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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与规章制度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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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与制度保障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分析 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由此产生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独特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有助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真正普及和质量提高,而且有助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基于对湖北、河南、安徽等省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问题 ①的专门调查,并结合全国其它省市的调查研究,从制度层面分析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公平问题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对策思路。 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公平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是伴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保障这一特殊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法规、政策性文件。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差距和历史形成的体制、机制原因,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仍然面临着公平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不了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对北京等九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九城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约为280万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为90.7%左右,照此计算,九城市中有26万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未入学;随着年龄增大,失学的比例逐渐提高;从8岁到14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未上学的比例由0.8%增至15.4%,女孩失学比例为3.9%,明显高于男孩(2.6%)。不仅如此,调查还发现,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能适龄入学,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超龄现象也比较严重。调查表明,在9周岁的孩子中20%还在上 一、二年级,13和14 [1]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孩子占相应年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30%和10%。父母的流动不同程度地延误了儿童 的学业。这表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存在着接受义务教育机会不均等的问题,并且女童较之男童机会更加不均等。 二是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不了好学校。目前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于公办学校,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就读于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民工子弟学校。XX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06年7月,该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上学的22.8万,占62.3%,而在获准民工子弟学校上学的有4.3万,占11.7%,在未获准民工子弟学校上学的有9.5万,占26%,也就是说,有近37.7%约13.8 [2]万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是在已获准或未获准的民工子弟学校上学。另据对XX市的调查,该市进城务工人 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有14万人,其中。在公办中小学上学的学生有8万人,在已审批和未经审批的简易民办中小学上学的学生近6万人,约占全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43%。其它城市的情况也大致如此。这表明尽管中央政府一再强调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应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但在目前情况下,民办中小学及民工子弟学校仍然承担了相当数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即使是就读公办中小学,他们绝大部分也上不了示范性公办中小学。据对北京等九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正规市示范性中小学大城市仅占6.8%,中等城市占13.4%,小城市占7.9%。XX市是全国率先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城市之一,全市现有313所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但其中没有一所是重点学校。这意味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即使成绩优异,仅仅因为社会身份的差异(无城市户口),就不能享受优质的学校教育资源。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城市户口具有了“世袭”和“先赋”特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户籍制度的牵掣。 三是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不起学。进城务工人员因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主要就业领域是加工制造、低端的服务行业以及技术含量不高的生产性单位,工资普遍不高,并且常常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和被拖欠。但多年来,城市公办学校在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时都要收取较高的借读费、赞助费。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成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学校的一道壁垒,也是影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问题和进城务工人员反应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尽管各地为了贯彻“两为主”的政策,几乎都在取消或降低借读费和赞助费,但教育费用仍然是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最大负担。据调查,除杂费之外,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小学阶段,一般每学期要交“借读费”、“赞助费”300—400元;中学阶段500元左右,少数城市更高。此外,还有服装费、保险费、郊游、上网、班费等费用。进城务工人员从总体上看是一批经济收入比较低下的群体,过高的“借读费”、“赞助费”及其他教育支出,常常使他们难以承受并使其子女对进城上学望而却步。据对XX市的调查,该市政府2004年就明确宣布学校取消借读费,并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列为当年政府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但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仍然认为孩子在武汉上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费用太高。其中认为借读费太高的占被调查进城务工人员的52.9%,认为学费太高的占30.9%,两者合计为83.8%。对“为什么不将孩子带到城里上学”的询问,进城务工人员最经常的回答是“费用太高,读不起”、“在家里省钱”。城市的生活费用相对较高,尤其是过高的学校收费迫使不少进城务工人员放弃子女进城上学的选择,而将子女留在家乡上学,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所收取的过高的“借读费”、“赞助费”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性的做法,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剥夺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在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需求调查中,反应最强烈的是要求“禁止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降低过高的学杂费”、“根据情况适当减免学费”等。 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的出现,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和教育体制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制结构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这种以“城市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同样体现在公共教育政策中,即把城乡儿童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分成标志鲜明的两大类别,将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割裂开来,让城乡儿童在不同的制度架构中获取不均等的教育资源。