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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政委的职位、职务和职责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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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政委的职位、职务和职责 [摘要]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政委在领导班子中既是领导者,又是被领导者,正确确定政委的职位、职务和职责,对于增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有着重大影响。扮演好公安机关政委这个角色,必须纠正二个误区,增强三种意识,提升四项能力。 [关键词]政委、职位、职能、职责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县级公安机关的政委是本单位公安队伍建设的领导者,必须正确确定职位、履行职务,发挥职责,着力提高驾驭公安工作的领导水平和管理队伍的执行能力,方能在党委和局长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带好队伍,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安队伍,从而保障公安机关全面完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助推经济发展的工作任务。 一、纠正二个误区,明确政委的职位 职位。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现代汉语词典》) 1、政委是职务,纠正“无位无为”之说。县级公安机关的政委是由上级党委任命的行政职务,主管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由此可见,政委既是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带头人,又肩负着公安队伍建设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重任。但在局长负责制的情况下,政委在领导班子中,既是领导者,又是被领导者;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政委分管的工作摊子大,涉及面宽,责任重大,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所谓“无位无为”观念实属偏见。 2、政委是责任,纠正“可有可无”之辞。责任重于泰山,在什么岗位,就要负什么责任。一方面,抓好公安队伍建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更是公安机关政委的首要责任。另一方面,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我们党和公安工作的重要政治优势。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要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公安队伍建设更离不开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因而,政委的责任重大,其工作不是可有可无、无所作为,而是必不可少、大有作为。 二、强化三种意识,履行政委的职务 职务。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现代汉语词典》) 第一,强化角色意识,促进和谐。政委要充分认识自已所处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把握好自已的角色特征,才能正确发挥自已应有的作用。一要找准位置,维护核心。按照公安机关领导制度,局长就是班子的领导核心,政委要协助局长搞好工作,是局长的参谋和助手。政委应尊重局长的核心地位,全力维护这个核心地位,服从局长的领导,支持局长的工作,坚决做到执行不主政、拥权不越权、定位不越位。遇事既要主动报告,又要敢于负责;工作中要“补台”不拆台,密切配合,既要尽职尽责抓好自已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主动帮助局长排忧解难;认识不同时,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及时化解矛盾。特别是在班子团结上,政委必须维护局长权威,认真执行班子决议,全力维护班子团结。二要尊重副职,精诚协作。相互支持和帮助是建设和谐团队、创造一流业绩的基础。政委和副职领导都是局长的参谋和助手,应坚持配合为先、团结为先、大局为先的原则,彼此之间要精诚协作,和谐共事。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衔接,经常交流思想,沟通工作,既要做到遇事不推诿,又要协作配合;既要互相尊重,又不彼此相轻,互争高低;要谦和礼让,切忌无端指责,互相诋毁。只有步调一致,齐心协力,才能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要关爱民警,激励斗志。要在政治上关心民警,关注民警的成长进步,激励民警进取奋斗,向上发展;要在工作上关心民警,帮助民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努力做工作上的行家里手,全面完成各项公安任务;要在生活上关心民警,倾听民警的心声,关心他们的疾苦,力所能及地帮助民警解决实际困难。要着力营造宽松活泼、心情舒畅的氛围,使民警真正感受到组织上关心和温暖,进而以更高地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 二、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是当好政委的关键。一要当好参谋。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党委研究和局长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自已分管的工作要及时提出符合实际的见解,有不同的意见要勇于进谏,争取集体表决和局长拍板时采纳。二要勤奋敬业。要站在对组织负责的高度,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只要对全局有利,不管是份内份外,无论分管与否,都要积极主动,迎难而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把自已分管工作做出高绩效、高水平,还要尽心尽力支持、配合其他领导完成工作任务。三要抓好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后,政委要率先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坚持少说多干,埋头苦干,实实在在地干,力争多出实效,出更大实效,真正把小事办实,急事办稳,难事办妥,大事办成,好事办好。 第三,强化奉献意识,推进工作。公安民警必须具备无私奉献,这是人民警察的品德特征和最高境界,也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职务就是责任,权力意味奉献。政委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更要亲力亲为、躬身实践,率先垂范,争当无私奉献的示范者、倡导者。要勇于进取,创造佳绩。政委要怀着崇高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投入到党的事业和公安工作中去,自觉履行职责,以昂扬的精神状态、饱满的热情和旺盛的斗志,在自已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创造一流的业绩。要牢记宗旨,甘当公仆。政委要秉承国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尚品德。坚持执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群众的贴心人,做人民满意的公安卫士,为党、祖国和人民奉献一切。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政委要按照职责分工,紧紧围绕公安工作大局,全身心地配合局长,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法,真抓实干,奋力拼搏,用勤奋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换来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提升四项能力,发挥政委的职责 职责。职务和责任。(《现代汉语词典》) 一是提升组织决策能力。组织决策是领导职能中最基本的职能。科学的决策,能避免和减少行动的失误,关系到事业的成败兴衰。只有具备很强的组织能力,才能率领民警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顺利到达目标。政委要做到能组织、会决策,就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想办法,以科学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方面关系,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方法,促进决策执行的顺利进行。