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研讨会会议专报
2007年10月26日下午,由XX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与XX省XX县区医学会共同举办的“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研讨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五周年回顾”在市律协会议室举行。参加会议的除研究会主任鲍培伦、副主任沈伟民和该研究会医疗卫生法律研究组的律师外,还有来自市区两级卫生局和医学会的领导、部分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人、保险公司医责险负责人、政法学院专家以及部分医院代表,此外还有五十余位律师参加此次研讨。会议由市律协民事法律研究会副主任、医疗卫生法律研究组组长黄宜辰律师主持。大会围绕如何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赔偿两个问题进行讨论。现将大会主要观点整理如下: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副教授、康昕律师事务所张滨律师就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谈了个人看法。第
一、认为医疗行业的高风险主要体现在因果关系的责任程度的认定上面,而不应当体现在人的生命的不同价值上面;第
二、医疗事业的公益性应当体现在政府的投入以及相应税收的减免的优惠上面,而不应体现在由于医疗行为的过错造成生命损害的时候的两种标准;第
三、保护医疗事业发展也是同样道理,我们应当保护正确而不应当保护错误。他建议:第
一、医疗事故要建立一个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大势所趋;第
二、要相应地完善医学会鉴定制度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保护医疗行业的高风险,保护医疗事业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都有积极作用。
XX省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王方从医院角度谈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体会。他介绍说,五年来,全国以及上海的医疗事故纠纷呈上升的趋势,上海大概以30%的速度在上升,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他认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降低医疗纠纷的根本途径,如果有一个保障制度,可以说70%到80%的纠纷都可以不通过司法也不需要通过调解就可以解决。他谈到,在上海,分管医疗纠纷的院长是弱势群体,成为社会泄愤的工具,希望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进行讨论。他还谈到,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占了医院医疗纠纷的绝对多数,以二院为例,33起医疗纠纷,其中法院判决的1起,鉴定的1起,法院调解的1起,其他30起都是和医院私了的。另外来自《联合早报》的报道,2006年XX县区124起医疗纠纷,通过司法解决的是14起,占8.9%,所以真正能够得到司法界关注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他希望医疗纠纷能够通过正规渠道特别是司法渠道解决,希望通过文明的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对患者家属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现在没有相关的身份确认制度,导致很多无关人员甚至是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到医疗纠纷的协商处理之中,导致医疗纠纷成为谋财的工具,“医闹”成了医务界最为困扰的问题之一。
XX省海达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发言的主题是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他认为,现在医患双方在相互的“妖魔化”,实际上,大部分的患者还是讲道理的。纠纷的症结在我们的救济途径。他认为,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第
一、目前医疗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缺乏沟通的平台,由于患方医疗专业知识的不足,导致医方存在的过错患方很难得知,所以患方常常被认为是无理指责,而患方当然不能接受“无理指责”的说法,这样,矛盾就容易激化;第
二、如果有专家辅助人设身处地的为患方分析医疗过程是否存在差错,则更容易取得患方的信任,不仅可以为患方充分维权,同时,如果医疗过程不存在什么问题,患者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或完全无法避免的并发症,专家辅助人也可以说服患方放弃毫无理由的指控;第
三、专家辅助人可以为当事人及法官解读医疗鉴定,如果鉴定
的确存在错误,专家辅助人的说服力自然比当事人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还原鉴定作为证据的地位,纠正法官过分依赖鉴定的情形。他认为,可以由医学会将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给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周礼明的发言主题是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理的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他建议:第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上升为法律,提高《条例》的权威性;第
二、建立更加权威的医疗事故处理机构,实际上现在处理的机构已经很多了,但这些机构在病人眼里都是代表医方的,都不够权威,借鉴外地的经验,建立中立机构,主动承担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样可能对医疗纠纷处理更容易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
XX省中天阳律师事务所栾晓丽律师的发言主题是关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点思考。第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鉴定前双方提交陈述意见和答辩意见,双方交齐后安排随机抽签,举行鉴定会,由医患双方陈述意见,最终专家评议得出结论。表面看来,程序上似乎顺理成章,但实质上,该鉴定缺乏公开和透明度,缺乏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第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上,上海无论区或者市的鉴定书都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只盖有鉴定机构的公章,该鉴定书显然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很平常,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出庭却很鲜见。其实,公平、公正的鉴定是经得起考验,专家出庭无论对医方还是患方都是公平的;第