因此,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城市的义务教育由政府财政负担,而农村的义务教育却由农民自己买单。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把普及义务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城乡政府各自负责筹措与分配,实际上等于默许了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差异对义务教育的不利影响和制约。其结果只能使义务教育的发展取决于城乡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城乡政府各自的财政收支状况,由于城乡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总存在着一定甚至是比较悬殊的差距。以2005年义务教育生均拨款经费为例,当年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城市1679元,农村1205元,城乡倍率1.4;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支出城市236元,农村142元,城乡倍率为1.7。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城市1835元,农村1315元,城乡倍率为1.4;初中生均预算内公 [3]用支出城市307元,农村193元,城乡倍率为1.6。在这种“二元”教育体制下,农村教育积贫积弱, 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教学设备都远远落后于城市。许多农村学校实验仪器和图书严重匮乏,开不齐国家规定的课程,达不到教学的基本要求。国家教育督导团发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显示:2004年,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城乡之比为2.9∶1;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城乡之比为1.4∶1。农村中小学师资力量薄弱,至今农村教师队伍中仍有大约31万名教师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小学教师年龄老化现象十分严重。小学和初中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初中尤为突出,2005年城市初中高级教师所占比例为12.36%,而农村仅为2.33%。正是由于城乡教育差异的悬殊,一方面必然会诱使农村适龄儿童流入城市接受较为优质的教育,从而对城市义务教育产生巨大的需求效应;另一方面,为了维护这种僵化的二元教育制度,即使政府确立了“流入地政府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的“两为主”方针,但不少城市公办学校仍以种种理由拒收或少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有的地方政府则采取指定部分学校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而其它学校特别是优质学校则不允许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有的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学校则将这些孩子单独分班,与当地学生分班学习。这是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一种“隔离”和歧视的做法,严重阻碍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并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此外,在这种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下,由于把普及义务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城乡政府各自负责筹措与分配,那么,一个地方的学生越多,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就越大。仍以2005年为例,当年全国城镇小学生预算内经费1675元,城镇初中1835元,照此计算,像北京、武汉等大城市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支付的经费将是一个巨大的数目。尽管中央政府反复强调,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但一些学校和地方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仍持排斥态度。目前不少地方均抱怨财政困难,难以接受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有的则认为由 流入地政府单独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费用不合理,提出应让其原籍政府承担或分担部分教育费用。有的甚至认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相当于择校读书,从较为落后的乡村转到相对发达的城市接受教育,就是一种择校,择校就意味着他们对当地政府提供公共教育的放弃。由此推论,流入地政府不仅可以不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投入,而且可以对其收取较高的学费或借读费。 总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但制度是影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的最重要因素。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保障 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公平问题主要是现行的体制和制度造成的,因此,要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能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必须为其提供制度保障。 1.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义务教育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同样应是依法受保护的少年儿童,应同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他们的义务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义务教育一样,是一种应由政府来保障的公共产品,具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所以,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保证他们公平接受义务教育。 2.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政府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政府应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这是毫无疑问的。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个政府被划分为多个层级的大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城市政府和农村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划分,也就是说,究竟该由哪级政府来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买单。毫无疑问,流入地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应是主要的财政供给者。这是因为,首先,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城上学不是“择校”,而是由于父母工作地点的变化而随迁就学,与其他市民工作调动子女转学并无不同,也与那些工作地和居住地并未变化,仅仅是为了子女上更理想的学校而“择校”有本质的区别。第二,大批进城务工人员到城里就业,不仅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也为国家增加了税收,并推动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他们应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有权享受当地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第三,在现实社会中进城务工人员绝大多数仍然是城市中的低收入阶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更不应向他们及其子女实行歧视性收费。由此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实行歧视性收费都是不合理的。流入地政府应切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的《意见》精神,不仅应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提供经费支持,而且应是主要的财政供给者。只有这样才能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享有城市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当然,强调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决不意味着推卸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相反,为了合理分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成本,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比较慢、财政困难的地方和城市,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的城市,中央和省级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设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分担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而决不要将负担转嫁到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上。 3.