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研究综述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近年来的研究成绩斐然,在相关理论的发展及制度创新的研究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通过对近年来相关的研究成果梳理和归纳总结,充分展现学界对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关注和学术动态,并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未来发展的愿景展望,为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综述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在多民族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实现各民族平等联
2、合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其形成和发展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民族问题的状况和特点的。自1947年5月1日XX省自治区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实行了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和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问题原理在中国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丰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宝库。随着改革开
3、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时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 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一直以来就是学者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线索和脉络,围绕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研究,较为突出的有两条研究思路,即内容的和价值的具体分析。从这两个层面对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了一个宏观的理论把握和现实的创造依据。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分析 目前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容的探讨也基本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如金炳镐就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主体内容总结为概念的“三个核心”:即建立民族自
4、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从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层级的设置考虑,一些学者对民族乡进行了深入考察,认为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容的必要补充,也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民族乡不同于一般乡,又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别明显,是二者两重性的结合。站在政治学的视角,王国剑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体多元性,即主体的一体性,权力分配性、参与性和合理性。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统一与自治、集中与民主的有效组合方式。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整合各民族的制度选择。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的价值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在我国的最终确立,有其不同于一般民族理论的创造性意义。学者
5、的观点一般集中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原则的中国化,有效解决了中国国家、社会、民族发展的诸多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创新,它的创设基本服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既往历史和国情现状,也满足了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利益诉求。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回答了民族地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姜又春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源泉、探索历史及最终形成的三个层面上,回顾了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统一的国民国家,既是对西方自治理论的继承又是对其的根本超越,民族自治理论 。是动态发展的理论。从制度运行的功能而言,蒋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
6、度既可 以维护国家统一完整,又能够给少数民族地区以高度的自治权,使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世界上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典范。从制度实行的终极目标而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达到三个目标,即政治目标: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建设;经济目标:实现各民族经济的共同繁荣;文化目标: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研究 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是与时俱进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坚持和完善,以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关于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始终是近十几年来民族区域自治
7、制度研究的重点。 (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对策 宋全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50周年理论研讨会所做的综述中认为: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过去成功的理论和经验;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的功能,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依法行使自治权;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不断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重视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司马义。艾买提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认为:在新时期的历史条件
8、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二,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必须致力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四,必须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王希恩在科学发展观与民族区域自治中认为:体现科学的发展观是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和完善带有方向性的要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应当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方面,更应体现在这一制度和政策的具体实践当中。金炳镐、龚志祥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组织形式、实现形式、自治机关民族化和自治机关设置、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及政策方面来讨论民族区域自治的创新和发展。他们提出了一些非常现实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西
9、部大开发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21世纪我国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大思路,也是党和政府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新战略、新思路。西部大开发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统一的,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是西部开发政策,西部开发政策代替不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学者们就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 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 廖杨在论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中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部大开发中所面临的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论述了在西部大开发中应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认为:一,应进一步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二,应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体系;三,应进一
10、步加大对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培养的工作力度。吴仕民在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一书中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西部大开发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一,不断激活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二,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三,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四,加强自治机关的建设。都淦在在西部大开发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认为:在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他认为:一,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没有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二,协调和处理好民
11、族自治地方内外的民族关系;三,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四,进一步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 民族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民族法制建设十分重视。近十几年来,我国民族立法和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特别是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完成,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民族法制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赵静、贾晔在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中分析了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族立法的利益定位问题没有解决;二,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民族自治权难度很大,有“法”难依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民族立
