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制度执行的有效反馈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通过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以检验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对制度流程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以不断提升员工工作规范和执行力。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系统监督、注重执行、有效反馈、及时整改”的原则,注重对实际执行文件记录的检查,以求制度的持续有效改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湖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为了使监督检查工作更顺利地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协调,同时为保证工作效率,清晰职责,公司成立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施文勇副组长:沈永平
成员。胡方力肖力吴清明熊秀全肖熙文静陈朝黎益民杨棋何苗左敏胡煜婕申予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优化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检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作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内控与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的开展。主任:申予成员:曾丹徐路
工作组负责具体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计划制定及执行,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完成检查报告,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开展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由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统一下发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清单,并通知本期制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第七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采用员工访谈、资料调阅、实地观察、向各部门负责人询问的方法,检查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查流程
(一)检查前的准备
1、由监督、检查办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尽量覆盖公司所有的制度,对重要的制度应增加检查频次,跨部门执行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对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
2、制定的制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报总经理批准;
3、检查人员应提前至少一天通知被检查的部门,如时间冲突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4、检查人员应依照各部门规章和已经审核发布且现有效运行的制度作为检查依据。
(二)检查的实施
1、如检查的制度涉及多个部门时,则依照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相关部门也应予以配合;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资料;
3、检查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所要检查的制度,梳理出检查的重点,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检查表,对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
4、“检查表”应经检查人及被检查部门签字确认;
5、检查过程中如被检查方有质疑或双方有冲突,由检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解决。
(三)检查的反馈
第九条工作组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各部门主动提出来的建议、要求等经过初步分析整理后如实汇总,结合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并组织专题会议予以通报。第十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后针对规章制度本身的处置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执行,对在检查中发现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全面、合理,执行情况良好的,维持不变,继续执行;
(二)修订,对在检查中发现规章、制度规定的某些内容不全面、不合理或与其它规章制度相冲突的,进行修订。
(三)废除,对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当前不需要或在目前条件下很难执行的规章制度,申请废除。
第四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实际执行记录文件的检查,制度明确要求或者实际操作中要求应有纸质实施证据,检查期间不能出示执行记录文件的,视同没有执行。
第十二条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应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在某一时间段内对制度进行应付式的集中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形成自查报告,并报督查领导小组审阅。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办公室应采用恰当的监督、检查方法,正确履行职责和规定的检查程序,审慎运用职业判断,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支持检查结论。
第十五条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积极按要求提供有关纸质、电子资料实施证据,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与接受监督检查部门(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人为干扰和影响监督、检查作业及结果。公司应保障检查小组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重事实、重依据的原则,在检查过程中不限于只检查被检查人员提供的记录,做到公平公正,对检查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检查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应敢于一视同仁,坚持原则,拥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工作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报公司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求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小组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收集好相关实施证据或线索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部门应加强对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规章制度要求认真整改,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与各部门兼职管理岗沟通,确保落实到位,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督检查小组对被检查对象做出的检查结论,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考核、奖惩干部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做好登记归档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部门签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员工所在部门须于当日向总经理汇报,对于主动上报的适当减轻处罚,对于迟报的要视情况加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提倡并鼓励任何个人和部门举报、投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的违规检查、不公正检查行为。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自受理个人或部门的举报、投诉之日起7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为了防范风险、划清责任,组织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检查通知或者关于开展检查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均有权以部门名义查阅本年所有部门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记录。在其要求合理、目的合法、出具有效证明后,责任归属部门内控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查阅的申请。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条为体现检查工作的严肃性,检查组对各部门规章制度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以更好的推进检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对高效完成本职工作的使命感。
第三十一条考核依据由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及日常监督情况、制度的完善提交及时完整性情况组成。第三十二条考核原则
(一)本考核的执行必须本着公正、公平原则。一经发现参与考核的管理人员有徇私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将严肃查办;
(二)负责考核的人员采取的考核方式一般是定期检查和日常的监督,考核以见到的事实、行为的结果及经查属实的举报为根据;
(三)本制度及后面的《考核标准》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商议确定并经总经理批准发布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四)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或不能自行整改的,由部门负责人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责任部门要书面承诺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考核人员复查,在整改完成之前的期间,视同为检查新发现问题。第三十三条考核细则
(一)考核成绩由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制度的完善提交情况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每一分项分数可扣至负数,考核成绩与绩效奖金挂钩。具体见附件《考核标准》。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较好、及格、不及格五类,加权分值范围对应依次为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
(三)考核的具体分值已在《考核标准》的每项考核依据中给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直接确认为不合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被检查部门及人员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被检查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执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检查结果通报的决定的;
(三)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影响监督检查客观公正性的;
