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国士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
2、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实行标本兼治、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预防。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党组及其成员和各级干部责任 第四条局党组的责任 一、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
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领导管辖范围内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七、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的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九、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
4、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局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党组书记的责任 (一)局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纪委、省国土资源局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组成员和科以上干部学习邓小平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教育。 (四)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领导班子成
5、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组织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了解党组成员、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的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进行戒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组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八)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纪检组长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
6、)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的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三)参加并指导分管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的县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建议启动戒勉谈话、训诫机制,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的违纪案件。 三、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
7、排,指导、督促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参加并指导所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开好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第2页 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所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直属单位的违纪案件。 第
8、六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经常组织本单位党员、职工学习邓小平和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纪守法。 (三)带领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弄虚作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五)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
9、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副职的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负责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需办的重要事项,须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
10、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 第七条纪检组(监察室)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局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协助、监督、检查。对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一)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局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监督、检查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协助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制定、完善本机关和直属单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受理管辖范围内的
11、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组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 (五)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信访工作;做好所在部门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协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部门搞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离任审计工作。 (七)协助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好局党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局直属党委的责任 第八条局直属党委的责任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局党组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不履行本实施
12、细则有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责任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责任内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出差在外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酌情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
13、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故意违纪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年终考核。期中考核每年78月进行,结合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以本单位或本部门自查自评为主。自查自评情况要书面报局党组。年终考核要与领导班子、
14、干部考察、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机结合。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考核方式。一是听取被考核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汇报;二是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文件和制度建设等资料;三是采取个别谈话,开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党内外群众竟见;四是走访暗察。 第十五条每次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定期评比表彰党风廉政建设的单位、个人,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六条建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汇报。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局机关各部门,每半年就贯彻局党组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落实党风
15、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局党组进行一次专题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各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时废止。 2、市国土资源系统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根据中
16、纪委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及省厅、市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一)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形成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机制,监督挽救机制。 (二)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
17、极少数腐败分子,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 (三)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践,全面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从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大局和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实现我市国土资源管理
18、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五)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警示告诫制度 (六)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两项制度。 (七)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9、的原则,进行提醒劝勉。 警示提醒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提醒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与各类项目工程招投标,以及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职务升迁、子女升学、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八)诫勉纠错制度立足监督和挽救,对于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中止其继续发展;对于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强制纠错,使其认识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诫勉纠错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廉洁从政
20、、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 四、组织实施 (九)实施主体。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由市局党组组织实施,其中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县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由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也可由党组书记和分管领导直接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一般由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负责实施;县局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可参照此办法,由县局党组和
21、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 (十)方法程序 1、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告诫对象的信息,收集和掌握警示告诫线索。警示告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局监督员反映经核实的问题;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2、确定警示告诫对象。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对象由局党组确定。各支部、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按规定确需警示告诫的由所在支部或单位报局党组批准确定。 3、实施警示告诫。警示告诫采用书面告诫
22、和谈话多种形式。 警示提醒。通过发提醒书、询问函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专题教育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诫勉纠错。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纠错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性质和危害,要求其中止错误行为或责令其纠错改正。同时,对于在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诫勉谈话时须有2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要作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检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 警示告诫对象对警示告诫的问题存在异议,可以向
23、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议。接受申请复议的机关调查了解后,予以答复。 4、监督整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纠错对象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 5、归档备案。警示提醒应做记载。诫勉纠错的书面通知和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留存备案。各支部、单位对一般党员干部的廉政警示告诫情况要在实施后一月内报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6、结果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组、监察室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
24、诫勉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通报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工作要求 (十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将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惩防腐败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要加强组织协调,人事、信访、财务及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警示告诫线索的信息,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 (十三)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告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告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十四)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分类处置,增强工作实施。 六、附则 (十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党员干部。第16页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