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对象: 凡是被提拔的中层以上的干部,都要进行廉政教育,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1、在公示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自身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不易核实,应当提醒的; 2、群众反映配偶、子
2、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醒纠正的; 3、在原岗位工作生活中对自身要求不严、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4、结合新岗位工作性质,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具体的希望和要求; 5、对新任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6、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7、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有集中谈话和分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纪检组和办公室具体实施,由纪检组
3、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以与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局中层以上的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课,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纪检组、办公室要
4、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我行我素的,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中共*市委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
5、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条谈话对象 (一)新担任的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新担任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干部。 (三)新担任的镇党委、政府、纪委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四)市纪委认为需要谈话的新担任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谈话对象必谈的内容 (一)任职后如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任职后如何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省和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三)任职后如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做到重大决策、重要事项、
6、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调度经集体讨论。 (四)任职后如何正确处理执行职务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五)任职后如何管住、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六)任职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四条市纪委负责人应谈的内容 (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二)指出群众反映谈话对象有关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廉政谈话可区别不同对象和情况,内容上有所侧重。 第五条对谈话对象的任前
7、廉政谈话,一般应在组织决定后,谈话对象正式到任之前进行。市纪委应与市委组织部做好谈话的沟通联系工作,定期提出谈话的工作方案。 (一)谈话对象确定后,市纪委应征求有关方面对谈话对象的意见,以增强谈话的针对性。 (二)谈话之前,市纪委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两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三)任前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必须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市纪委负责人应及时提醒。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情况,市纪委要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对谈话对象的任前廉 政谈话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负责。谈话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
8、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共同谈话。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任前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 主谈话人姓名 主谈话人职务 参加谈话人员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姓名 谈话对象新任职务 廉政谈话基本情况 主谈话人评价意见 备注 附一: 任前廉政谈话委托书(式样) times;times;times;字times;times;号 times;times;times; 同志: 根据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办法的规定,现委托您在times;times;times;times;年times;times;月times;times;日前,与times;times;times;同志进行一次任前廉政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任前廉政谈话结束后,请将谈话记录和任前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在谈话后的10天内送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章) times;times;times;times;年times;times;月times;times;日第7页 共7页