提升组织决策能力要“勤于学习、长于思考、勇于实践、善于总结”。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丰富自已的知识,深入调查研究,大胆实践,积累经验,才能准确敏锐作出判断,进行科学地组织决策,正确履行职责。 二是提升开拓创新能力。开拓创新就是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公安事业取得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经验表明,无论是在什么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一个前提,就是工作要积极、主动、有创造性。政委只有奋力开拓,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永不满足,才能担当起职责赋予的重任。政委要会想事、会谋事、会干事、大胆解放思想,敢于突破陈规旧习,敢为天下先,用新思维、新方法、新手段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重实干、求实效、干成事,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促进发展进步,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三是提升沟通疏导能力。沟通疏导是政委实施领导的基本技能,也是统一部属意志不可缺少的领导艺术。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而人的一切行为是由其思想来支配的。政委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者,要通过沟通交流思想,疏导化解心结矛盾,取得民警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促进单位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顺利进行。因而,政委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注重对民警的思想沟通疏导,倾听民警的需要和期望、意见和建议、辛苦和困难,掌握其思想状况,由此确定正确的工作思路和办法,及时有效地疏导化解心结、矛盾,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要相信,没有教育不好的人,只有教育不好人的方法,只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点子上,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也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 四是提升预见执行能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工作中要有远见,避免临时“抱佛脚”或者放“马后炮”。政委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见微知著、叶落知秋、敏锐的洞察力,要善于从现象中把握规律,增强工作预见性、针对性,从而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开创公安工作的新局面。执行力决定工作成效,决定事业的成败,科学决策必须执行落实到位。提高执行力,要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就是要脚踏实地、实事求是、严谨扎实、一丝不苟地干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说而不做、决而不行、抓而不紧的不良风气。要提高攻坚克难的操作水平,善于把难办的事情、难做的工作操作到位,善于在问题比较多、矛盾比较大的工作环境中打开局面,从而实现“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和谐”的目标 第二篇: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内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此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5种: (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违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五)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三、根据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下列治安案件: (一)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案件;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谎报森林火情、森林 1 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三)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五)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案件; (六)诈骗案件中,诈骗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七)哄抢案件中,哄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九)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十)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案件; (十一)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2 (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的案件; (十三)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十四)招摇撞骗案件中,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案件;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中,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案件; (十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件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案件; (十七)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十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 3 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一)谎报案情案件中,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案件中,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案件; 四、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全部刑事侦查权。森林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下列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五)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 (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八)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 4 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十三)非法狩猎案件; (十四)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十五)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十七)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5 (十八)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十九)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二十)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二十一)非法占用林地案件; (二十二)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件; 第三篇:公安机关的环境监管职责我国公安机关环境监管职责体现在对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目前公安机关在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立法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与环保部门缺乏协调,干警环保法律素质差,环境监管技术装备落后等等。