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淮北林长制级考核制度试行
为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保障林长制全面实施,根据《XX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开发区,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文旅体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建投集团等部分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保障措施落实方面(1)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2)配套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3)林长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4)地方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5)林业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2、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方面(6)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
(7)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木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公益林管护措施落实等情1
况;
(8)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情况;
(9)湿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的森林生态系统修复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情况。
3、推进城乡造林绿化方面
(10)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情况;
(11)森林城市(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以及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1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防护林、退耕还林、农田林网、石质山地造林、矿山复绿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4、提升森林质量效益方面
(13)商品林集约经营、森林蓄积量增减、林业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情况;
(14)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森林结构优化、生态服务能力提升等情况;
(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改革推进情况。
5、预防治理森林灾害方面
(16)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扑救能力建设、应急值守等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等情况;
(17)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
6、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方面
(18)地方林业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19)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等情况;
(20)林业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
(二)对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
2、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3、义务植树工作组织落实和尽责情况;
4、领导重视情况,是否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有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5、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完成户外宣传任务,每年向市林长办报送信息6篇以上;
6、绿化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三、考核办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在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领导下,由市目标办、市级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形式
1、考核采用单位自查自评,市目标办、市林长办组织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考核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参考省林业厅考核结果等形式进行。
3、考核对县区全面核查,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各按不低于20%比例抽查;对各成员单位全面核查,对各成员单位对口的下级单位按不低于20%比例抽查。
(三)评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时间安排
各单位于当年11月上旬完成年度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市林长办;当年12月上旬市目标办、市林长办完成市级年度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由市林长办按程序报市级林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将各县、区及各相关部门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纳入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六、其他
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及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在结果
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各县、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考核办法。
2018年5月18日
第二篇:XX县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XX县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和规范全区林长制考核工作,根据《琅琊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琅办发〔201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街道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保障措施落实方面1.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2.配套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3.林长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方面4.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
5.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木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公益林管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6.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情况;
7.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的森林生态系统修复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情况。
(三)推进城乡造林绿化方面
8.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情况;
9.森林村庄创建情况;
10.人工造林、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四)提升森林质量效益方面
11商品林集约经营、森林蓄积量增减、林业产业发展等情况;
12.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森林结构优化、生态服务能力提升等情况;
1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各项改革推进情况。
(五)预防治理森林灾害方面
14.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监测预警能力、扑救能力建设、应急值守等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等情况;
15.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区级林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第五条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街道、村自评。承担林长制任务的各村每年对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自评,各街道在各村自评的基础上,每年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核实施
细则(另行下发)开展自查自评,于11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林长制办公室。
(二)区级考核。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区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街道上报的自评情况,采取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实施细则指标实行百分制评价。
(三)审核认定。考核结果报区林长会议审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发生重特大林业灾害等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林业年度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考核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区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对街道总林长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
第八条考核工作要严守考核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街道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襄垣河长制级会议制度试行XX县区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XX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依据《XX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XX县区河长制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县级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办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乡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或年底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工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1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有关乡镇河长,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县直有关单位及乡级河长承办。
三、河长办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有。2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具体时间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不定期会议。
第三条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或县直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XX县区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协调推进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县总河长XX县区级河长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有关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XX县区级河长。
第五条会议议定事项由县直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分别落实。
第六条县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县直有关单位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察,并就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XX县区级河长报告。
第四篇:襄垣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XX县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XX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县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依据《XX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目的
及时全面掌握全县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确保全县河长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督察内容
(一)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由乡镇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
(二)实施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包括: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工作进度、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同时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乡镇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设立及运行情况,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综合巡查执法队伍和护河员管护队伍建立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1畅通情况。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以及河长巡查、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整改落实情况。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具体督察内容可根据各地河湖管理和保护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三、组织形式
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单位参与,组成督察组,对各乡镇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督察时间和方式
(一)督察时间。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对工作滞后或存在问题的乡镇,开展专项督察。
(二)督察方式。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听取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与有关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2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通过督察,深入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实地查看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督察报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同时,按照一乡一单的方式,将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反馈各乡镇。对省管的浊漳河干流、浊漳河南源、浊漳河北源、浊漳河西源及11条市级主要跨县河流保护管理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一河一单的方式,报告相应河长。
对于反馈各乡镇的问题,实行督办制度。督察组将各乡镇的问题及建议交办各乡镇后,负责对各乡镇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各乡镇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并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县河长制办公室,并抄送县直相关单位。
第五篇:河长制考核办法XX县区市级河长制工作考核激励与问责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各级河长履行职责,及时掌握全市河长制工作情况,确保河长制制度全面落实,依据《XX县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平办发〔2017〕70号),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组织
市督查考核局与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全市河长制工作考核考评。市督查考核局将全市河长制工作列入县(区)和市河长制工作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管理中,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河长制办公室制定考核考评办法并组织考核,市督查考核局指导并参加考核考评。
二、考核考评
(一)考核对象
市河长制工作部门,各县(区)总河长、河长,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
(二)考核频次
河长制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12月下旬。
(三)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围绕河长制年度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1—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内容、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考核考评项目主要包括:河长制制度落实情况、河长履职情况、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工作协作配合情况等。
(五)考核考评程序
1.制定考核办法。根据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任务,由市督查考核局指导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考核结果审定与运用等,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市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实施。
2.拟定方案。年底考核前,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考评要求、考核成员、时间安排等,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执行。
3.自查自评。被考核对象对照河长制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4.现场考核。根据考核工作方案,由市督查考核局及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2~3个考核组分别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座谈交流、评价指导等方式进行考核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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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合评定。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和自查自评报告,按年度考核办法确定的计分办法及评价规则,计算得分、评价考核等次、撰写考核考评报告。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考核小组将考核考评报告提交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市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考评报告,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市总河长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计分及等级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分评定等次。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计分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管理中所赋分值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得分百分率计算计入。单项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七)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县(区)及市直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绩效管理,综合考评。
2.对县(区)河长的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3.考核结果抄送市总河长、河长,市委、市政府及市河长制工作部门,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
三、表彰激励
(一)表彰原则
面向基层一线,重在推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二)表彰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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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三)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全市范围内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及河长制办公室;个人指县(区)、乡(镇、街道)、村级河长和乡(镇、街道)警长。
(四)表彰类型
分为“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和“先进个人”。
(五)评选条件
1.“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对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按三年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排在前2名的县(区)、前5名的市河长制工作部门、前10名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
2.“优秀河长”评选条件。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县(区)、乡(镇、街道)各推荐1名和2名优秀河长。
3.“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对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由市河长制工作部门和各县(区)分别推荐1名和3名。
(六)表彰程序
1.根据近三年的考核结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拟表彰集体建议单位,报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长”,采取由乡(镇、街道)到—4—
县(区)、县(区)到市的方式;“先进个人”采取由乡(镇、街道)到县(区)、县(区)到市和由市河长制工作部门直接推荐的方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报推荐人选、先进材料,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初审后提请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表彰集体、个人审核通过后,提请市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送市总河长审定。
4.推荐单位和个人审议审定后,市河长制办公室对拟表彰集体及个人名单在平凉门户网和《平凉日报》公告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5.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表彰大会表彰。
(七)奖励形式和标准
市委市政府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全市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全市优秀河长”、“全市河长制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
四、追责问责
1.对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河长,由市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发出预警提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河长,实行“一票否决”,建议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两年内不予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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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县(区)及市河长制工作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送纪检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政负责人责任。
3.对以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者在获得荣誉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核实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市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同时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并追回奖金,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参与考核考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考评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保证考核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考核考评人员或被考核对象,情节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按《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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