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医事仲裁;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13915.7;r0 5【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10079297(2004)02一ol180 2当前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 题。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矛 盾激化已成为医疗 纠纷解决的重中之重。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 主要包括行政解决和法院诉讼两种形式。从各国的医疗纠纷的 解决来看,还包括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 lution,简称“adr”),仲裁作为“adr”的一种形式,以其具有解决 纠纷的快速、保密性强和纠
2、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自主等特点,使 其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笔者认为,采用“洋为中用”的原则, 合理借鉴外国有关医事仲裁制度的规定,推陈出新,依据仲裁制 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我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 一 国外医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历史概况 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问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 事后达成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 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裁决的一 项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随 着商品生产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最早 的仲裁,产生于古罗马商业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 科学技术的发展,仲裁
3、被作为解决特定纠纷的手段,除了传统的 对贸易纠纷的仲裁之外,又建立了许多法定或强制性仲裁,例如 劳动争议仲裁、法院附设仲裁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消费者纠纷和 产品责任纠纷的仲裁等。而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制度也是在这 个时期应运而生,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在 美国发生医疗事故,病人可以向“庭外私了”机构进行投诉,也可 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这些机构包括监察员组织、病人代表组织 和仲裁组织,他们都是由具有医学、法学、公共卫生管理知识的 人员组成。通过专业组织采用“庭外私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可以节省高昂的诉讼费,节省久拖不决的诉讼时间和医疗开支。 二、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现状和弊端
4、我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的发展主要包括3个阶段。第 一阶段(19501959)这一时期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侧重于司 法部门的裁决。不少医疗事故都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特别是 责任事故,法院可以随时传唤医务人员,直至判处刑罚。第二阶 段(1959-1977)对医疗事故纠纷主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性 处理。即使医院和患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不予受理,这样导 致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护。第三阶段(1978年 后)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采用医法结合。 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根 据。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 关处理和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仍然有一
5、些不足, 特别是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方面。一是对医疗纠纷不管是行政裁 决或是法院诉讼都是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二 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三 是形成诉讼后,由于医学科学专业性强,法官懂法不懂医,势必 会导致判决的不公平,而且还具有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弊 病,不利于对医疗纠纷的解决。 三、建立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以往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还存在一 些弊端,不利于规范医疗单位的治疗行为和保护广大患者的合 法权益。参照各国的经验,建立医事仲裁制度不失为一种可供 选择的方案。而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医事仲裁制度同传统的行 政、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相
6、比具有以下优越性: (一)医事仲裁具有简便、效率的特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1卷(第2期) 为了保障仲裁的快捷和经济,医事仲裁可以根据案件的难 易程度,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这样大大加快 了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同时为当事人节约 了大量诉讼成本。 (二)医事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 医事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员都是由医学家、 法学家、法医学家等具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还邀 请患者代表参加,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医事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 为了保障仲裁的简便、高效,仲裁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和仲裁机构的秘书
7、处不 接受任 何人采访。 (四)医事仲裁机构具有独立和公正性 医事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民间性和中立性等特点。仲裁 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跟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同一个仲裁 庭的每一个仲裁员彼此也是独立的。他们凭借自己的学识和经 验做出分析和判断,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四、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模式 合 理借鉴国外关于医事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 实际国情,构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模式。 (一)仲裁法对医事仲裁做出强制性规定 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在仲裁法及有关法律中明确,当发 生医疗纠纷时医事仲裁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必经程序,没有经 过仲裁程序,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调解
8、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发生医疗纠纷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双方当事人 的争议进行调解,并将调解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必经程序,未经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不能进入仲裁程序。 (三)医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医学、法医学的 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患者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 政机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从医学、法学等 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门技术人员中聘请,这样保证了仲裁的公 正和独立。 (四)仲裁不是终局性的 为加强对医事仲裁制度的监督,医患双方经仲裁机构解决 纠纷,经仲裁机关审理做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机构 作出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收稿:20040202;修回:20040423)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