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岗位规范,严肃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以及畜牧局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一、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的领导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中心主任,副组长:,成员:。
二、问责范围及对象
凡在单位工作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认真,导致实验室、储藏库、冷库、办公区出现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件(隐患)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3、坚持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的原则。
四、需要问责事项的确认
1、一般安全隐患,由包括办公室及各科室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讨论,依照有关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认定标准确认;
2、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由州畜牧兽医局、巴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排查,依照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确认;
3、人身安全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伤亡事故,按照专业机构判定的伤害程度确认。
五、安全生产问责的信息来源
1、中心安全生产检查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结果;
2、分管安全工作班子成员的监督意见;
3、职工举报经查属实的信息;
4、其它渠道获取的需要问责经查属实的信息。
六、问责及处理方式
1、一般安全隐患责任的问责,由中心给予责令改正(整改)、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罚。
2、上级部门提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按照上级部门提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上级部门未提及处罚事项的,按照中心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3、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所涉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4、发生轻伤、重伤人身安全事故,中心办公室必须在24小时内向问责领导组提交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确定问责对象及方式,提出问责处罚(处分)建议,经领导组批复后执行。
5、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6、根据事件(隐患)性质及影响范围,问责方式一般为责令改正(整改)、谈话、批评教育、重新培训、经济处罚、停(降)职、调离岗位、开除。
7、由上级部门介入问责处理的,执行上级部门规定。
七、问责结果应及时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本制度未提及之处,或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7年月日
第二篇: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责制度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责制度
(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责任事前追责规定
为了使学校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落实《XX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要求,对本部门严格排查,对出现的隐患及时进行解决,做到发现一处,解决一处,彻底一处。
二、配合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阻碍工作或隐瞒隐患不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到位。
三、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造成实际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启动事前追责,结合学校实际,对部门领导、责任人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没有对所分管区域、部门进行隐患排查,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进行月捡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视安全隐患危险程度,对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约谈戒免,并视情节取消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排名同等条件靠后。
2、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计划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对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约谈戒免;对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整改或没有在期限内进行整改,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选摸资格,当年工资不予以晋升。
3、对重大安全隐患不重视、不整改、无整改计划及措施的。除按照第“1”、“2”条执行外,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三年内取消评优选模资格,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降级使用,三年内取消评优选模资格。
四、本制度适用于刘家镇中心小学,于2016年3月12日制定,并于2017年4月12日修订实施。
(二)学校安全工作事后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安全工作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排除隐患,维护稳定,促进教育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XX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XX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XX县区刘家镇中心小学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工作责任对象是。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班级——各班主任教师;科室——各科室、功能室负责同志;校园——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副校长)。
四、安全工作责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不能认真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管理混乱,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认真调查整改的,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安全事故迟报、漏报或瞒报,耽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突发性事件没有应急预案或未启动应急预案,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活动未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形成相应领导小组和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8.组织教育教学轰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9.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发生安全事故的。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引发安全事故的。
12.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未履行工作职责,引发安全事故的。
13.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14.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15.不按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水电、煤气、体育等设施进行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后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五、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对象视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并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适用于刘家镇中心小学,于2016年3月2日制定并实施。
第三篇:项目安全追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明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科室、车间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科室、车间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第1页共6页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2.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3.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4.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级
(6)撤职调离岗位(7)开除留用(8)除名(9)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各有关部门、车间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集团、xx股份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事业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xx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条件保障部是公司物业服务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事业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部门(事业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给予警告。