因此,需要在立法上确立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加强干警的环境法制教育,增强其环保意识;理顺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关系以及改善环境监管的后勤保障条件 在一般公民心目中,很少会将“公安机关”与“环境监督管理”联系起来,实际上,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广泛性和严重性,单纯地依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全面有效的地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因而,我国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环境监管体制。 “应在地方公安部门中设立环境警察大队或者公安环保分局,业务上可由环保部门指导,专门负责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浙江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已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这一建议。 赵林中说,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给环境造成极大的压力,环境资源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设立环保警察,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需要。”赵林中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从1979年起步,到目前已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环境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一方面存在着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存在着对违法行为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其原因在于各级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虽然被查处,但污染行为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制止。这种现象不但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侵害。同时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但目前这类案件的查处并不得力,原因是环保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都无法单独查处这类案件。设立环保警察是查处这类案件最好的方式,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环保执法的“软骨症”现状。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环保警察已存在多年,成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力量。如德国环保警察隶属联邦内政部,每名环保警察都要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训练,其任务是发现环境污染立即采取行动加以制止。 第四篇:京2760名民警面试竞争领导职位含天安门公安分局政委京2760名民警面试竞争领导职位 含天安门公安分局政委 市公安局第二批领导干部竞争选拔工作进入面试阶段。昨天上午,2760名民警分别走进187个考场参加面试,竞争663个领导职位。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亲临考点,现场检查指导考务工作。 傅政华首先来到市公安局办公室考点,了解了备考民警的报考职位、准备情况,并慰问了考务人员。他勉励考生放松心态,沉着应试,正常发挥,考出自己真实水平。 据了解,7月15日进行笔试后,市公安局对参考人员开展了“三评”工作,即业绩评价、廉政评价和履历评价。据统计,经资格审查和职位调整,全局最终共有5543人竞争663个职位,平均竞争比例接近9∶1,竞争激烈程度超过了第一批选拔。根据笔试和“三评”综合成绩,最终有2760名民警进入面试。此次竞争选拔纳入了交管以及消防、警卫两个现役单位,实现了各警种全覆盖。第二批竞争职位中不再包含基层警探长职位,最高职位为天安门公安分局政委一职。 经过这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生动实践,领导干部全员竞争选拔机制已作为市公安局一项基本干部制度予以固化,彻底改变过去以民主推荐为主、竞争上岗为辅的做法。今后,首都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将主要通过竞争选拔产生。 第五篇:职务、职位、岗位的区别职务、职位、岗位的区别 职务与职位的区别 职务即工作(job),它是指企业员工所从事工作的类别。职务是指由一组主要职责相似的职位(或岗位)所组成,它是由实现企业职能的一个个具体活动所构成的相对独立体。职位即岗位(position),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企业组织中、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由一个特定的人所担负的一个或数个任务所组成。 简单地讲,职位是指企业的某个员工需要完成的一个或一组任务。 职务表示的是工作的类别,而职位表示的是工作任务;职务与机构没有直接的关系(确切地说,一个职务可为多个部门所有,而一个部门也可以有多个职务),职位与机构有直接的关系(即一个职位只能为某个具体的部门所拥有)。 我们说秘书是个职位,但秘书不是个职务。我们会说职位说明书,但不会说职务说明书,想来应该可以理解了。 职位与岗位不是一个概念: 我们说,经理是个职位,秘书是个职位,但很少说经理是个岗位。通常我们将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或是一般岗位。职位是随组织结构定的,而岗位是随事定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因事设岗。职位和岗位的关系 岗位与人对应,只能由一个人担任,一个或若干个岗位的共性体现就是职位,即职位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岗位组成。比如:制造型企业的生产部门的操作员是一个职位,这个职位有很多的岗位的员工担任,如果具体到某个工序的,就是岗位了,比如钻孔操作员,操作员的职位可能有钻孔操作员、层压操作员、丝印操作员等等岗位组成。对于组织而言,岗位和职位的演变是随着组织的不断扩大而不断产生的。其演变过程和逻辑关系如下: 要素(pactor)--活动(activity)--任务(tast)--职责(duty)--岗位(position)--职位(job)职务和职位、岗位的关系 职务可以由不同的职位和岗位担任,比如管理者职务,可以由某个职能部门的经理,也可以由某个能力达到了职务的要求的非管理职位的员工担任。最常见的就是在项目管理中的不同职务。比如:就上个例子中的钻孔操作员可能在某个工序改善项目组中扮演项目成员的职务。 1)职位的涵义。职位是指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所担负的职务和责任的集合体,是指分配给一个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所承担的职务与责任,它是职位分类结构的基本元素,是职位分类结构中的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因此职位是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位置。由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明确一定的工作位置,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正常的职务权力,所以职位实际上是职务、责任和职权的结合体。(2)职位分类。职位分类主要是对各种职位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通过职位分类,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3)职位分类的特征。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职务=头衔 例如。厂长、部长、主任等。 岗位=职能+头衔 例如:职务:主任、专员 岗位:人事行政办主任/现场工艺室主任;招聘专员/培训专员职称=专业技术水平或资格分级 例如。工程师、技师。岗位=职能+职称 例如:职称:工程师、技师。 岗位:质量工程师、工艺工程师、电气技师等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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