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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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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人民政府授权XX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重大资产

2、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

3、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

4、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账面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10%以上的资产处置; (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

5、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二)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上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

6、%以上; (三)规模较小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五)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六)主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十)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一)企业其他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二)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经省国资委

7、审核后,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条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8、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省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省国有经济布局与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第十四条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9、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的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省国资委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省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六条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如省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省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

10、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xxx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xxx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

11、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及其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就本企业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向其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告,其中,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经营公司)经营的企业同时向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报告。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国有产权

12、代表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 上述产权代表中,董事长或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统称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监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经理人员; (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为

13、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企业的上述产权代表中,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产权代表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为首席产权代表;如企业产权代表中无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在产权代表中指定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 产权代表和首席产权代表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发文明确。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报告主体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母企业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二)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参股上市公司中,产权代表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1第三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控股公司要建立有效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4、及时、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大事项,特别是对企业经营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和说明。 报告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就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控股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实际决策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违规决策。产权代表进行经营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防止决策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

15、,属于请示事项,各企业应当以书面报告: (一)投资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 (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四)企业改制事项; (五)资产处理、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六)薪酬分配事项;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事项(含出国出境); (八)超过5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九)派出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十)重大购销合同的订立,指在报告期内企业一次性销售产品或一次性采购原材料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30%以上的事项; (十一)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上述请示事项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相应政策及制度执行。 下列重大事项属于请示事项,应当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一

16、)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1.企业的投资、参股或控股事项,具体包括: (1)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金额超过2亿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2)向境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 2.企业的担保事项,具体包括: (1)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5%的;(2)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 3.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分置改革等股权变动事项; 4.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5.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变动事项; 26.企业发行债券; 7.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17、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由报告主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 1.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事项; 2.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3.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 4.企业发行债券; 5.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6.企业领导班子薪酬分配事项及企业员工工资总额变动事项; 7.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

18、责人的变动事项; 8.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1.企业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事项; 2.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3.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 4.企业发行债券; 5.企业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6.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变动事项; 7.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以上请示事项按企业的出资关系和层级管理的原则,报企业上一级出资人审定,具体办

19、法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八条对市国资经营公司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将本规定要求应当请示市国资委和市国资经营公司决定的事项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市直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应依法依规支持产权代表工作,企业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定前,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期限事先通知产权代表,同时应将此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列入公司章程。 第九条对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产权单位及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 第十条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

20、市国资委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本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的事项。 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

21、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四)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包括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要求请示的事项,产权单位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七个工作日内事先请示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对本规定要求备案的事项,产权单位或产权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和其主管部门备案。上市公司的产权代表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

22、的监管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市国资委和市国资经营公司备案。第十三条对本规定要求报告的事项由产权单位依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如需要由产权代表报告的事项,则由首席产权代表负责上报。首席产权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和产权代表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产权单位或产权代表上报的请示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

23、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产权代表予以补齐。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产权单位或产权代表上报的符合要求的请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复。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4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产权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批复意见又未延期的,视为同意所报意见。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建立产权单位和产权代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产权单位或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减少年薪、在市属国有企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涉嫌违

24、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十九条市国资委每年对产权单位和产权代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产权代表如因违反本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对其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派出产权代表的,应按照本规

25、定有关原则,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得到落实。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XX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XX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12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XX县区、金阳XX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 市国资委XX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7月12日 XX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

2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

27、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

28、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和备案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第七条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决策论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本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事项 第八条须核准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 (三)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 (四)企业股权增减及转让、增减注

29、册资本; (五)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抵押、抵偿债务等; 其中,金融企业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涉及二次降价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企业一次性资产处置账面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六)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确需为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七)企业达到以下额度的重大投资: 1.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

30、00万元之间的;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超过1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3.企业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超过2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4.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

31、政府审批。 其他情形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九)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等),在财务处理10个工作日前申报; (十)企业设立子企业及异地设立办事机构;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应坚持集体决策、公正性、公益性的原则,除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年度净利润总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

32、年度对外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的,不超过15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内的,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不超过50万元;年度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30万元; 2.单笔对外捐赠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须报国资委核准; 3.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十二)为期3年以上(含3年)或单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四)与关联方交

33、易。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十五)按有关规定应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重要决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依照上级授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4、,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在聘任或解聘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企业对内(其所属企业)担保; (五)企业管理层持有本企业和所属控股、参股企业股份(票); (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企业重大投资: 1.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 2.企业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 3.企业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 4.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内的。 (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其他情形

35、下,企业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 (九)企业单笔或年度累计对外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事前须报国资委备案; (十)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 (十一)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事件; (十二)为期3年以下,单项100万元以下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以bot、bt、tot等模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十四)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 第十条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核准或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包括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两部分。 基础资

36、料包括: (一)核准重大事项的请示或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重大投资项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3)相关实物资产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4)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确认文件; (5)投资资金来源和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6)投资项目许可文件;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9)其他相关文件。 2.企业发行债券,用于资本性投融资的项目(1)融资项目核准申请;(2)融资项目说明书;

37、 (3)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 3.企业对外担保 (1)担保项目核准申请; (2)担保说明书,包括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等; (3)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 4.转让国有资产 (1)转让资产状况、转让理由、转让收入处置;(2)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3)转让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4)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5)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6)受让方的有

38、关资料;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9)其他相关文件。 5.企业破产、解散、清算 (1)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职工安置方案;(4)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5)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7)其他相关文件。 6.bt、bot等模式进行的建设项目(1)投资项目许可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合同;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核准的

39、重大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接到完备的申报材料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涉及企业重大投资、合作等重大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办理;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于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市国资委将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督促企业加以整改。 第十三条企业合

40、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核准的单位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

41、在相应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将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将本规定的内容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企业对其下属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七条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有说明的,按照说明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未说明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完整的,市

42、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末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企业加以整改,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监管企业负责人、派出董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作出的核准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法

43、定权限、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禁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将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44、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XX市各区(市)、县、金阳XX县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XX市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有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企业领导人员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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