四、在鉴定的实践中会遇到一些不按照规定鉴定的事例,如对于医院中让没有执业资质的实习医师独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及没有相应专业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该专业的执业行为是一种违反《执业医师法》的非法行医行为说成是不是该鉴定的范畴;如对于诊断错误将女性患者的双侧卵巢切除造成伤残,仅因为此患者52岁就认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等做法,这些不能不让人怀疑鉴定的水平。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医院管理处处长丁国伟的发言主题是有关医疗鉴定和赔偿中的热点问题。第
一、在医改以前,对医院存在很多过失,老百姓都是能够接受的,医改以后,把医疗关系变成了买卖关系,老百姓“我花了钱,你医院就一定给我治好”的观念存在;第
二、对于法院来说,审理医疗案件也是一个难点,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二元化的现象,又由于法官医学知识的有限,往往依赖于鉴定,鉴定机构到底是选司法鉴定还是医学会鉴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关于赔偿的问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导致司法适用方面出现问题。虽然梁彗星教授撰文认为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适用《条例》,但也有很多反对意见。所以,应当提高《条例》的地位。第
三、现在处理医疗机制紊乱,认为应当废除现在的多个处理机制,建立统一的处理机制,如台湾地区,建立一个医疗事故监察处理制度,不要有什么调解,这样也体现鉴定的权威性,不像现在还是老子鉴定儿子的鉴定制度;建立财产赔偿限额制度。第
四、建立一个规范的职业保险制度,现在的保险制度不是很完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不仅医疗机构,患者也应当承担风险,对于医疗过错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这个机制来分担风险。XX省光明律师事务所沈涛律师的发言主题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他谈到,实践中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观点各不相同。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应当优先适用《条例》,但在适用《条例》引起明显的不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优先适用《民法
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只有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某一赔偿问题未作规定而《条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他认为应当选择后一种意见,选择该意见将缓解现行法律适用原则所引起的种种严重问题;有利于充分保障医疗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水准;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制裁、教育和预防作用,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责任感、努力钻研医疗技术、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有助于促使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努力提高医疗投资的效益,进一步增加对医疗事业的投入;有助于使广大患者享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催促机能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使医疗责任风险得到合理分散,缓解可能出现的高额赔偿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形成的过度压力,而且使受害患者的权益救济获得比较切实的保障;有利于真正缓解因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以及赔偿的不公正所产生的社会不满情绪,促使医患关系和政府与患者群众的关系的改善,促进社会的稳定。
XX省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中心第一分中心主任戈戎的发言主题是医疗责任保险处理若干问题探讨。从02年开始,在市政府的推动下,上海有98%的医疗机构参与了医疗机构保险,目前中心共受理6150起保险案例,结案5466起,结案率达到88.88%,医疗执业责任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医务人员的风险大大增加,由以前的补偿变为现在的赔偿,数额也大大增加,所以推出医疗责任保险势在必行。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相关文件,完全责任百分之百,主要责任百分之七十,次要责任百分之三十,轻微责任百分之十的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例,有时候法院判决次要责任承担40%-50%,这与我们的规定有些冲突,这是司法界朋友值得探讨的问题,怎么把双元的问题变成一元的问题。由于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有90%是非医疗事故,只有不到10%为医疗事故,所以有必要将非医疗事故纳入保险范围。非医疗事故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无过失无损害后果,第二种是有过失无损害后果,第三种是有过失有损害后果,对于第三种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不用赔偿,而根据民法通则则需要赔偿,基于这样一个情况,所以保险公司推出了非医疗事故的责任保险,这给医院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减轻了很多压力。
XX省康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童剑云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赔偿的依据,到底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际上这个问题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文按照《医疗事故按照条例》来赔偿,医疗事故以外的赔偿适用《民法通则》,非医疗事故主要是故意行为,比如医院里面故意使用没有资质的人员行医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使用一些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和药物;第二,鉴定的问题,当时在《条例》出台之前,上海就开始讨论由哪些机构来鉴定,现在仍然有人提出司法鉴定和医学会鉴定是两个概念,实际上所谓司法鉴定,凡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都是司法鉴定。而且,医疗鉴定也只能由医学会来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法医已经参加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也就是说,医学会的鉴定已经包含了法医类鉴定,在医学会鉴定之外再谈法医类鉴定是多余的。XX县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主任娄继权的发言从民事调解谈起。他介绍说,从2006年8月份开始,到目前一年的时间,在市政法委,司法局卫生局的推动下,全市先后有六个区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结果。成立一年来,来信来访总共接待210起左右,其中比较突出的矛盾71起,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46份,XX县区调解委员会属于第三方调解,这一制度有