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应以城市公办学校为主。既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流入地政府应负主要责任,那么,要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就必然应以城市公办学校为主。因为城市公办中小学,均是由政府财政举办,其存在的理由就是公共服务,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公民。城市的公办教育资源不仅属于城市居民,也应属于那些未能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如果说城市居民的子女可以享受公办教育资源,那么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也应有权享受这一资源。这样就可以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能够从小接受较为优质的教育,融入城市文明,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当前城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情况下,即使是城市里的薄弱学校,在农村一些乡、村均可称得上是优质学校。因此,政府不仅应明确规定“两为主”的方针,而且要规定开放包括示范性中小学在内的所有城市公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以根据其居住地选择就近入学,并一律免收借读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管理,应以流入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主。每学期初,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该教育部门向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就近安排到指 定的学校就读。这些孩子进入公办中小学后,应有正式学籍,并在评优奖励、竞赛活动、升学等方面和城里学生享有统一的权力和标准,以消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所遭受到的歧视,为他们提供均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4.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强调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并不排斥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在现代社会,义务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主要由国家和政府投入。但是,这种投入并不一定必须投入公办学校或建立公办学校来承担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也不一定必须选择公立学校就学。他可以选择上公办学校,也可选择上民办学校。对于选择民办或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来说,他们也有权利获得公办学校学生获得的相同的公共财政支持,而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或民工子弟学校也应获得政府相应的财政支持。特别是民工子弟学校大多建立在公办学校辐射不到、流动人口密集的区域,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公办学校的供给不足,方便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更应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为此,应改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拨款制度,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均衡发展。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同级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拨款制度是影响学校间均衡发展的重要条件,为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同级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发展的差别,应对同一城市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即不分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按照其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生数量拨付相应的经费,并对办学条件差的民工子弟学校倾斜。同时,也可实行“教育券”的方式,将政府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直接分配给学生,由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对户籍所在地的子女,他们可以凭其户籍享受政府发放的教育券,凭券自由选择学校;对于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凭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的证明领取教育券,自由选择学校。学校凭“教育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付现金。这也是一种义务教育投入由“暗补”变“明补”的方式。此种方式不仅有利于使学生及公办和民工子弟学校公平地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而且教育质量高的学校也可因此获得高入学率,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效益,同时也有助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及民工子弟学校打破地区和户籍的限制,积极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扩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机会。当然,在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工子弟学校的同时,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规范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行为,提升其教育能力。 总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同其他孩子一样,也是国家的未来。对转型期出现的这一庞大特殊群体,如果现在不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公平接受教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能否公平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一个教育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一难题的破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只要进一步加大现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问题就不难解决。 第二篇:教育公平制度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保障教育公平 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 第三条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按照男女生比例、父母文化程度、学前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不设重点班,不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分区内、区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学校不为编班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班,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得调班。 第五条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第六条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第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班额要相对均衡。年级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 第九条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师年龄、知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第十条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可以把发展性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负责解释。 第三篇:教育平等与教育公平从教育平等到教育公平 ——谈教育政策的历史进步性 教育平等与教育公平是当前我国教育理论界讨论较多的问题之一。这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概念,就这一点而言相信大多数理论同仁还是可以认同的。但是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却是众说纷纭。澄清两者的关系,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和教育领域内的教育公平问题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因为教育公平问题不仅直接涉及教育领域内的公平与正义,教育政策的科学与民主,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国家的安全与繁荣。笔者认为教育平等与教育公平这两个概念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既教育政策作为具体表现形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反映的教育平等观不同。教育政策从教育平等到教育公平是教育平等观的进步,也是教育政策自身的历史性进步。 一、教育平等 1、平等。