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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甲方角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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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甲方角度) 第一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甲方角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行为,按计划有序推动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第二章管理依据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以及双方(多方)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三章适用对象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且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测绘单位、招标代理、评估单位、检测单位、跟踪审计、营销公司、物业服务企业、酒店管理公司等。第四章任务管理 第五条 围绕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分解到责任主体的具体要求,明确总的目标时间、质量(成果)目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服务)目标等。 第六条 由责任主体细化明确各阶段具体工作,对应完成的时限和服务承诺(含奖罚),以不影响工程建设为原则确认后实施。再由责任主体的阶段工作细化到每个月,由建设单位定期组织检查月计划完成情况作为结算依据,

3、并登记备案作为各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招标建议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对各节点完成时间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实行过错追究制。第五章制度管理 第八条 责任主体应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城南管委会相关规定建立各项制度,各项制度要明确奖罚,特别要明确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针对不同分工、不同岗位、不同项目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明确责任。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体系,如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文明施工(服务)管理体系等,形成各项制度后到建设单位登记,作为检查工作的依据之一。 1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明确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结合项目特点细化补充明确各项体系的人员

4、,书面材料到建设单位进行登记备案、身份核实(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公安核对;职称原件、复印件,以及各种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请人事局招标办核实,以及公司的证明材料),如遇工作调整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 手续齐全由建设单位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核查。发现人员不在岗、假冒、擅自更换,约定从严从重处罚。第七章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各责任主体形成月报、半年报、年报,报建设单位和公司总部。 第十四条 每月固定时间由总经理或经营副总与建设单位进行对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明确采取措施,协商一致后纳入下月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第八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每个月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结合

5、制度执行情况,由建设单位牵头,各方责任主体参加进行综合评分,评出优、中、差,并在项目建设所在地公布。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产生严重后果责任,建设单位对各方责任主体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与各行政审批管理部分(规划审批、图纸审查、人防审查、节能、抗震、质检、安监、审计及环保等等)建立有效联系体制。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审批审核过程中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失误、多次修改仍不能通过审批的等影响工程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工程投资的进行联合评定,评出优、中、差,并推荐限制在以后项目中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结束进行总体评定,如工作目标未完成,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各单位信用等级和信誉中体现

6、,作为投标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二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甲方角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甲方角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行为,按计划有序推动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第二章管理依据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以及双方(多方)签订的合同、招

7、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三章适用对象 第四条 在XX市城南管委会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且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测绘单位、招标代理、评估单位、检测单位、跟踪审计、营销公司、物业服务企业、酒店管理公司等。第四章任务管理 第五条 围绕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分解到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要求,明确总的目标时间、质量(成果)目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服务)目标等。 第六条 由各方责任主体细化明确各阶段具体工作,对应完成的时限和服务承诺(含奖罚),以不影响工程建设为原则确认后实施。再由各责任主体的阶段工作细化到每个月,由建设单位(

8、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定期组织检查月计划完成情况作为结算依据,并登记备案作为各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招标建议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对各节点完成时间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实行过错追究制。第五章制度管理 第八条 各责任主体应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城南管委会相关规定建立各项制度,各项制度要明确奖罚,特别要明确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针对不同分工、不同岗位、不同项目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明确责任。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体系,如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文明施工(服务)管理体系等,形成各项制度后到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登记,作1为检查工作的依据之一。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按

9、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明确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结合项目特点细化补充明确各项体系的人员,书面材料到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身份核实(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请公安核对;职称原件、复印件,以及各种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请人事局招标办核实,以及公司的证明材料),如遇工作调整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 手续齐全由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设局)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核查。发现人员不在岗、假冒、擅自更换,约定从严从重处罚。第七章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各责任主体形成月报、半年报、年报,报建设单位和公司总部。 第十四条 每月固定时间由总经理或经营副总与建设单位(或城南管委会建

10、设局)进行对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明确采取措施,协商一致后纳入下月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第八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每个月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结合制度执行情况,由城南管委会建设局牵头,各方责任主体参加进行综合评分,评出优、中、差,并在城南管委会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公布。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产生严重后果责任,建设单位对各方责任主体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与各行政审批管理部分(规划审批、图纸审查、人防审查、节能、抗震、质检、安监、审计及环保等等)建立有效联系体制。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审批审核过程中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失误、多次修改仍不能通过审批的等影响工程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和

11、影响工程投资的进行联合评定,评出优、中、差,并推荐限制在以后项目中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结束进行总体评定,如工作目标未完成,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各单位信用等级和信誉中体现,作为投标评选的依据之一。第九章展开活动 第二十条 积极组织比学赶帮超活动,城南建设局对区内各参与单位将组织相互学习、综合竞赛等活动。引导创优、营运建筑市场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三篇:甲方项目部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属教育局直接领导下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为明确本部门内各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展开,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下,特制度实施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协调施工过程

12、中的外部关系; 2、组织实施招投标,协助签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规范及合同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 4、制定并实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组织制度 工程部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工程部工作人员由项目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及教育局校建办成员组成。 2、工程部会议制度 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星期五上午8:30)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组织工程部与监理方定期现场办公例会制度(暂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会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 积极参加监理例会制度(星期一下午3

13、。00)及不定期监理例会。 3、检查制度 要求工作人员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 于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每日每点50元(特殊情况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组织周小查,由项目部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暂定星期一上午9:00),组织月大检查或分部分项检查。请有关职能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建立评比标准,进行现场讲评,及时组织竣工工程初步验收; 针对检查结果及时以文字形式提交有关各方签认;写出管理日志,注明当日巡查情况及时间,记录工程会议检查事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问题及相应

14、措施的实施,并不定期对其抽查。 三、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1、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 2、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3、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初步审查; 4、进行施工现场工程量的统计、审核,并配合审算部进复核; 5、组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6、组织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并确保所记录的资料的真实、完整; 7、组织起草变更、签证文件; 9、主持施工、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 10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11、将施工

15、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负责人,并在48小时内完成。 四、工程部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项目部文件资料(含项目部主管部门文件资料),必须在四小时内传达到部门岗位人员,根据相应文件内容传达到相关单位; 2、合同文件,凡由工程部负责签订的合同,必须确认合同方法律资格,经相关部门审查,报负责人审批签署后,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根据合同,图纸由工程部统一发放,相关专业工程师保留一套,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后交回工程部,以备存档或满足其它需要; 3、设计院、项目部签署的变更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及专业工程师; 4、项目部、监理签认的变更(通知)、签证,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认后,盖技术专用章,统一发放到

16、相关单位; 第四篇: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

17、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 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焊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18、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19、促进作用。 第九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要求其正确佩戴使用,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委会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项目管理部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20、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

21、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

22、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

23、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 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

24、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25、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

2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

27、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

28、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 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

29、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

30、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

31、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32、,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 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

33、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施

34、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五章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

35、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一条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

36、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2、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4、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的巡查,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5、所负责的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第二条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

37、导的责任。 第三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第五篇: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

38、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 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

39、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

40、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41、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

42、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 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

43、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

44、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 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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