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殖场免疫制度 疫苗的免疫接种是预防、控制各类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为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畜禽免疫工作; 二、按照国家防疫部门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尤其是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免疫接种,以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 三、在实施免疫接种操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到从离禽引进开始就计划免疫,不漏注一只畜禽,不漏注一项强制免疫疫苗; 四、做好养殖免疫接种记录工作,并随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查。 蛋鸡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
2、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瓜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蛋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畜牧
3、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XX市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换取动物出市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蛋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
4、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确良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的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行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瞒报、谎报、迟
5、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阴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蛋鸡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灭疫源的有效措施,为全面防止禽流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制制定消毒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消毒制度,遵守消毒操作规范; 二、饲养场内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备品等每周清洗干净,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内杂物定期清理、焚烧; 三、饲养场地、墙壁、排水沟、粪便堆放场地每周彻底消毒一次; 四、饲养场的粪便要运往指定的粪便堆积处理场,堆积发酵处理,严禁乱抛、乱倒; 五、必须配备消毒器具和消毒药品,要严格按照消毒药品的使
6、用说明使用,做好记录。 蛋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彻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饲养场要设有隔离观察室,对非健康畜禽进行隔离观察饲养与治疗,对病死畜禽要经过权威部门的诊断,不得私自处理; 二、饲养场内的所有的正常死亡畜禽,严禁到处乱扔以及食用,要按照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或深埋等处理,并对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三、要详细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四、要无条件的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认真执行其提出的整改意见,随时反馈整改信息等。 蛋鸡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
7、定,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蛋鸡养殖场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