12、法形式与内容“大而全”、“小而全”,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不够突出;四,民族立法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民族法制建设后劲不足。敖俊德在新世纪初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新成果论的修改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有三个特点:一是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二是修改程序合法规范;三是修改内容侧重于加快发展。他还指出这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史上的第四个里程碑;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实现第三步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 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与民族法制建设的关系研究,虎有泽在论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中分析了西部大开发中民族法制建设的必
13、要性、原则,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几个方面。作者认为,必须重视和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特别要加强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宗教,以及民族地区生态、民族地区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制建设。惟其如此,才能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才能帮助少数民族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二)民族立法研究 民族立法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工作。民族立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徐合平在我国民族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中通过考察我国民族立法的现状,指出了民族立法在数量上、内容上以及立法程序上
14、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 改善我国民族立法工作、提高民族立法质量等方面的建议: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努力加快民族立法的步伐;二,尽快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既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很多内容都已不能适应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要求,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修改;三,加强民族经济立法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龙春松在对我国民族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中指出了我国民族立法的主要成就体现在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五个方面,但也存在民族立法的利益定位不准、民族自治权落实难度大、民族立法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不突出、民族法制建设后劲不足等问题。为此他
15、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民族立法的对策思路:一,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提高民族立法的纯洁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二,民族立法工作重在内容,重在实效,必须对现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立法形式进行大胆改革,必须精减立法条文,让民族立法从繁琐的形式主义中解放出来。 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经济立法也受到了关注。马玉祥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立法要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为根本任务,其内容包括我国有关宏观调空方面的民族经济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体系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管理与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等。雷明光
16、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工作应侧重分析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和吸收过去及国外民族法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我国现阶段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制定具体的民族立法规划,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民族立法步伐。 关于杂散居少数民族立法问题,袁仲田认为。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立法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国家政治安定,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应突出民族特点,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其发展经济文化,尊重其风俗习惯,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还要突出热点,对于热点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徐合平针对社
17、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民族关系及民族问题出现的新的变化,提出了要加强城市民族法的立法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城市民族法律体系,即首先要制定一部基本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等几条颇有价值的思路。 四、民族区域自治权研究 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自主管理的法定权限,自主地管理本地区各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为了自治地方行使好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民族自治的核心,一直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之一。近年来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诸个维度的考察:制度保障机制、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审视等。 (一)制度
18、保障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这说明我国少数民族的大多数人民获得了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少数民族在自治地方内实现的民主权利、自治权利是广泛而全面的。张文山认为建立和健全自治权的法律保障机制,是涉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使自治权能够真正得到全面落实、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是自治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修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点之一。23自治权的法 律保障机制应由法律解释机制、审查监督机制、平衡争议机制、违法制裁机制构成。从人权保障机制出发,彭谦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中国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方面。我国少数民族人民在人民民主专政
19、制度下享受公民的民主平等权利,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又同时享受着民族自治权利。 (二)自治权行使 宪政建设角度在单一制国家的背景下,民族地区宪政建设必须要与国家的宪政结构相匹配,受国家宪政体制的制约,不能逾越国家宪政体制设定的边际。民族地区宪政作为国家宪政结构的子系统,具有部分的分权色彩。黄元姗、张文山认为民族自治体现了国家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深刻思考,必须承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国家和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平衡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可以分散过度的中央集权,后者是国家主义观念的集中体现。 制度实施原则众所周知,国家政权对全体公民的普遍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存在一个矛盾的核心,
20、落实到制度实施方面就是自治机关与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关系处理。毫无疑问,必须遵循一定的实施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原则可归纳为民族区域自治权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全面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实效性三原则。在维护统一的前提下,民族区域自治权全面保护了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同时也兼顾了自治民族与非自治民族的利益,体现了平等原则,也给少数民族地方带来了需求的效益。 (三)自治权审视 公共财政体制视角从公共财政体制审视民族区域自治权,自治地方财政 。的自治权是一项重要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与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有直接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体制已经逐步确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
21、善具体包括了财政资金管理、税收管理、财政援助接受权等。 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从西方盛行的新制度主义视角出发,唐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自治权行使存在路径依赖问题,动力机制不足,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短缺,主要表现为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短缺。也就是说,唯有补全了制度短缺的短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长足发展。 五、研究的前景展望 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步确立和发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会进一步深化,其触角也会延伸至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方面。基于前人的研究积累及笔者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了解认识,如何补足当前研究的短缺,未来的研究或将朝着以下的路径发展: 第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非常复杂,对民族国家的研究将促使学者将视