几个优势,第一,服务是免费的;第二,公信力很高,设在市民中心具有中立性,又有专业性,19位工作人员中包括法律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另外,具有保密性,我们调解充分保护双方的隐私,背对背的调解,效果很好。希望将人民调解制度和保险制度相结合,探索出一种全新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
X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主任谭鸣认为医疗鉴定是个非常专业的工作,只有医学专家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有别于一般的社会生活常识,有别于一般的社会逻辑推理。为了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中心也做了很多工作,比如2004年7月,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共同起草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异地鉴定制度,还增加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来旁听鉴定。现在XX省二十个鉴定中心都实行了医患双方同时进场的鉴定程序,这样事实认定将更清楚。但是,现在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鉴定是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所以中心现在要求鉴定报告的书写尽可能通俗、科普,尽可能回答医患双方的争议要点,另外,如果委托单位对于鉴定单位还有疑问,中心会要求鉴定专家重新讨论并书面答复委托单位。
XX省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杨兰馥介绍说,根据统计,医疗纠纷的数量在不断的上升,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难以保障。为了做好这些工作,他们做了很多尝试,和复旦大学共同搞了一个医疗质量安全监控系统,这个系统在预警、统计、分析等方面为医院提供服务,另外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先在普陀和浦东两个区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具备专业性,而且可以降低诉讼的成本,及时将医疗纠纷引出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的压力,当然,它是个新生事物,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比如经费的问题,比如化解标准的问题,这些意见已经被送往XX省卫生局以及相关领导,以其得到政策的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的发言主题是医疗伤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他的观察,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主要以侵权为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与我国的制度有关系,比如说提起违约之诉,没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提起侵权之诉有精神损害赔偿,那当事人可不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之后再提起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这在理解上碰到一些障碍,傅教授详细分析了竞合和聚合。他认为,患者提起医疗事故违约之诉,当他得到财产性赔偿之后还可以再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权利是要得到救济的,不能因为竞合就排除当事人在提起违约之诉之后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作为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律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当一种规则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请求,就应当考虑适用另外的规则,他认为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原因是认识的误区,把竞合当作了聚合。
除上述代表发言外,市律协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鲍培伦、XX省XX县区卫生局副局长章绳正也对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思路进行了总结发言。
第二篇: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以下正确的论述是*a)民事法律关系;
b)涉及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c)由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d)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纠纷;e)以上都不对。
主治医师张xx在医院急诊值班,凌晨1时,由好心路人报警后,经120送来的昏迷患者,经初步检查,该患者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否则显示有生命危险。但该患者没有家属陪同,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xx应该*a)救死扶伤,立刻为患者实施手术;
b)立即实施一些必要的无创救治,然后立即上报上级医生和上报医院医务处值班领导决定,同时准备手术相关程序;
c)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做一些必要抢救措施,等待家属签字后进行手术;d)所有处理都应该等家属签字后进行;e)以上都错误。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入刑)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经媒体报道,据XX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微博@深圳龙岗警营,就在2016年3月14日15时许,XX县区平湖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案件。患儿家属组织十余人在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该案件的处理,以下处理原则正确的是*
a)无论发生在哪年,无论情节如何,都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b)该事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照刑法第290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
c)无论发生在哪年,无论情节如何,都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医闹入刑了,所以可以把所有参与医闹的人都判罪;e)以上论述都是错误的。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该副主任医师xxx医疗事故罪成立,针对其受到的处罚的正确论述是*a)行政处分;b)刑事处罚;c)纪律处分;
