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
1、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开管理的主要载体,是法律确定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权构。
2、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同级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4、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5、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定期听取企业行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2、审议通过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3、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企业领导人,报主管机关审批。
6、审议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
7、听取并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8、审议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听取并讨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9、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决定的事项。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1、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般应在召开会议前30日开始。
2、工会拟定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向党组织报告召开请示,将方案交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工会。
3、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应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中心议题、会期、规模、议程、组织机构及成员人选、提案征集、文件材料准备以及其它筹备事项。
4、组织职工代表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视察。
5、选举或补选职工代表,以及代表资格审查。
6、根据中心议题起草文件。行政工作报告、提案解答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审查并决定的有关议案由行政负责;职工代表视察报告由工会负责;党组织领导讲话由党办负责。
7、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材料需提交党组织讨论批准,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0天交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8、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主要内容:⑴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⑵听取筹备工作报告;⑶选举大会主席团;
⑷选举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⑸通过大会议程;
⑹其它需要通过或说明的事项。
9、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要内容:⑴听取并审议行政工作报告;⑵听取并审议提案解答报告;⑶听取职工代表视察报告;
⑸听取并讨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⑹领导述职、测评;
⑺审议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⑻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⑼听取并讨论其它有关文件和决议。
10、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式。闭幕式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要内容:⑴审议通过各项报告决议,并做讨论和修改说明;⑵审议通过有关决议或其它内容;
⑶评议领导干部发言及被评议领导干部表态发言;⑷签订集体合同;
⑸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⑹党组织领导讲话。
四、职工代表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2、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3、职工代表一般约为职工总人数的5-20%。不足100人的单位召开职工大会。
4、职工代表一般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组成。其中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40%;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般占代表总数的40%;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20%。在青年职工、女职工较多的单位,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的比例适当增加。
5、各单位工会主席任职工代表团长。代表团长的职责是。
⑴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工作。⑵组织本团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协助行政安排好职工代表出席会议期间的工作。
⑶组织本团职工代表认真审议有关文件、决议,并收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⑷组织并引导本选区职工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⑸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6、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7、职工代表的权利
⑴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⑵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⑶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⑷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8、职工代表的义务
⑴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⑵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⑶把企业发展同职工利益结合起来,自觉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为生产经营发展献计献策。支持正确的主张和决策,带头宣传、贯彻和落实好企业各项决策;
⑷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9、职工代表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脱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一般应予保留,职工代表调离企业或者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10、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原选举单位职工代表缺额的,应及时向工会报告,并按民主程序补选,报工会备案。
11、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部分退(离)休人员、非职工代表的中层以上技术管理人员和领导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需要可受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
五、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为二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矿(厂、分公司)级单位和井(科)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二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2、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按期换届。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提前10天向上级工会报告。
3、遇有重要事项,企业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并报请党组织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4、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表决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均须有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意愿的表决程序,全体职工代表表决,过半数的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5、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正式决议和审查同意、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6、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和闭幕式。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必须是本届会议的正式代表。
7、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提案审理工作、劳动争议调解、职工代表视察工作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⑴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评议、监督领导干部而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在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下,做好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制定、调查研究和组织工作。同时通过各种形式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对干部的监督权。
⑵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了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提案征集和审理落实职工代表提案工作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职工代表提出提案,分类整理,审议立案,提出落实建议。审理和落实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调解、消除职工和企业的内部矛盾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依法解说、调解,使矛盾双方自愿化解矛盾,同时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⑷职工代表视察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督促、检查各项决议、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定期视察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的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9、提案审理工作程序。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根据大会中心议题做好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⑴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20日,将提案表印发给职工代表。⑵由各代表团组织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建议合理可行的要求,整理填写提案单。由代表团、班组等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应有代表团或班组负责人签名;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的提案,还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职工代表附议同意签名。于大会召开前10天交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
⑶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依法、切实可行的原则,对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别做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表决通过。
⑷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确立的提案分别交由有关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⑸职工代表大会视察工作委员会定期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视察,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落实情况。
六、记录和文档
1、职工代表大会记录(包括预备会议、正式会议、闭幕式);
2、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记录。
3、历次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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