1.对公司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传输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事业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公司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七条对三个月间隔内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或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依据以上三种情况对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实施额度为月效益工资比例的5%/10%/10%的经济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诫勉谈话后,三个月内继续发生以上三类事故,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八条公司对各方面举报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或组织相关部门(事业部)予以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因安全生产受过公司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1年内公司范围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材料中对接受处罚经历明确披露。隐瞒者情况者,不管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第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行业、XX省政府相关部门、xx集团、xx股份的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本规定未尽之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第十一条名词解释
责任事故:本规定中责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等本公司内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员违章或渎职行为而人为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操作性违章:是指在生产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蓄意违章的不安全行为。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在缺少保证人身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指挥生产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输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部门(事业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部门(事业部)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部门(事业部)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事业部)安全负责人责任。
8.未组织相关工作达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未实施预定的管理方案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由部门(事业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并在部门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部门(事业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情况,扣发部门(事业部)全年安全绩效奖金。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2.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运行的。
3.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4.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5.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6.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7.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事业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
第四篇:新疆XX市再次追责问责221人(本站推荐)新疆XX市再次追责问责22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群众工作督查组自3月12日起对XX市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了全覆盖督查,突出查找群众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对于存在的问题,和田地委进行严肃追责,第一批共通报问责97人。
5月14日,据“访惠聚决策参考”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是新疆自治区“访惠聚”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官方工作平台)报道,和田地委、各县市委继续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指出部分干部工作中存在消极怠慢,作风不扎实,调配不合理,驻村管寺不严不实,宣传教育群众不到位和党建工作不力等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理了221名相关责任人员。XX县区纪委监察局网站截图
据通报,和田地委、各县市委继续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南疆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群众工作督查组反馈意见中涉及的221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充分体现了和田地委树牢“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体现了和田地委坚持问题导向,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此次通报问责的221人,从人员分布看,区直单位驻村干部11人、地直单位干部23人、县市直和乡镇干部93人、村干部88人、村警6人。从人员级别看,副厅级3人、正县级6人、副县级14人、正科级16人、副科级41人、科员47人、村干部88人、村警6人。从问责方式看,开除党籍7人、留党察看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8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立案审查4人、开除公职3人、撤职3人、免职5人、停职1人、降职(级)12人、行政记过23人、诫勉谈话34人、通报批评17人、提醒谈话19人。从问题类型看,作风不实、弄虚作假的68人;监管不严,落实整改行动迟缓的54人;履职尽责不到位、发挥作风不明显的42人;入户包户不深不细,对村里情况不清楚的23人;抓工作统筹协调不力的11人;套取资金,侵害群众利益,提前收取义务工劳务费的8人;擅自脱岗离岗的6人;失职渎职4人;学习领会上级精神和工作要求不深不透的3人;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2人。
一是各级干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主动不积极
一些干部对维稳工作、群众工作、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见怪不怪、不以为然,对易受害群体反映的苗头性案件线索不重视,未进行深入调查;有些乡镇落实上级要求变形走样,对工作队多次反映的问题,未引起重视,未及时处理;一些地方周一升国旗宣讲、“三会一课”和“四议两公开”制度落实不规范等问题反复多次出现。
二是干部作风不扎实
一些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对村里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入户走访流于形式,对被收押和教育培训人员家属宣教帮扶不到位;有些村便民服务中心自建成后,因多种原因长期未正常投入使用,资源闲置浪费;有些村党支部书记、乡包联干部和工作队员对近期要求学习掌握的会议内容不学习,对近期重点工作、上级工作部署以及一些基本政策规定都不清楚、不掌握;有的干部落实低保、安居富民房、扶贫资金等惠民政策时缩水走样、层层棚架,优亲厚友、雁过拔毛,与民争利、以权谋私;有的村警不服从第一书记领导,作风松散、方法粗暴、吃拿卡要、暴力执法,甚至违法乱纪。
三是下派干部调配不合理
有些工作队人员调换频繁或选派聘用人员、患病人员驻村,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和落实效果;一些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假外出,甚至长期不到村工作;一些村警经常被派出所抽调办案,不参加村里的“早派活、晚研判”。
四是驻村管寺不严不实
部分驻村管寺干部对“四项活动”监管不到位,甚至不参与“四项活动”;有些驻村管寺干部包寺不入寺,对信教群众底数不清,相关情况不掌握;有的驻村管寺干部连最基本的宗教常识都不知道;有的宗教活动场所“七进两有”推进慢,一些基本设施形同虚设。
五是宣传教育群众不到位
一些村仍然对升国旗仪式应到未到人员底数不清,程序不规范,管理混乱,特别是对无故不参加升国旗宣讲活动人员未落实跟踪管理;有些村升国旗后不宣讲,仅是安排一些农业生产工作;有些驻村干部、村干部不会做重点人员及其家属的工作,以走访慰问代替宣传帮教。
六是加强基层党建不力
一些村每周五的党员集中学习,只留一名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两委”班子成员、大学生村官,简单念一念相关材料,组织学习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党员参加宗教活动;有些村发展党员工作不规范;有些村干部文化素质低、理解力差,不知晓地区开展的“五星级”创建工作。
通过不间断的持续督查指导、点名通报和从严问责,XX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精神面貌、工作作风都产生了积极变化,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和实际成效得到了较大提升。总体上看,撒谎骗人、弄虚作假的少了,实事求是、直面问题的多了;拖拉推诿、消极怠工的少了,敢于担当、认真负责的多了;简单粗暴、态度恶劣的少了,访贫问苦、讲究方法的多了;形式主义、工作棚架的少了,贴近实际、务实管用的多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进一步夯实,各项任务落实落地情况明显好转。(和田地委组织部、XX市“访惠聚”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二)越层越界开采;
(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对发生事故单位扣罚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
3、给予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执行集团有关规定。
(三)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第十九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推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纪委、工会、人事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第二十一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安全部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部室主要领导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二十二条约谈内容
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二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全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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