d)该医疗机构将免于民事赔偿责任;
e)以上都错误。说明该副主任医师对该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是故意的。
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5)(假设)如果在本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违反医疗诊治常规的行为,经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案件中已造成患者死亡,事故属于*a)一级医疗事故;b)二级医疗事故;c)三级医疗事故;d)四级医疗事故;e)以上都不是。
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1)患者许某遭遇闯红灯机动车车祸死亡。经核,值班医师跟许某和家属明确交代,因其病情不稳定,虽住院期间正值五一假期,许某不能离院,避免病情加重。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a)因医院管理有失误,由医院承担;b)由患者许某自行承担;
c)闯红灯机动车肇事车主和或司机承担;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e)由值班医师承担。
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2)经核,住院病历上显示,值班医师因该患者病情已稳定同意该患者离院;但该患者因机动车闯红灯车祸死亡,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a)由医院承担;
b)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
c)因机动车闯红灯,因此由肇事的机动车车主或司机承担;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e)由值班医师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
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如果患者许某回家后心脏疾病病情加重,家属快速送到医院急诊,但患者仍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对值班医师允许患者许某回家提出异议,并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值班医师谎称病历找不到,第二天患者家属复印病历时发现患者回家当日的病历记录页有大片新涂改痕迹。此时如果你是法官,你判定*a)推定该诊疗过程有过错;
b)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证实该诊疗过程有过错;c)由医疗机构证实该诊疗过程无过错;
d)由患者许某家属证实该诊疗过程中医生有过错;
e)双方在法庭上辩论后由法官投票判定。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经核,住院病历记录上显示,家属强烈要求给患者请假,值班医师在明确声明:“该患者病情尚不稳定,可能发生危险,不予准假;如果患者许某擅自离院,或仍坚持请假,发生危险将由患者及其家属自行承担风险”;患者家属在病历上签字:“后果自负”。患者回家路上或回家后心脏疾病病情突然加重死亡,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a)因住院期间外出,由医院承担责任;b)患者及其家属自行承担责任;
c)因住院期间外出,值班医师承担责任;d)患者和值班医师共同承担责任;e)以上都错误。
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案件所述诊疗过程,诊断患者损害正确的是*
a)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b)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患者没有产生损害;
c)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是否给患者造成损害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d)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是否产生损害不能判定;e)以上都正确。
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1)目前在我国,该患者家属不能通过以下哪个途径来寻求解决纠纷*a)与该医院协商;
b)该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c)到该医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d)仲裁;
e)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4)根据上述案件论述,对此案件中的医疗机构的补偿正确的论述是*a)补偿在法院达成的,属于强制性判决内容;
b)补偿为法院主持的双方协商或调解过程完成的,不属于强制性判决内容;c)补偿与赔偿一样,都是因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d)补偿与赔偿一样,都需要给患者方支付费用,都由法院强制执行;e)以上论述都错误。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该副主任医师xxx医疗事故罪不成立,但医院给予其三年内不能职称晋升的处理。该处理行为的性质为*a)医疗机构内部处理;b)行政处分;c)行政处罚;d)医院越权处理;e)以上都不是。
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4)最终本案件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其法律法规依据是*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b)医疗事故鉴定报告;c)司法鉴定结果;
d)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
e)《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2)患者家属认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方则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此时,对于是否医疗事故,应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为了照顾患者弱势,由患方委托指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b)因为医院更权威,由医方委托指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c)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d)由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e)由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指定。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请问如果该实习医生没有向其上级医师xxx报告而自行决定并做相应抢救行为的,导致该患者死亡,该实习医生的行为可能涉及的是*
a)与其上级医生xxx一起构成医疗事故罪;b)因为是实习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c)该实习医生独自承担医疗事故罪;d)该实习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罪;
e)与其上级医生xxx一起构成非法行医罪。
