、失物赔偿和治安情况报告等制度,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三)对旅客要凭证

21、明登记住宿。对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宾,凭护照、入境证登记后,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已住宿三个月以上的旅客,按暂住人口的规定管理。 (四)要设置保管室专人保管旅客的行李和贵重物品。军政人员的枪支弹药,应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 (五)对旅客遗忘带走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和揭示招领,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同随同清册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教育职工遵章守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报、纵容违法犯罪。 第六条第六条旅店业职工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发现犯罪分子、可疑人员、赃物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或工商部门。 第七条第七条住宿旅客要遵守治安管

22、理的规定。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入店。不准奸宿、赌博。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转让床位。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许随意生火煮食和取暖。 第八条第八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XX省旅店业管理暂行条

23、例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旅店业卫生管理制度旅店业卫生管理制度 1.旅店业经营单位必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大堂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三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2-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

24、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二次供水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内壁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蓄水池应定期进行消毒,一年不少于二次。 7.凡空调装置的旅业必须由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8.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专用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9.公共用具必须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浴盆、脸盆、拖鞋没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0.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常住旅客的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11.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旅业,应设公共浴室,客房内每个床位要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12.客房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第17页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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