22、野转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民族国家建设中政治统一、政治整合、国家治理等理论与实践诸方面的思考。 第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宪政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构建和运用完整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如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系完整、切实可行、运转自如、保障有力等,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本身及执行、监督等方面的研究将引起学者的注意并逐步深化。 第三,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即自治权问题的研究,将上升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关系的高度,逐步吸引更多的视野关注。 篇二: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 民族社会学课程考查论文 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 摘要。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
23、论和国家结构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运用新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由来发展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拥有自治权利,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发挥各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民族区域自
24、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中国经历五千年的发展,自古以来就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自先秦以来,中国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划分。这种划分使得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始终抱持着排斥的态度。或武力征缴,或怀柔羁縻,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
25、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对西藏则派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不曾把少数民族当做平等一员看待。 但是,鸦片战争后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是确保民族自治的保证。我党所领导的革命,从来就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在党的领导下,组成了民主民族统一战线,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党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播下了革命火种,培养了革命干
26、部,发动了武装斗争,以至建立了红色政权,从而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当然,在中华民族的发展过程中,个各民族频繁的迁徙,互相通婚,逐渐融合。在我国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人数最多的民族,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虽然大多数分布于边疆地区,但是各省都有少数民族人民居住。这种民族分布状况下,建立以少数民族地域分布为基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和民族关系的和谐。 因此,我国制订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将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主张“民族自决”到实行
27、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并不断巩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先后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步入法制化轨道,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提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
28、民族工作主题,制定了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文件和规划,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之中。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2001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这部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中,专章论述了民族政策,提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29、”。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建国后比较早颁布的法律性文件之一,足以看出当时的党和政府对这一政策的重视程度。这之后的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分别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和“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相关的规定,尽管我们在法律的原文里找不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何种性质的规定,但是在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这种评价在刘少奇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虽没有明示,但是从报告的字里行间也流露出
30、这种思想,报告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分为四个问题作以说明,而第四个就是说明民族自治的问题,可见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后,党和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正确的政治制度是十分重视的。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民族工作遭受了严重破坏,民族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深受其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一方面肩负拨乱反正的繁重任务,另一方面也面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创新时期民族工作新局面,为在新时期巩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良好关系,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奠定良好基础的艰巨任务。从1978年底到1984年中的5年半时间里,我国的民族工作,在理论上空前活跃,实践上积极探索,全面推进
31、,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开创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崭新局面,也为下一步的全面发展打下了极为良好的基础,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工作之路。 随着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党和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施日益重视。尤其是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这五年时间,党和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完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2002年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这次大会仍然把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看作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之后,在民族问题上出现了几个第一次,更加证明党和政府坚
32、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信心和决心。全面介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各自治地方享有的充分自治权及其在国家的支持、帮助和自身努力下,各项事业取得的历史性发展。 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这一重要论述,集中阐明、高度概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和完
33、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定决心。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重大使命。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等,使少数民族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身份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共和国的真正主人。目前,我国已建立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而且,各民族自治地方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内各民族的代表性。国家还采取
34、多项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已由新中国初期的3万人发展到现在的290多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占到一半以上,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实践充分证明,这项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加强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从茫茫草原到边关南陲,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赢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因为这个制 度,我们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顺应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促进了个民
35、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和平发展的贡献,是中华民族对人类解决民族问题的贡献。 三、结语 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一个有着个民族的亿人口大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将民族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始终将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民族工作实践得出的经验
36、,是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大地上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它必然将随着中国的发展而继续发展完善下去。 参考文献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28日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28日 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与发展张静甫岩满族研究09年1月号 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中共国家民委党组人民日报09年5月15日 篇三:题目ccc47975a417866fb84a8eec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
37、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第22页 共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