某患者在医院门诊就诊,等待就医的过程中,其所坐的椅子塌陷,导致其尾骨受伤,该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针对该事件的论述正确的是*a)该赔偿属于医疗损害赔偿;
b)该赔偿虽然发生在医院,但是不是诊疗活动,所以不属于医疗纠纷,赔偿的法律依据仍是侵权责任法;c)该赔偿应该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d)该纠纷必须通过医疗纠纷调解程序进行;e)以上都对。
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3)该案件所述诊疗过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a)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已经产生抗体,已经造成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b)法院判决正确,不构成医疗事故;
c)医院给予10万元补偿,说明构成轻微医疗事故;d)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一步进行司法鉴定;e)以上判定都不对。
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3)经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认为该鉴定不公平,于是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关于司法鉴定,下面正确的是*a)司法鉴定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一种;b)司法鉴定也由医学会组织;
c)司法鉴定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d)司法鉴定结果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e)以上都不对。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关于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正确的是。*
a)该实习医生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由该实习医生承担赔偿;b)该副主任医师xxx是执业医师,承担赔偿责任;
c)该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实习医生和该副主任医师xxx追偿部分;d)实习医生或该副主任医师xxx所在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e)以上论述均错误。
纠纷处理原则,正确的是*a)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
b)根据患者家属的态度决定赔偿额;
c)根据医疗机构的经济实力决定赔偿额;d)根据其他医疗机构的赔偿情况参照;e)以上都包括。
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5)医疗事故赔偿和人道补偿的主要区别是*a)有无医疗损害;b)数额差别;c)责任不同;d)损害程度;e)以上都不是。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家属同时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其家属应该起诉*a)实习医生;
b)该副主任医师xxx;c)该医疗机构;
d)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e)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如医务处。
第三篇: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
医疗机构调解室所出示的调解协议一式肆份,需报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四)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动联调机制。各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与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二、回访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甘南州藏医医院医务科
2015年4月
第四篇:医疗纠纷讨论制度xxx医院医疗纠纷讨论制度
为了规范较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或事故,保证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对本院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由医务科上报医院领导,由院长主持讨论纠纷、事故的主要原因,问题较突出的案例应及时上报到市政府、卫生局领导。
2、参加人员由医务科组织,原则上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所涉及的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或律师等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前,参加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3、重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后应在24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由院领导确定具体讨论时间,医务科负责安排事宜。
4、当事科室主任和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经过、诊治效果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育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5、主要讨论内容包括:纠纷或事故的原因,如:病历书写、知情告知、医患沟通、医疗服务、网络等问题;医患协商过程中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备、答辩中的问题;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对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处罚;第三方参与调解的优缺点;医院管理缺陷;意见和建议;改进措施等。
6、院领导和医务科应发挥带头作用,做批评与自我批评,所有参加人员应积极发言,正视自身不足,敢于相互批评。
7、讨论会应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健全医
疗纠纷防范处理措施,及时制定安全目标、处置预案和处理措施。
8、主持人归纳总结纠纷或事故原因、经验教训、改进意见。
9、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医务科必须建立专用医疗纠纷或事故讨论记录本,在进行讨论时,指定人员在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10、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院领导或医务科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特此说明
第五篇。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公安局通报。
医疗纠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