平等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地位、权利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相同状态,主要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是人们对于一种事实关系的描述,具有客观性。平等是与不平等相对的, 『』“平等观念是不平等发展的产物”,1是针对特权提出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人类不平 等的起源和基础是私有制的产生。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寻找一种在进入社会状态的时候不至于丧失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契约。这种政治上的平等理念体现在“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口号上,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扬。但是,“卢梭幻想的是将立法与守法统一起来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的政治理想是不能成为现实的, 『』我们最好把它当成一种道德理想。”2可见,这里所说的平等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种价 值标准,一种政策法规的价值取向,卢梭也意识到,人类是不可能再回到自然平等的状态之 『』中去的。3针对不平等的存在和特权的泛滥,人们自然渴望能够拥有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不平等在当今社会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于是,“平等”一词多出现在口号中,尤其是政治口号和思想理论中。所以,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才发现我们所追求的“平等”还是停留在理论中而不能实现时,现实中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转而追求可以在现实中实现的“公平”。王海明先生认为,平等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相关的相同性,而不平等则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差别。平等与不平等,一方面起因于自然,是自然造成的,因而是不可选择的,不能进行道德评价,无所谓善恶、应该不应该的,如性别、肤色、人种、相貌、身体、天赋、能力等方面的平等于不平等。另一方面则起因于人的自觉活动,是人的自觉活动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选择、进行道德评价,有善恶、应该不应该之别的,如贫与富以及均贫富、贵与贱以及等贵贱、按贡献分配以及收入均等化等等。这就是社会平等与不平等。社会平等不仅是个利益问题,而且根本来说,是个应该不应该的权利问题:社会 『』平等正如无数先哲所说,实乃权利平等。4作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社会平等也就是公平、 公正。这是因为,“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 『』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5罗尔 斯还补充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 『』广泛的结果更可取。”6 2、教育平等:《教育大辞典》对教育平等的界定是: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夸美纽斯和人文主义 教育,早期空想社会主义都提出过这方面的主张。而作为一个具有政治色彩的口号,它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民主的口号和普及教育的思想而出现的。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以智力平等说否定了“天赋观念”论,从理论上确认了人人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平等 『』权利。7由此可见,最初的教育平等是伴随着政治、经济平等而提出的。其次,教育平等是他通过普及教育来实施的。夸美纽斯提出了普及教育的响亮的口号,他主张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有权享受教育,“不仅有钱有势的人的子女应该进学校,而且一切城镇乡村的男女儿童, 『』不论富贵贫贱,都应该进学校。”8最后,爱尔维修在智力平等说的基础上主张人人都应该 『』受教育,人人都有受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9由此可见,早期的教育平等思想是随着资产 阶级革命由政治平等发展而来的,主张的是“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这是一种绝对平等的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也是无法实现的。 二、教育机会均等 人们对真理的认识是随着生活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同样,对教育平等问题的认识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随着绝对的教育平等的无法实现,人们又回到了对教育平等问题的认识起点,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重新审视这一重要的问题。于是,人们提出了教育机会均等。只有把抽象的教育平等具体化为人人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这样的教育权利的平等才有现实的意义。教育机会均等,从词源上说,是西方学者研究教育平等问题所使用的一个特定的概念。瑞典教育家托尔斯顿o胡森对以前的研究做了概括性总结,指出教育机会均等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经历了起点均等论、过程均等论、结果均等论等三个阶段。 【10】 而在《新伦理学》中,王海明先生却认为,平等的历史进步可以分为四类或是四种形式,即(1)法律-政治平等;(2)社会平等;(3)机会平等;(4)经济平等。但是就具体的平等 问题而言又有三大平等,即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11可见,教育机会平等或是 均等是教育平等思想发展的新阶段,也是教育平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机会平等原则之一是竞争权利的机会平等与发展潜能的机会平等:机会平等原则也是一种权利平等原则。但是,一方面这种权利本身并非政治或是经济权利等具体的权利,而是获得这些具体权利之机会;另一方面,该原则所关涉的权利之机会,仅仅是竞争非基本权利之机会,而不是竞争基本权利之机会。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机会平等原则已经隐含于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原则。所有人虽不能获得各种均等的非基本权利,却有同等的机会去获得各种非基本权利:即每个人获得这些具体权利的机会是平等的。这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前途是向才能开放的。’‘作为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平等’。机会平等分为两类:一类是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平等,它是形式的,表层的机会平等;另一类则是发展才能、作出贡献的机会平等,它是实质的、深层的机会平等。萨托利对机会平等的分析也为这种分类提供了前提:“我建议把机会平等再分为平等进入和平等起点。”“平等近入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的进入机会""平等起点的概念则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大体上说,机会平等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叫“竞争权利地机会平等”,视竞争非基本权利地目标的机会平等,主要是获得职务和地位,权力和财富地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可以归结为“职务和地位唯才德是举而向所有人开放”。它是形式的、表层的机会平等。另一类叫做“发展潜能的机会平等”,是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手段的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受教育的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可以归结为“每个人的才德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展和发挥”。它是实质的、深层的机会平等,也就是我所说的教育公平。 2.机会平等原则之二是社会提供的机会与非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平等。机会的提供者分为两类:社会提供的机会与非社会提供的机会。非社会提供的机会主要包括:家庭提供的机会、天资提供的机会、运气提供的机会。首先,出生于不同的家庭,则所享有的竞争非基本 权利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其次,天资不同的人,竞争职务和地位、权利和财富等非基本权利的起点和获胜的机会显然也是不平等的。前者的不平等是否公平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有一点却是没有任何异议的,那就是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很显然,接下来要争议的问题就是:教育属于基本权利还是非基本权利。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历史发展性的问题,也就是教育公平的问题。而后者的不平等显然是公平的。最后,运气所提供的收益,所提供的机会不平等,是幸运者的权利。这种不平等显然也是公平的。14 三、教育公平 公平。在《新论理学》中,王海明先生认为正义、公平、公正乃是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感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厉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厉害交换的善的行为,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厉害相交换的恶的行为,是不等厉害交换的恶行。15显而易见,这里面是有一种价值评判标准的,这种价值评判标准是应该以人类的道德为基准的。正如王海明先生所说,公正与善一样,都是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属于“应该”、“价值”、“道德价值”的范畴。16社会公正也就是亚里士多德以来所说的分配,亦即是社会给每个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公 正。