(四)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附件
1、《常德公司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标准》
第二篇:XX省价格监督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
XX省价格监督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人才培养,整合检查资源,发挥系统合力,进一步提升价格行政执法能力,建立人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价格监督检查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人员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三条人才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起以动态管理为依托,以竞争激励为动力,以考核评价为保障,以培养使用为目标的人才库,推动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人才库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自主自愿;
(二)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三)动态管理、加强培养;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人才库建设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人才库的建设。
第二章人才库人员的基本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六条人才库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三)能熟练掌握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纪律观念强;
(五)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检查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独立查处一般程序价格违法案件不少于8件,涉及3个行业以上;
(七)公务员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第七条XX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成立XX省价格监督检查人才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入选人才库的人员。
第八条人才库人员在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公开选拔。选拔采取推荐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人才库人员选拔的程序:
(一)个人报名。根据人才库人员的基本条件,由个人自愿报名。
(二)所在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报名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推荐。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入围人才库人员。
(四)评审委员会审定。对人才库入围人员进行研究审定,确定入选人才库的人员。
(五)公示。对确定入选人才库的人员,在XX省价格监督检查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确定人选。公示无问题的人员,纳入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人才库管理,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人才库人员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人才库人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根据人才库人员的特点,进行业务培训,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人才库人员主要代表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赴省外检查工作和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的省内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人才库人员要立足本职岗位,加强学习,每年应当提交不少于1篇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
第十四条人才库人员在工作中要争先做表率,当好排头兵,发挥好传、帮、带作用。
第十五条人才库人员和所在单位在涉及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中心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对调用人才库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反馈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人才库人员,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建议所在单位在干部提拔任用和评优
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人才库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了解人才库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到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优先安排人才库人员参加有关专业会议、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十九条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对调用期间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人才库人员所在单位,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
第二十条人才库人员出现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人才库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失误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调离检查工作岗位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人才库,并制定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23日起试行。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第三篇:XX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XX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XX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检查、复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等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登记,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不便直接向被举报人领取多收价款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代举报人办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
第十条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四)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五)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六)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行为。
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四)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五)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六)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七)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八)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九)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十)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
(二)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
(三)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
(四)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十五条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玩忽职守,对承办的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qhse监督管理办法(试行)xxxxxxx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qhse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为规范公司qhse监督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qhse监督管理。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为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qhse监督业务管理,向公司qhse委员会负责。
3.2机关各部门按qhse体系职责划分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qhse管理工作,向公司qhse委员会负责。
3.3分公司(项目部)为qhse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按qhse体系管理要求,做好本单位qhse工作。主动接受公司各级qhse监督人员的监督、指导。支持监督工作;为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向公司qhse委员会负责。
3.4公司qhse监督中心负责公司qhse监督的实施。
3.5监督人员的岗位职责3.5.1公司主管领导、hse总监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方针和政策,负责公司qhse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正常运行,向公司最高管理者负责并提供绩效汇报,对体系的改进提出意见。
(2)组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工作,组织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对责任部门或人员问责。
(3)组织制定qhse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与评价。(4)任命监督人员。
(5)负责qhse监督资源保证。
3.5.2hse副总监
(1)协助总监工作,负责qhse监督日常管理工作。(2)分管qhse监督中心管理工作。
3.5.3qhse监督中心主任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qhse方针,认真履行职责。负责qhse监督中心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负责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与不断改进。(3)组织制定公司qhse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检查与评价。
(4)负责监督工作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对监督人员的工作定期评价并对存在问题及时改进。
