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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计考核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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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计考核制度 一、考评目的 为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农村统计工作创先争优,推动农村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村统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系统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省统计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农村社会经济统计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范围 各县统计局农村统计工作。 三、考评周期 为增强考核评比的时效性,便于各县适时安排工作,考评周期在日历年度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当年的考评周期。 四、考评内容 农林牧渔业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县、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新农村建设监测统计、统计分析信息和专项调查等工作。 (一)农林牧渔业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及县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报表。包括经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批准下发的《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及《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等制度规定的各种年报和定期报表。 要求及计分标准: (1)及时性(基本分40分) 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报表。无故迟报1天扣3分,迟报2天扣10分,迟报3天及以上扣20分。以州局收到电子文件或其他网络资料的时间为准。 (2)准确性(基本分60分) 在州局进行的数据正确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检查评估中,发现统计数据口径、范围与制度或方案不一致的,每笔扣2分;内在关系和外部关联关系不符合逻辑或有关规定的,每笔扣2分;有重大趋势性错误的,每笔扣10分。 对农业生产报表、畜牧业统计、农业核算、县、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综合年定报数据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数据评估,并在调查数据上报后3日内上报评估报告。未上报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每项扣5分,迟报1天扣1分。 在上报时间之后2天内主动更正差错的不扣分。 每个表种满分均为100分,采用扣分法计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2、基础工作。包括上述各项统计业务的基础工作。 要求及计分标准: (1)为各项业务配备足额合适的业务人员。因人手不足(或找不到业务负责人)而影响工作的出现一次扣10分。 (2)严格执行州统计局制定的有关业务制度,发现不执行制度情况的一次扣20分。 (3)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点进行检查指导工作。主要农产品测产、畜牧业调查、核算调查等工作,县局业务人员要深入到所辖各乡村调查点,一年不少于三次,乡级统计业务人员要深入每个调查点一年不少于5次,在州局有关检查中,发现达不到要求的一项扣20分。 (4)加强业务培训。县统计局对基层调查人员进行主要农产品测产、畜牧业调查及其他综合业务培训次数每项一年不少于一次,少一次扣20分。 (5)基层帐表规范化。在州局各类检查中发现基层帐表不够规范的,一处扣20分。 (6)年度工作总结情况。根据各县统计局每年上报年度农村统计工作总结的时间和质量酌情扣分。 每项业务基础工作满分100分,根据扣分情况计算总得分,不倒扣分。 每项业务报表与基础工作得分按7。3比例加权计算总得分。 (二)分析信息 (1)农村统计分析报告(100分) 按照规定的统计分析报告参评条件,由各县统计局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农村统计分析报告2篇,得基本分50分。由州局组织力量对全部统计分析报告组织评选,根据质量选出一、二、三类报告各若干篇。 一类报告得40分,二类报告得30分,三类报告得20分,一单位如有两篇进入前三类,取高类得分为基础得分,另一篇为一类的加10分,二类的加8分,三类的加5分。按各州(市)总得分排名,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同时公布一、二、三类分析报告篇名。 (2)农村统计信息(100分) 农村统计信息工作以上报和采用情况为依据,采用加分法,按各单位实际得分情况进行考核。 1、各县每年应及时向州统计局农村科上报信息10篇以上,完成基本任务得基本分50分。未完成的少1篇扣5分。 2、被省,州统计局信息网采用一篇加5分。 3、被州,县统计信息网及政府信息刊物采用1篇加2分。 4、被州、省、国家统计信息网采用的信息,每篇分别加5、10分。 5、被州(市)、省、国家及部门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15、20分。 农村统计信息累计计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满分为100分。 评比时被书面采用的信息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被网络采用的信息需提供网址及采用日期。农村统计信息不含统计工作信息。 农村统计分析报告与农村统计信息按4。6的比例加权计算分析信息总得分。 (三)专项调查工作 指完成省统计局农村处布置的常规统计制度之外的一次性调查任务。根据组织实施质量和任务完成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五、评比表彰 考评年度末,各县将农村统计工作总结,农村统计分析报告推荐表及其原件和采用情况复印件,农村信息一览表及采用复印件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州统计局农业科。 州统计局农业科考核台帐,及时记录考核得分及扣分情况。 根据单项得分情况,按农林牧渔业统计25%、农业经济核算20%、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20%、乡村社会经济基本统计15%、新农村建设统计监测10%、分析信息5%、专项调查5%的比例计算各州(市)农村统计工作总得分,作为州统计局对各县统计局考评依据。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年度开始实施。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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