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17社会公平的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 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通过分析,发现按才德、成绩和努力(其实努力也是一种品德,成绩 与德才作出的贡献又是相关的)原则进行分配才是最公正、最公平的。18 同样道理,教育公平也应该按德才、成绩和努力原则进行教育资源的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也就是说,因材施教乃是最大的教育公平。具体地说,教育公平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基本教育权利完全平等,即免费地义务教育,保证所有人都能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国家、社会为此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不论其家庭出生、天资、运气等非社会因素如何;二是非基本教育权利比例平等,即按天资、努力、品德的不平等来不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而不考虑非社会因素中家庭出生地影响,这一点是很难地,却恰恰是显示教育是否公平地重要方面。如果在教育政策地制定中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就是教育政策的巨大进步,也是教育的巨大进步,对社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注释:[1].周仲秋.平等观念地历程[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2 [2][3].张志伟.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8]--[18].王海明.新论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6].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教育大辞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8 第四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在欢呼社会进步的同时,越来越关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何处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事业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探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性决定其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 社会保障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体制,它包括经济制度,但并不限于资金筹集,发放,管理和运营,不仅仅是现金保障,还应该包括服务保障、权益保障、组织保障(老人和病人的协会等等)乃至精神和文化保障。现金保障当然要做好,这是基础和必要条件,但不能陷入“经济主义”。因此,不宜简单的提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宗教制度一样,社会保障制度有自己的独立内容。尽管这些制度也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甚至是为它“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还包括某些经济制度,但毕竟有其自身独立性,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论地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视为社会保障内部原则。 就作用于社会个体的角度而言,市场经济给社会个体提供了趋利的空间,而资源又是稀缺的,所以才要依靠竞争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高效率,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共品,个人生存发展权利维护的实现程度并不受他人介入的影响,个体与个体之间是非竞争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每一个人维护自己生存发展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就对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市场是讲竞争讲效率的,但它必然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资源配置上的弱势和不利地位及基本生活的无助和窘迫。所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兼顾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优先”,而社会保障制度要讲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效率问题。而不是指望社会保障本身产生多少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对于社会保障本身,就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平优先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的最本质的体现是道义的公平(它的表现形式为待遇公平,社会保障施用对象其义务、权利不是对等的,而是对应的,甚至对尽义务较少的低收入阶层在待遇上有倾斜)。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它以名义上的经济公平(每个工作者平等缴费或交税而获得平等的保障权利)引导出实际的道义公平(经济弱者受到经济强者扶助)揭开道义非功利性的面纱,可以看到道义深刻的功利性,(只有社会福利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才值得我舍小利而取义),所以社会保障本身所体现的道义上的公平恰恰赋予了它对社会效率的巨大的间接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的实施可以缓解贫困,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差距,缓和阶层矛盾,倡导和谐的人际关系,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从而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这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环境条件,这无疑也是提高社会效率的重要前提。 2、社会保障可以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社会 2保障的实施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各种社会风险的侵害,免除后顾之忧,从而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这是提升社会效率的主观前提。 3、社会保障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社会保障的实施不仅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社会成员的生活,使其恢复、补充和保持充分的劳动力以备发挥,而且社会保障还提供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训保障,从而提高社会成员的身体、心理和技能素质。因此,社会保障可以提高人力资源的存量,这是进行扩大再生产、提高社会效率的因素。 4、社会保障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是提升市场(社会)效率的重要一环,社会保障制度对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促成,也就间接地对提升社会效率做出了贡献。 人人都可能成为弱者,人人都有维护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决定了社会保障参与性上的公平原则,即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机会是均等的,社会保障的待遇并不因为收入、地区差异而有歧视性差异,从这一点讲,我国的社会保障有违公平原则。 首先,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别。这是以户口性质作严格划分的。以户口性质而定,我国有近80%的农业户口。长期以来,他们完全被摒弃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全部的保障依赖于家庭和土地。目前,农村中唯一的国家正式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虽然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实施的情况也相去甚远。但这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真正是现代社会保障意义上的保障措施。这项事业从基金的筹集上就采取了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的原则,同时强调了自我保障的思想,打破了我国社会保障中一贯的“赐予式”模式和依赖国家和企业的观念。并且在组织管理上也统一由民政部门的专职机构管理。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广大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反观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农村人口高得多,相对于我国的基本国力而言,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已是极充分了。很长一段时期内,居民享受的范围不仅有养老、医疗、工伤、残疾、死亡和生育等各项保险或救助项目,还享有食品补贴、住房补贴或分配、交通费用补贴等等发达国家才会涉及的保险项目。我国社会的二元结构在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是,在城市人口中,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又千差万别。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对象非全民化的又一表现:即各部门、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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