(5)定期向上级领导和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和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提出改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5.4公司各级监督人员(安全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qhse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qhse方针目标的实现。
(2)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分承包队伍施工现场qhse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现场整改或下发整改单限期整改。同时按《公司qhse问责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3)在开工前对项目工程风险评价、技术措施、人员教育、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可靠性、作业票的审核以及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等是否到位和符合要求实施现场检查与确认。
(4)对动火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大件拉运等危险作业按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规定进行过程监督。
(5)定期向监督中心反馈所监督情况。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须立即报告公司。(6)对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进行一次分析和评估,总结当月工作。每月向被监督单位提交现场审核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书面报告报公司qhse监督中心(书面报告中应含事故隐患数量及相应的图片、时间、地点、类别说明及调查处臵结果)。
(7)督促落实质量、hse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安全讲话以及正确使用“两书一表”等工作。
(8)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机具的鉴定与实验,提出安全技术方面的建议。
(9)指导和帮助施工单位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环保技术疑难问题。
(10)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11)出现紧急情况时,协助单位和领导做好应急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13)定期进行qhse监督工作评价和总结,提出下步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14)按时完成各类报表,按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记录。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向上级汇报工作。
(1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检查、考核与被监督单位及员工的工作监督。
3(16)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4.监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4.1监督人员的权利
4.1.1监督人员有权审查施工方案及各项技术措施;有权对被监督单位hse管理进行审核,并提出监督审核意见;
4.1.2监督人员有权对重要施工活动实施旁站监督,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实体监督抽查,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过程和交工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工序交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工序、特殊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4.1.3监督人员有权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制止和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1.4监督人员对工程材料、构配件、施工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验评表的质量及资料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对质量缺陷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1.5监督人员有权对严重违反国家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忽视qhse管理行为的单位领导或其他管理人员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4.1.6监督人员有权建议对在qhse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4.1.7监督人员监督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和向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4.1.8监督人员有权对严重违章或存在隐患的施工现场下达整改停工令;
4.2监督人员的义务
4.2.1接受qhse教育和培训,掌握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行业标准,熟悉所在单位及被监督单位qhse管理有关要求;
44.2.2遵守职业道德,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4.2.3宣传有关qhse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对被监督单位开展必要的培训;
4.2.4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及被监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2.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瞒事故等行为的举报者有保护和保密的义务;
4.2.6帮助、协调被监督单位搞好qhse生产,帮助作业人员工作改进;
4.2.7发生事故后,主动参与组织人员避险和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有关资料,参与事故调查。
5、主体与程序
5.1公司根据各单位年度工程项目规模及性质,由qhse监督中心安排现场监督人员。即大型项目工程由公司派驻项目监督;油田区域性工程由公司派驻驻地监督。同时监督中心成立巡监组对各区域实施巡回监督。
5.2公司对分公司或独立项目部为监督人员派驻单元,派驻监督人员由公司直接领导,行使公司派驻职权。对其实施全方位的qhse监督;
5.3分公司设臵专职安全员,对所属分公司实施全面监督。对分公司hse领导小组负责。
5.4项目部须设臵专兼职安全员,对所属项目工程实施全面监督。对项目部负责。
6、监督人员应遵循以下制度:
6.1工作报告制度:监督人员每月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其内容主要有包括:
6.1.1当月监督情况;
6.1.2被监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6.1.3对事故隐患的查处数率和整改情况;
6.1.4对事故隐患和历史事件的整改追踪情况;
6.1.5对被监督项目(区、片)的评价意见;
56.1.6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6.1.7其它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情况。
6.2培训教育制度。每月安排监督人员培训学习。其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标准、专业技术知识、事故案例以及上级有关工作精神。由监督中心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
6.3工作例会制度。公司监督中心每月组织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召开安全监督工作例会,总结评审当月安全监督工作;通报安全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提出改进要求。
7、监督中心应保持与派出监督人员和分公司、项目部安全人员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安全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定期对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评。
8、监督工作程序
8.1监督人员在承接qhse监督任务后,应提前介入,根据工程特点、业主和qhse监督工作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如:工程基本情况、作业流程、设备的性能和主要危险因素、设施仪器的配备、地方法规、政策、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文物、文化遗产、民族风俗、生活与环境条件、水、电、讯以及应急救援社会依托情况、质量计划等等;
8.2对项目工程现场风险评价、质量检验计划、人员资质、技术交底、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可靠性、作业票的审核以及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等是否到位和符合要求进行检查与确认;
8.3确定工作目标,编制监督计划;
8.4检查项目《hse计划书》、《质量检验计划》;依据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考核量化打分表》和《质量管理考核量化打分表》对作业现场、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8.5做好检查记录和提出处理意见。记录检查单位名称、地点、检查时间、内容,对发现的问题按标准和制度进行确认,确认后立即做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出具书面整改单,并按
6公司《qhse问责制度》进行处理。
8.6根据查出的问题与受检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受检单位整改意见;
8.7检查结束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原因分析,编写监督报告。
8.8定期提交监督挡案资料。《hse现场监督月度审核报告》、《hse不符合整改通知单》、《hse违章处罚通知单》、《工程(产品)质量(月)抽查统计表》、《监督日志》及质量分析月报,并提交监督取证照片。
8.9进行项目监督工作总结;
9.监督工作要求
9.1监督人员对查处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责成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下达《hse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隐患须立即督促受检单位排除危险因素,严重的须停工整改。整改单要求准确描述存在的问题,要求整改单位写明整改内容、措施、期限、负责人,整改结束后由监督人员进行验收。
9.2对于“三违”行为须做到有责必问。在下达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必须按《公司qhse问责制度》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
10.信息与交流
10.1分公司应根据公司hse体系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渠道,按要求向公司相关部门传递有关信息;向项目或驻地总监传递hse相关信息。
10.2监督人员应每月向被监督单位传递监督审核报告和及时传递不符合整改要求信息;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重大问题须及时汇报。
11.监督守则
11.1遵纪守法,恪守hse监督职业道德;
11.2严格履行职责,完成监督工作任务;
711.3积极主动、勤奋刻苦、虚心学习、谨慎工作;
11.4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11.5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判断负责,不唯上意志是从;
11.6主动与施工队伍搞好工作关系,互相协作,共同做好hse管理与监督工作;
11.7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讲究社会公德;
11.8应急响应、勇于身先,高风亮节、忠于职守。
12.考核12.1考核内容:
12.1.1单位、项目qhse指标完成情况;
12.1.2监督工作绩效。隐患查处数率和整改效果;
12.1.3基础资料建立完善情况;
12.1.4分公司(项目部)评价情况;
12.1.5被监督单位、项目体系建立与运行考核情况;
12.1.6监督人员学习任务完成情况;
13、考核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